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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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建筑工程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内容1.1 保险名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2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1.3 保险人数:甲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共计____人。

1.4 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1.5 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每人每年人民币____元,总计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如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乙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等。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1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如需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如甲方擅自解除保险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保险费用的50%。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索赔4.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报案,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30日内未向乙方报案,乙方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3 甲方在向乙方提供齐全的证明材料后,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建房施工人员意外身亡合同6篇

建房施工人员意外身亡合同6篇

建房施工人员意外身亡合同6篇篇1甲方:(通常为房主或雇主)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如有):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乙方:(通常为施工团队或其代表)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如有):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建房施工,聘请乙方进行该项工作,为保障双方权益,明确责任,特就建房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施工人员意外身亡事件,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协议目的为明确因建房施工活动导致施工人员意外身亡时的责任归属及处理方式,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二、协议内容1. 甲方应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乙方应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人员意外身亡事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4. 若意外身亡事件系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施工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5. 若意外身亡事件系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甲方因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6. 若意外身亡事件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应协商解决,共同分担损失。

7.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8. 甲乙双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9.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0. 本合同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三、协议效力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2. 本合同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6篇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6篇

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6篇篇1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的合同甲方:装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乙方:施工人员(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鉴于甲方为了保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特订立本意外保险合同,以确保乙方在发生意外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一、保险内容1. 本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险项目:-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的比例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 意外住院津贴:若乙方因意外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住院津贴。

2. 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等损失。

二、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乙方施工工作结束之日止有效。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给指定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事故处理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甲方处理有关事宜。

2.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甲方将协助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将保险金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四、保险合同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乙方施工工作结束之日起终止。

2. 若乙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施工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因提前绂止保险合同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和终止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3.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施工工作结束之日止有效。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范本6篇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范本6篇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范本6篇第1篇示例:建筑工程保险合同范本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是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

下面是一份建筑工程保险合同范本,供参考: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建筑工程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申请的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为__________(具体项目名称)。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险金实际支付以确定事由终止。

三、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因火灾、爆炸、雷击、地震、风灾、水灾、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的建筑工程损失;2. 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重新修复、重建等费用;3. 因施工过程中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造成的法律责任。

四、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具体金额)。

六、保险理赔: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处理。

七、保险合同变更: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未发生保险事故前,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如确需变更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应手续。

八、其他约定: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对于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签署代表双方对保险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履行合同约定。

甲方(盖章):______(保险公司名称)签订日期:年月日总结: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是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同的签订,可以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的利益,降低工程风险。

建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双方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各项条款清晰明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填写编号】签订日期:【填写日期】甲方(投保单位):【公司全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作为【项目名称】的建设单位,为保障参与该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劳务人员在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内容1. 保险名称:建筑工程项目劳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 被保险人:甲方项目中的所有劳务人员。

3.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项目施工现场或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需要医疗救治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 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具体以项目实际施工周期为准。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填写金额】元/人。

●意外残疾保险金: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填写金额】元/人。

●意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填写金额】元/人,含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

2. 保险费:总保险费为人民币【填写金额】元,由甲方一次性付清。

具体计算方式依据乙方费率表及被保险人人数确定。

第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索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的索赔文件。

2. 索赔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身份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

第四条除外责任本保险不承保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酗酒、吸毒、犯罪行为或既往疾病等情形导致的伤害。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填写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已缴保费及可能产生的赔偿事宜。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同意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人员及附属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赔偿;2. 对于因建筑工程团体人员意外身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给予相应的理赔;3.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使用建筑工程团体人员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财产损失,由于责任在建筑工程团体的相关人员,保险人也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条保险免责1.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伤害他人;b. 被保险人未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导致事故发生;c. 被保险人提交虚假资料以获得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为主,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2. 如果需要延长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提前与保险人协商并签署延期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如因本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若协商无果,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前需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责任、保险免责、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障并获得相应赔偿。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3篇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3篇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乙方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承保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工作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

2. 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工人、临时工、实习生、农民工等。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具体日期以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日期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3. 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第三者责任也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具体金额根据工程规模、施工人员的数量及工种等因素确定。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除外责任本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因乙方施工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 其他甲方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明确排除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3篇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3篇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施工单位):鉴于甲方同意为乙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提供保险保障,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保险事宜上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的保险对象系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离开施工现场止。

四、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1. 工伤保险:根据国家规定标准计算保险金额。

2. 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工程风险程度及乙方需求确定保险金额。

3. 健康保险:为施工人员提供健康保障,具体保险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五、甲方的保险责任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因工伤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的伤亡、疾病等给予相应的保险赔偿。

2. 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六、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2. 乙方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规定。

3.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施工人员的变动情况。

4. 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七、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支付时间、方式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若需续签,双方应在本保险期限届满前进行协商。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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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I。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治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周岁至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依照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往常(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往常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由下列缘故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其他受益人仍可申请全部保险金;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3、被保险人自杀、有意自致的损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阻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疾病、流产或分娩;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惧活动;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以外的缘故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14、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损害事故;15、被保险人在离开或去往施工现场的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一、合同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已签发保险单后生效。

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期间自生效日当日的24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的24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缘故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能够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临时中止保险合同。

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提早竣工,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终止保险合同。

本公司审查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费率见附表二),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依照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依照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依照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初予以公布。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依照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讲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不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假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假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关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假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

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明白或应当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若由于延误时刻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缘故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给付申请书;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损害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6、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给付申请书;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诊断证明;5、其他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托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托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托付书、被托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依照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躯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假如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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