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扣件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word1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word2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中,钢管扣件是一种常用的连接材料,用于固定和支撑梁柱之间的结构,承受侧紧要的气力和荷载。
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建筑结构的稳定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材料选用1.1 钢管扣件质量:在施工中,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质量钢管扣件,保证其质量达标,具备硬度和强度等必要的物理性能。
1.2 钢管直径:所使用的钢管直径必需符合计算和设计要求,不得随便更改直径和规格,避开造成结构失稳。
二、安全使用2.1 安全防护:在施工中,必需为高处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带、安全网等,避开发生坠落事故。
2.2 填充土方工作:在进行填充土方工作时,必需使用充足的钢管扣件并保证各个钢管间距合理,避开因挤压变形导致事故。
2.3 连接紧固:在安装钢管扣件时,必需保证全部零部件的角度、方向、位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精准,适时紧固,避开因脱落等安全事故。
2.4 挂设重物:在使用钢管扣件作为吊装支撑和临时支撑时,必需严格依照相关的荷载要求进行安装,避开超限挂重物。
三、检查和维护和修理3.1 检查要求:在使用钢管扣件之前,必需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零部件没有缺陷、损坏、变形和裂纹等,碰到发觉问题必需适时更换。
3.2 维护和修理保养:在使用过程中,钢管扣件需要常常进行清洗、保养和涂漆等,避开因腐蚀和锈蚀等导致的结构失稳。
3.3 保存要求:在施工完毕后,必需将钢管扣件清洗、归总并分类储存,避开受阳光、雨水、火源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四、施工人员要求4.1 认真学习:在进行钢管扣件操作和维护时,工人必需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学习,谙习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把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学问和方法。
4.2 确认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必需时刻关注安全问题,坚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坚守以人为本的宗旨,确保全部人的安全。
4.3 合理组织:在进行钢管扣件作业时,必需严格依照施工计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有序、合理、安全的施工,防止因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274-99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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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旗下全部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各项目部负责人为本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措施的订立、执行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在施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应与设计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施工钢管扣件的使用方案。
2.依据使用方案,编制认真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审批。
3.在施工前,必需对施工场合及设备进行检查,并除去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含禁止吸烟、脚手架禁止悬挂物等。
2.确保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损坏的或有质量问题的钢管扣件。
3.施工现场必需配备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包含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
4.在高空施工时,必需设置安全网,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5.定期对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6.施工现场必需保持清洁整齐,防止杂物堆放,确保通道畅通。
第六条施工后的整理工作1.施工结束后,项目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完好,并清理现场。
2.将不再使用的施工钢管扣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妥当存放。
3.将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除,保持施工现场的乾净。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
2.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是否保持清洁整齐,是否及时清理施工完成后的现场。
4.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相关记录。
第八条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举办安全培训班,培训施工人员关于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钢管扣件管理制度范文

钢管扣件管理制度范文钢管扣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钢管扣件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所有钢管扣件,包括购买、入库、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钢管扣件的管理要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买和入库管理第四条钢管扣件的购买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并按照施工计划的需要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购买钢管扣件应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并在签订合同前查验其相关资质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入库前应对购买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条入库应按照规定的仓库进行统一存放,并建立扣件台账,记录购入时间、数量、品种和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钢管扣件的领用和使用管理第八条钢管扣件的领用应按照施工需要和《施工计划》的要求进行申请,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第九条领用钢管扣件前,领用人员应对扣件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完好并配备必要的连接配件。
第十条领用后的钢管扣件应及时送往施工现场,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一条使用中的钢管扣件应经过施工单位的专人管控,每天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和缺失的钢管扣件,应及时进行记录,并进行报废或修理处理。
第四章钢管扣件的维护和保养管理第十三条钢管扣件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人负责,并参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钢管扣件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涂油,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钢管扣件的保养应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保养时间、维护内容和负责人等。
第五章钢管扣件的报废管理第十六条钢管扣件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超过使用寿命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报废的钢管扣件应进行统一分类、记录和销毁,销毁后不得再使用或出售。
第六章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了解钢管扣件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使用钢管扣件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拆卸,防止发生事故。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管理,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专业资料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专业资料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环线以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环专业资料至外环线以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2024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指挥部各工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使用、拆除作业,杜绝违章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双排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拆除施工。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筑施工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xx)、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高排架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
排架设计的安全要求2.1排架必须由技术部门设计。
排架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排架结构图及其参数。
2.2排架设计应满足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对结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排架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荷载、最大动荷载及其水平推力。
2.3排架的设计,其立杆、横杆、拉杆、连墙杆、扣件等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4排架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构配件的安全要求3.1排架钢管: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材质质量应符合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采购时要提供材质检验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钢管应选用直径为Ф48-Ф51(mm)、壁厚为3-4(mm)。
新钢管应表面光滑、变形、裂缝,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
新钢管使用前要进行防锈处理。
旧钢管应无变形、裂缝、粘物,表面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不得使用。
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成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扣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无裂缝和缺陷,严禁使用滑丝的螺栓。
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
木、竹制成的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200mm,竹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300mm。
腐朽、霉变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竹片串接的脚手板,其螺栓串接必须牢固无松动,串接螺栓应为M8-10(mm),串接螺栓间距为500-600(mm);竹夹板两端要用10-14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3.2脚手扳与排架绑扎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丝,受力不大的地方可采用10号镀锌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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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质(2006)24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租赁、监理单位:
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的安全。
针对目前脚手架工程和模板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及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的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建质〔2003〕35号文件)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要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质量合格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
要控制供应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
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二、对建设工程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检测制。
自6月1日起,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
施工单位不具备力学性能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见证取样检验机构或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的技术资料应当由施工
单位和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完整存档备查。
样本力学性能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上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力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
系上使用。
三、施工单位要确保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质量。
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在施工时,应当配备力矩扳手,保证扣件螺栓拧紧的扭力矩控制在40N〃m~60N〃m内。
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高度、跨度、荷载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的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工程,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写专项施工方案。
当钢管的尺寸、壁厚存在允许范围内的负偏差时,要按钢管实际尺寸、壁厚设计计算承载力,并严格按程序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批。
四、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
应采购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钢管、扣件。
在采购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企业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对已入库进场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供货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对使用过的钢管、扣件还回租赁企业后再次出租之前,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外观检验,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
不合格的扣件不得继续向施工单位出租。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为施工单位和租赁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测服务。
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六、各建设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所使用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及搭设方案的监督力度。
发现问题应立即指出纠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七、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并录入不良行为档案和给予曝光。
八、对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钢管、扣件的供应、租赁企业,由各安全监督部门核实有关检验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录入不良行为档案,并移交其他管理部门处理。
禁止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其采购和租用钢管、扣件。
九、本《通知》所述建设工程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为:
(一)、建设工程承重脚手架指:1、高度超过24m(含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二)、模板支撑体系为: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支撑系统。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即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