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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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8-01-31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号)、任。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附件一: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 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2013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综合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759.64亿元,比上年增长11.0%。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936.31亿元,增长4.4%;第二产业增加值11315.30亿元,增长12.9%;第三产业增加值8508.03亿元,增长9.6%。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7856元,比上年增长10.2%。

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9%,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2.0%,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9.1%。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5%,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0%。

商品零售价格上涨1.1%。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0.1%。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1.6%。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1.6%。

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3.0%。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降0.5%。

福州、厦门、泉州三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9.5%、11.7%和4.3%。

全年公共财政总收入3428.76亿元,比上年增加419.88亿元,增长14.0%,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2118.67亿元,增长19.3%;公共财政支出3056.48亿元,增长17.2%。

全省国税税收收入(含海关代征)2106.01亿元,增长9.7%;全省地税系统组织各项收入2189.21亿元,增长20.2%。

规模以上工业的38个行业大类中有28个增加值增速在两位数。

其中,化学纤维制造业比上年增长19.8%,家具制造业增长15.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增长12.8%,纺织业增长22.6%,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增长18.2%,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下降10.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14.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增长17.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16.0%,黑色金属冶炼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959.45亿元,比上年增长9.4%;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94.33亿元,增长12.7%;国有企业86.47亿元,增长17.0%,集体企业7.63亿元,下降20.4%,股份制企业1000.34亿元,增长13.4%,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83.82亿元,增长2.8%;私营企业637.39亿元,增长19.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3•【字号】闽政[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组织领导,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和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创新的关系、增量改革和存量优化的关系、深化改革和保持稳定的关系,推进一批改革的重点领域和事项,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

牵头(负责)的部门(地方)要对改革任务落实负总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和年度改革目标,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配合部门(地方)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和检查评估,及时将改革进展和重大问题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23日2013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实施方案(2013年2月)一、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相关体制改革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与居住地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

研究制定推动教育、医疗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的政策措施。

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流动人口集体宿舍。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创新加快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福州大都市区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大都市区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跨区行政协调机制。

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单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 0%;(四)工业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五)工业项目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应首先根据表3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GB/T4754-2011)执行。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通用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购买(租赁)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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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
≥2459
≥2244
≥2046
≥1733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373
≥3746
≥2739
≥2459
≥2244
≥2046
≥1733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281
≥2775
≥2100
≥1856
≥1706
≥1538
≥1313




市县
等别
行业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第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2693
≥2309
≥1823
≥1600
≥1458
≥1316
≥1215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281
≥2775
≥2100
≥1856
≥1706
≥1538
≥1313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281
≥2775
≥2100
≥1856
≥1706
≥1538
≥1313
27
医药制造业
≥4373≥Biblioteka 746≥1.0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4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1
41
其他制造业
≥1.3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0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1.0
备注:本表中的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1)的规定表述。
≥1316
≥1215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2693
≥2309
≥1823
≥1600
≥1458
≥1316
≥1215
19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693
≥2309
≥1823
≥1600
≥1458
≥1316
≥1215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1988
≥1688
≥1388
≥1294
≥1191
≥1088
≥975
21
家具制造业
≥2214
≥1926
≥1458
≥1350
≥1242
≥1134
≥1044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693
≥2309
≥1823
≥1600
≥1458
≥1316
≥1215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281
≥2775
≥2100
≥1856
≥1706
≥1538
≥1313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191
≥1088
≥975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1988
≥1688
≥1388
≥1294
≥1191
≥1088
≥975
表2
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2013年本)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2
14
食品制造业
≥1.2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3
16
烟草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9
27
医药制造业
≥1.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1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1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9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
33
金属制品业
≥1.0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36
汽车制造业
≥4950
≥4092
≥3119
≥2789
≥2525
≥2277
≥1964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3465
≥2937
≥2195
≥1931
≥1782
≥1634
≥1403
41
其他制造业
≥2730
≥2457
≥1736
≥1599
≥1463
≥1346
≥1229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988
≥1688
≥1388
≥1294
≥4373
≥3746
≥2739
≥2459
≥2244
≥2046
≥1733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373
≥3746
≥2739
≥2459
≥2244
≥2046
≥1733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465
≥2937
≥2195
≥1931
≥1782
≥1634
≥1403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309
≥1823
≥1600
≥1458
≥1316
≥1215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693
≥2309
≥1823
≥1600
≥1458
≥1316
≥1215
16
烟草加工业
≥2693
≥2309
≥1823
≥1600
≥1458
≥1316
≥1215
17
纺织业
≥2693
≥2309
≥1823
≥1600
≥1458
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2013年本)
单位:万元/公顷




市县
等别
行业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第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2693
≥2309
≥1823
≥1600
≥1458
≥1316
≥1215
14
食品制造业
≥2693
≥1782
≥1634
≥1403
33
金属制品业
≥3281
≥2775
≥2100
≥1856
≥1706
≥1538
≥1313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465
≥2937
≥2195
≥1931
≥1782
≥1634
≥1403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465
≥2937
≥2195
≥1931
≥1782
≥1634
≥1403
36
汽车制造业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988
≥1688
≥1388
≥1294
≥1191
≥1088
≥975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465
≥2937
≥2195
≥1931
≥1782
≥1634
≥1403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465
≥2937
≥2195
≥1931
≥1.1
17
纺织业
≥1.3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5
19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3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0.9
21
家具制造业
≥1.0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2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4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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