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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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该通知的上述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及程序通知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二)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三)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二、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一)企业如需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

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支持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本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外商投资或创业投资为主体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和股份制等各种企业形式。

三、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程序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1.提交申请材料;2.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3.缴纳注册资本,领取营业执照;4.在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备案。

2.注册资本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应当真实有效,不得虚假;2.应当实缴;3.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经营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保护客户利益。

1.人员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员工的权益,建立合理的人员管理机制。

2.财务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财务管理。

3.信息披露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信息,保护客户权益。

五、税收管理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遵守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正、严格地进行处理。

七、附则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境外自然人、境内自然人等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创办的企业。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八、结语本规定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有效维护商业信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外商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要满足这4点要求【税务实务】

外商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要满足这4点要求【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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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要满足这4点要求【税务实务】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作出明确。

3号公告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国发〔2017〕39号文件和财税〔2017〕88号文件,标志着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彻底落地。

专家表示,这一鼓励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受外商欢迎。

2017年11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249.2亿元,同比增长90.7%。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月~11月,我国高技术业吸收外资延续良好增长态势。

其中,信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167.1%。

外商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其实在2017年8月就已公布。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开展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2017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提出一系列举措,加大引进外资力度。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财税支持政策之一,就是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39号文件发布后,引起了外商的普遍关注。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朱榕说:“无论是境外总部,还是中国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现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局长王众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 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老会计经验】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对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时,投资企业要出具证明,明确投资资金的来源、金额和投资期限。

同时,还要递交投资协议、合同等文件副本。

再投资退税,不包括已纳的地方所得税。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获取利润100万元。

中、外双方按投资协议分配,各占50%,已纳所得税33万元。

外国投资者1994年获取的收益为:100×50%-
100×50%×33%=33.5(万元)
若外国投资者将所得利润30万元用于再在我国境内投资,则要退还其已缴纳税款的40%。

退税额=[30/(1-33%)]×30%×40%=5.3731(万元)。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第四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一)股权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已被依法冻结;(三)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四)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一条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一)技术水平落后的;(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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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
定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审批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投资并在境内新设企业(包括与其它中国境内法人企业共同投资新设企业),且不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或外资成分低于25%的,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产业、或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产业投资的,需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境内投资并新设企业的,参照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已设立的境内法人企业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申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需外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3、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新设企业的其他申报材料;
5、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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