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质证意见(模板)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对转账记录的质证意见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对转账记录的质证意见原告HCY诉称:原告LJH于2014年开始给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如意玻璃制品厂(当时被告租用天津大港油田四益玻璃制品厂进行生产经营)供应玻璃生产原料:长石粉。
2015年12月被告停产,原告依约供货完毕,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货物交付给被告投入生产使用,并且原告与被告核对了相关账目。
被告尚欠货167851.2元。
至今四年间原告经过多次催款。
最终被告分四次分别支付56175.6元、50000元、10000元、31570元,于2019年4月16日完成最后一次付款。
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后明确表示剩余欠款20105.6元不再支付。
并要求原告给被告开一个52000元收据,就此平账。
原告不同意此事并且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认为虽然双方一直没有书面签订供货合同,但是双方供货的合同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并且从原告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长石粉的供货业务往来,并且通过原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总经理杨维彬和会计田寿英的通话录音可知,被告杨维彬想就剩余欠款不再支付就此平账,清账。
但是原告一直没有同意。
原告长期以来就被告的欠款背负着巨大压力,曾经几次住院治疗。
最后实在是忍无可忍了,才向法院请求帮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贵院就被告恶意欠款不还的赖账行为给予制止,还原告一个公道。
原告HCY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天津市港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过磅单17份,用以证明给被告发过货。
对于该证据,被告方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提供的过磅单既没有原告的签字,又没有被告的盖章,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是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2、原告HCY出具的收据2份。
用以证明原告曾给过我款。
对该证据,被告方的质证意见是: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过交易和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关系。
3、银行转账记录5份、承兑票2份、石家庄宣雕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林业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林业鉴定是笔者对有关林业方面各种司法鉴定的简称,是指司法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林业鉴定主要包括动植物的定性定量鉴定,森林资源的司法鉴定,以及森林火灾的司法鉴定,包括起火点、火灾成因、森林火灾的面积(含成灾面积和过火面积)、火灾迹地等调查。
林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人们对林业的经营也日益重视,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按照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林业方面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对林业领域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也日益广泛。
林业案件的司法鉴定较之其他司法鉴定,规范性较差。
实践中,各地对司法鉴定执行有不同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司法公正。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刑法》(节选)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案件质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甲某主张被告乙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乙某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质证意见(一)原告甲某提交的证据1. 货物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2. 发票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
3. 欠条一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4. 证人丙某的证言,证明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
5.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未按时支付货款。
(二)被告乙某提交的证据1. 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已支付货款。
2. 银行流水记录一份,证明已支付货款。
3.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原告承认已收到货款。
4. 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已收到货款。
三、质证意见(一)关于原告甲某提交的证据1. 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具有证明力。
2. 发票:该发票真实有效,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具有证明力。
3. 欠条:该欠条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核实。
原告甲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与本案相关,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未支付货款。
4. 证人丙某的证言: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核实。
证人丙某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证言具有证明力。
5.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该录音真实有效,证明被告承认未按时支付货款,具有证明力。
(二)关于被告乙某提交的证据1. 支付凭证:该凭证真实有效,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具有证明力。
2. 银行流水记录:该记录真实有效,证明被告已支付货款,具有证明力。
3.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该录音真实有效,证明原告承认已收到货款,具有证明力。
4. 证人丁某的证言: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核实。
证人丁某与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证言具有证明力。
四、质证结论根据上述质证意见,现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结论:1. 原告甲某提交的证据中,货物买卖合同、发票、证人丙某的证言、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具有证明力。
质证意见的格式

质证意见的格式一、关于[证据名称]的质证意见。
1. 证据的关联性。
法官大人(或者仲裁员之类的,根据场景而定),这份[证据名称]啊,我瞅着它和咱们这案子就像两条平行线,根本不搭界呢。
比如说,这案子说的是张三在李四家院子里丢了个金戒指,可这份证据呢,是王五在赵六店里买了个银镯子的发票,这能有啥关系?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嘛,这关联性,我看是没有的。
2. 证据的真实性。
哟呵,这份证据我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您看这[证据名称],就像是一个化了浓妆还想冒充十八岁小姑娘的大妈。
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挺像那么回事儿,可仔细一瞧,漏洞百出啊。
这签字像是有人临摹的,那盖章也模糊不清,就跟被谁拿橡皮擦过似的。
我严重怀疑这证据是被人为捏造或者篡改过的,真实性根本不可靠。
3. 证据的合法性。
法官大人,这个证据的来源啊,就像是小偷手里的赃物一样,来路不正。
获取这个证据的手段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比如说,它是通过私自窃听别人的谈话得来的,这可是违法的呀。
就像在比赛里作弊一样,这种靠不正当手段得到的证据,怎么能拿到台面上来说事儿呢?合法性肯定是不具备的。
二、关于[另一份证据名称]的质证意见。
1. 关联性。
咱再看看这份[另一份证据名称],感觉就像是一个走错片场的演员。
这案子明明是讨论合同违约的事儿,可这个证据是关于当事人小时候上学的成绩单。
这和案子的核心问题差了十万八千里啊,根本找不到关联的点在哪里,就像让鱼去爬树,完全不搭啊。
2. 真实性。
这证据看起来就有点玄乎了。
就像一个魔术师变出来的东西,看似神奇,实则经不起推敲。
上面的数据啊,前后矛盾,就像一个人一会儿说自己一米八,一会儿又说自己一米六。
而且提供证据的这个证人,说话那是前言不搭后语,我感觉这证据的真实性就像泡沫一样,一戳就破。
3. 合法性。
这份证据的合法性也是个大问题。
它就像是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盖起来的房子,摇摇欲坠。
收集这个证据的时候,没有遵循[相应的合法程序],比如说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拿走了相关材料,这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啊,所以这个证据的合法性根本站不住脚。
质证意见示例

