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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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质安〔2016〕25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2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式双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m)
连 墙 件 设 置
立杆 横距
lb
步距 h
下列荷载时的立杆纵距la(m)
2+0.35 (kN/m2)
2+2 +2×0.35 (kN/m2)
3+0.35 (kN/m2)
3+2 +2×0.35 (kN/m2)
脚手架 允许 搭设 高度 [H]

1.05
1.5 1.80
5、脚手架缺横向水平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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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JGJ130-2011
案例
2007 年 3 月 21 日 , 长 乐城区里仁工业区一厂房 工地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 事故,当时有两名工人正 在脚手架上作业,事故造 成一死一伤。
这个四层多高的脚手 架只有两个固定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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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4
4
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JGJ130-2011
案例
2007年5月27日,
事故发生在大风中
狂风暴雨袭击了宾阳
县城,在财政路口,
一栋在建楼房的脚手
架发生了坍塌事故,
脚手架坍塌在临浦路
道路中间,事故导致
县城临浦路、财政路、
永祥路、永合路等大
部分面积停电,以及
部分交通中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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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消双管立杆。双管立杆脚手架的经济性不好,在 施工现场已经很少使用,这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 P373 5.3.5之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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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二)连墙件方面
• 1、取消柔性连墙件。脚手架柔性连墙件的做法粗糙, 可靠性差,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要求一、构配件质量管理(一)对施工单位自行购置的构配件,由施工单位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施工单位租赁的构配件,由施工及租赁单位共同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构配件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构配件;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出租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材料.(三)对每批次进场的构配件,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附录D的要求,对其质量情况进行进场验收,并重点检查下列项目:1.钢管应使用Q235普通钢管,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钢管外径应为48.3mm,壁厚应为3.6 mm,每米自重应为39。

7N,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底漆及黄色面漆,严禁在钢管上打孔。

2。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并应按规定对其力学性能进行抽样复试.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3。

2N/个,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4.6N/个,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8。

4N/个,扣件在使用前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破坏。

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螺母厚度不应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螺杆与支托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严禁使用。

(四)构配件使用过程中,施工及租赁单位应严格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应及时对构配件进行防锈、除锈、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护保养,对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1〕7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底座、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有关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一)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

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

(二)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抽样复试,抽检数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扣件在每次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钢管等其它构配件使用前,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使用。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word1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word2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整理)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整理)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程、标准,不断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管理缺陷,甚至严重问题: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有的工地钢管、扣件质量抽检合格率很低。

防范胜于抢险,安全重于泰山。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

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

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

二、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

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

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

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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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
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
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
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
应不小于;
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
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

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
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
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
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
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
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不足或外观变
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
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
令整个批次退场。

施工单位应对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量保证书(见附件一)、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
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书面
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验收记录(见附件二)应
存档备查。

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 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 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并对其中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整改。

审查资料留存备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抽样、检测单位职责)
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管、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

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规范样品的封存和标识。

检测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钢管进行尺寸(外径、壁厚)及其相应的抗拉、弯曲等指标;以及扣件的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填写规范,检测内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
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
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
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
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并将该工地列
入监控重点。

二、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
工作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

三、加强对钢管、扣件检测、抽样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
规范各方的抽样、检测行为。

四、每年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监督抽检,发现隐患严重或者拒不整改则应责令停工拆除。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进入本市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统计工作;对企业的诚信自律情况进行通报公示。

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钢管、扣件的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动态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约谈、通报、记
分等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 年5 月31 日。

其它类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设施所用的构配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2、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附件1:编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供应企业:(盖章)联系人:手机:
使用单位:联系人:手机: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合同编号:本市备案证编号:SHDWBA-
一、产品附表
二、产品质量承诺
(一)本企业提供的扣件产品质量执行G B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

五金配件符合下列要求:扣件用T 型螺栓为M12,总长度为(72±)mm;螺母对边宽为(22±)mm、厚度为(14±)mm;垫圈的厚度为(±)mm;铆钉直径为(8±)mm,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为(14±)mm。

(二)产品经过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年度质量检验,其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规定。

企业检验人员:
20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项目名称:
附件 3: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项目名称:抽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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