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一章至第五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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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绪论一.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一)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法的规则主要规定于条约之中。

(二)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三)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二.强制法三.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 3. 互不干涉 4. 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概念: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主权国家(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三)争取独立的民族(四)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三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构成国家第一要素是人民,人民事由个人组合的集合体。

2.确定的领土:一国的居民生存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3.政府:国家组织上的体现4.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四、永久中立国: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形式:明示和默示(1)默示:并不明白地表达承认的意思,而是通过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关系往来表明承认或不承认的意图。

3.不承认原则:国家不得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或政府不得承认武力取得的领土和不得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其他国际情势。

国际公法 笔记

国际公法 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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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社会公认并不是指每个国家都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大多数国家予以认可。

这种认可或接受不仅是对某一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必须包括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2)具有普遍意义。

这些原则是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指导作用的核心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体系 国际基本原则与强行法联合国宪章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领土主权国家主权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 确立与地位 自决权的持有者适用 行使自决权的形式与手段 人民自决权原则 外部自决权与内部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 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全部领域。

(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标准。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1)强行法的概念(jus cogens)强行法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笫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

根据该公约第53条,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强行法的特征:①普遍性和整体性,即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②绝对性,即强行法规则的效力不容贬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强行法规则才能取而代之。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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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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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 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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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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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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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5.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居民,又称为人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它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上分,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对内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对外,是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对外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自治区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台湾和香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a.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政府,对其邦员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并且权力不受任何邦员的干扰。

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多少有些决定其内部事务的权利。

对外,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邦员,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者其他方面的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

联邦成员的国际交往取决于各联邦国家的宪法规定。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第十八章战争法18.1 复习笔记一、战争与战争法1.战争的法律概念与特征(1)战争的法律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国家间的战时关系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战争亦被视为政治和外交的极端手段。

(2)战争的特征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以下特征:①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

②战争是在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

③战争不仅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

④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非正义战争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

2.战争法的概念(1)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现代战争法的内容现代战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大部分:①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

②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

3.战争的废弃(1)1899年缔结的并经1907年修订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要求各国尽量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不发动战争,限制战争作为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绝对权利。

(2)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不禁止合法的自卫战争。

(3)二战后,联合国制定了规范战争的《联合国宪章》和通过相关决议,《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对一切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作出了全面禁止,但是不禁止单独或集体自卫维持或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采取的行为。

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种普遍受禁止的行为,废弃战争是各国的责任,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罪行。

4.战争法的编纂战争法的编纂经过1856年的巴黎会议,1864年的日内瓦会议,1869年的圣彼得堡会议,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1929年、1949年和1977年的三次日内瓦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完善和发展了战争行为规则和战时人道主义法,使战争法体系日益完备。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争端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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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国际争端解决法17.1 复习笔记一、国际争端解决法概说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争端的概念“国际争端”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分别是:①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②广义的国际争端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与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之间产生的争端。

一国与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发生的争端,不属于国际争端的范畴,但这种争端往往引发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特点与国内争端相比较,国际争端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①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双方或各方当事者在国际法上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或政治实体。

国内争端是国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在某一争端中,双方当事者的地位可能是不相同的。

②以国家为主体的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关涉国际和平与安全。

如果国际争端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相比较而言,国内争端,无论其涉及面多广,关涉的利益多么重要,除非其所涉的某些因素国际化,都不可能产生类似国际争端所致的那么严重的后果。

③正是由于国际争端当事者的特殊地位以及这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才有其特殊性。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际法的平等主体之上,没有超主权权利而凌驾于主体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和审理争端,并强制执行解决争端的判决。

国家在解决国内争端时所适用的传统方法就不宜适用于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权利”的争执而引起,应用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方式来解决的争端。

(2)政治性质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应用政治或外交的方式来处理的争端。

但是,国际实践表明,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是很难截然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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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1.1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
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
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
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
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③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与矛盾,但也不乏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

这种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国之间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间的关系。

④国际社会的需要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又有助于国际社会的进步。

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⑤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际社会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出现则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

⑥21世纪的国际法理念及其价值取向,必将随着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改善和加强而不断向前发展。

3.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肯定论认为,国际法是法,是与国内法不同的法。

国际法否定论认为,国际法不是法。

相关否定论的观点,有的带有明显的片面性,有的是一种在法律观念上先入为主地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于国际法理论的结果。

但是,正像国内法不能以国际法来说明一样,国际法也是不能以国内法来说明的。

虽然它们都是法,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

(2)国际法与国际道德
国家在彼此交往中形成种种行为规范。

这些规范,有的属于国际道德的范畴,有的则属于国际法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国际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不是国际法的法源,是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引起当事国的法律责任。

②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

这种规则,与否定论所说的国际道德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它们对当事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具体表现为:
a.各国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

b.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

甚至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c.国际法的约束力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如果国际法确已遭到破坏,有关国家有权依法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来保障国际法的执行。

d.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3)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
①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的相关学说
a.自然法学说,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是决不可违背的。

有的把这种理性称为“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

b.实在法学说及其新的流派,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c.其他学说观点,一些学者强调“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势力均衡”。

另一些学者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理论为基础,则提倡“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

②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
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即各国意志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

(4)国际法的特殊性
国际法是“法”,是“国际”的法。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①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a.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b.从国际法的主体来分析: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民族解放组织(处于形成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实体也可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的依据如下:a.从国际法的形成方式来分析: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无论是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都必须有主权国家的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才能生效。

b.从国际法的实施方式来分析: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仍是凭借国家本身的力量。

国家是自己应遵守的国际法规范的制定者,也是解释者和执行者。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
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1)国内法优先说
①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

他们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②国内法优先说,不仅在理论上非常片面,而且和现实的法律经验也很不相符,相去甚远,因此遭到了二元论的尖锐批评。

(2)国际法优先说
①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的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②国际法优先说与现实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相互矛盾的。

既然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家主权就必然会遭到否定,这无疑也是对国际法基础的一种破坏。

(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①平行说的主要论点可以概括为:
a.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则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b.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是用以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间的关系,后者则是用以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c.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其根本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应该服从”。

后者的渊源则是国际习惯与条约,其根本规范是“条约必须遵守”。

②平行说的结论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分别形成为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

一般情况下,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除非一国宪法或法律作出直接适用的明确规定;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联系论”
(1)“国际法与国内法内在联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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