质证意见示例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质证意见的示例,以帮助准备质证文件的人员理解质证意见的结构和内容。
质证意见是律师对特定法律问题或案件的意见陈述,其目的是为了支持诉讼过程中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的可信度。
质证意见示例以下是一个质证意见的简单示例,仅供参考:质证问题在本案件中,质证问题涉及被告是否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和责任。
质证结论经过仔细调查和分析,本律师提出以下质证结论:1.根据相关证据,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和责任。
2.原告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和目击证词,证实了被告与人身伤害事件之间的关系。
3.被告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试图否认其过错和责任。
然而,这些辩护理由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以下是本质证意见所基于的法律依据: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XXX 条,对他人的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害应由行为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原则:根据司法解释XXX,被告对原告心系不够,未履行其应尽的关怀义务,因此应承担过错和责任。
2.过错原则:根据司法解释XXX,被告对原告心系不够,未履行其应尽的关怀义务,因此应承担过错和责任。
完整版)质证意见范本

完整版)质证意见范本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提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说明和质辩。
质证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的程序为:(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指出,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
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商事主体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
另外,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网页宣传复制光盘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
关于原告提交的xxx报,被告有异议。
被告指出,原告提交的XXXX报第三版和四版中缝的有原告加盟店“xx省xx市连锁加盟店”字样,足以说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印制的。
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X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
该证据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告知其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
原告自己的门头招牌和印刷的报纸上显著标注“TM”标识。
针对被告提交的xx手册,原告也有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其签订合同前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
被告的xx手册中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原告知到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是明知且认可的。
该手册最后一页内侧印有原告的店名,足以证明是签订合同之后印制的。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1、该录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予认可;2、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只是行政管理部门对某一特定行为的行政管理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证明被告违法;3、被告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该录像光盘对本案无实质性证明作用。
陈志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质证意见

陈志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质证意见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质证: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胡印的证言、辨认笔录质证:对胡印的证言、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通过胡印的证言可以证实本案被告人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郭光平的行为过程中已经做出了非常人的行为,被告人当时已经身患精神疾病,暴力伤害系因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妥善加上自身精神疾病系精神分裂症且有过激行为而引发;3、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证实被告人在被讯问过程中长期低头、沉默不语(证据卷第九页至第十页),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提问,均不回答,处于非正常人的状态。
4、被告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次讯问笔录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笔录内容证实了被告人并非无故伤人,其伤人原因与交通事故纠纷有关,与证人胡印证言猜测的内容一致(证据卷第七页)。
同时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愿意向被害人道歉,希望得到被害人的原谅(证据卷第二十九页)。
5、被害人郭光平的询问笔录质证:对被害人笔录中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细节有异议,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都未及时报警,才导致了身患精神疾病的被告人以过激行为处置了交通事故,对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6、证人邹见平的证言、辨认笔录质证:对笔录内容、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7、证人周鑫的证言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8、证人陈建华的证言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被告人曾经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被告人在伤害被害人时可能已经复发精神疾病。
9、证人汪波的证言质证:对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实了被告人伤人行为的具体情况,与被告人在第二次、第三次讯问笔录里的内容基本一致;也证实了被告人在精神正常时,在侦查阶段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鉴定意见不合法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就合法性发表意见,被告医院于2019年10月14日收到法院应诉材料,2019年11月15日××司法鉴定所发函要求听证,期间未进行质证,原告方未提交尸检鉴定意见。
我方认为: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提出确定方法,我方认为鉴定人选定程序违反了该规定。
第二,提交鉴定的鉴材,未经过法庭质证,在程序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所有鉴材都应当经过法院质证、认证后,方可送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根据。
第三,原告方未提供尸检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第10页第(四)项的因果关系分析,完全是在假设患者死亡原因为“低血糖”的基础上作出的,而这一假设缺乏证据支持。
依照司法鉴定的基本规则,鉴定人应当首先明确死亡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被告医院的瑕疵行为是否为死亡原因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否促成了死亡原因的出现。
因而在实质上,该鉴定缺乏相应事实根据,不可能得出符合客观真实的意见。
综前所述,该证据材料在程序和实质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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