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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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定义与概述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就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共识。

本合同条款详细阐述了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偿处理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投保人以团体名义为其成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医疗费用等。

具体保险范围根据保险条款确定。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1.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为_____(请投保人根据实际需求填写)。

五、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保险条款执行。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赔付责任。

3. 保险人对其认定的其他约定保险责任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六、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3.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 投保人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协助保险人进行理赔工作。

七、赔偿处理1. 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3. 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

4. 投保人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限内,如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效力及申明该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双方均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所确立的参保人员,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名单中的所有参保人员。

投保人需提供真实、完整且准确的被保险人名单,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起期和止期为准。

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被保险人提出取消保险,否则保险合同期间内不得取消保险。

保险合同终止后,再次参保需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将承担相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给付金额的决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保险费缴纳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缴纳方式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保险费未及时缴纳,则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意外伤害定义本保险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且被外界物体或因突发的、非本意而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

具体威胁因素、伤害情形及保障范围将在附录中规定。

第六条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残疾赔偿金及身故赔偿金承担给付责任。

具体给付标准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赔付限额本保险合同将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设定保险赔付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赔付限额及保障项目。

不同保险赔付限额和保障项目的详细说明将在保险合同中提供。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的内容及范围1.1 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身体上的伤害事件所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中毒、触电、溺水等引起的伤害。

1.2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费率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具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2.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3.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流程4.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进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合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而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责任。

5.2 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酗酒、吸毒、犯罪行为等情形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6.2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4篇(一)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乙方(投保单位):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致力于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保障客户的利益。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单位,希望通过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其员工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

第一条保险目的本合同旨在为乙方的员工提供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在不幸发生意外时,员工及其家庭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援助和心理安慰。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乙方正式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合同工等。

第三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医疗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残疾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死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保险费总额____元。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以便甲方进行赔偿审核;甲方在收到完整的赔偿申请材料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责任免除情况。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及目的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团体名称)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鉴于甲方希望为其团体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特签订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本保险适用于甲方的所有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会员等。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

具体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保险期限届满前,双方应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

四、保险金额与费用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需求及风险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费用由甲方按年度支付给乙方。

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下列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2)残疾;(3)医疗费用支出;(4)误工损失;(5)其他经甲乙双方约定的损失。

2. 乙方不负责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1)甲方团体成员的故意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3)甲方团体成员在从事高风险运动时的损失;(4)其他经甲乙双方明确排除的保险责任。

六、理赔程序1.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甲方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后,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事项予以确认并支付保险金。

3. 乙方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应在核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

若一方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最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样本8篇

最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样本8篇

最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样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团体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成员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本保险的对象为甲方所指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学生、会员等。

具体名单由甲方提供,并在本合同中明确列出。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的标的是甲方所列明的团体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损失。

具体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等详见本合同条款。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满期日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在本保险期满前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由乙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所列明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对甲方所列明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承担方式和标准详见本合同条款。

3. 乙方不承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1)甲方团体成员自杀、自伤、疾病等非意外伤害;(2)甲方团体成员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损失;(3)战争、核反应、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4)其他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六、理赔程序1.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理赔材料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交完整的理赔材料。

3. 乙方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审核。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赔偿。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服务热线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专线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专线电子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专线电子通信网络链接方式或其他公司互联网信息端口可供双方传递资料的唯一链接渠道代码等信息披露形式所展示和通知的地址及相关形式保持一致(示例模版略去,依据公司运营中心现有宣传资源模式格式要求书写)篇2甲方(投保人/团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团体成员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甲方团体内的特定成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等风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6篇第1篇示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的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被保险人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1.1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元整。

1.2 乙方被保险人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3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费用等。

第二条保险期间2.2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果乙方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需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续保。

3.1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具体金额详见保险费用表,乙方应按照保险费用表的规定支付相应金额。

第四条保险事故处理4.1 乙方团体成员遭受意外伤害,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事故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4.2 甲方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派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并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恶意隐瞒病史等。

5.2 若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保险事故,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保险合同签订后,乙方团体成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6.2 本保险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终止。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合同的签订能为乙方团体成员的生命安全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第2篇示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甲方:团体保险公司乙方:投保团体成员鉴于甲方为保障乙方在团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利益,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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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一,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s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3.受益人身份证明;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坟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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