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2017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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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第六条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

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

第七条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第八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财农[2004]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4.02.10【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促进我国禽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2004年1月29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四年二月十日附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2004年1月29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多有禽类强制免疫,对非强制免疫地区按照养殖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免疫。

国家对免疫进行补助,对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给予补偿。

三、根据地区差异和各地财政状况,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禽流感防治实行差别补助政策。

四、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

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

强制。

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

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

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翁崇鹏;毛娅卿【摘要】@@ 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是指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包括政府行政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在防控、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受损的畜禽养殖、加工、流通等企业、个体业主及相关环节实施补偿的行为.我国畜牧业总体规模较大,畜禽养殖种类多,饲养条件复杂,集约化养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和流行重大动物疫病,极易形成重大损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实行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不仅是减轻农牧民生产养殖成本和疫病发生后的损失,提高养殖户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的需要.【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1(028)006【总页数】5页(P1-5)【作者】翁崇鹏;毛娅卿【作者单位】农业部兽医局,北京100125;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是指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包括政府行政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在防控、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受损的畜禽养殖、加工、流通等企业、个体业主及相关环节实施补偿的行为。

我国畜牧业总体规模较大,畜禽养殖种类多,饲养条件复杂,集约化养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和流行重大动物疫病,极易形成重大损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实行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不仅是减轻农牧民生产养殖成本和疫病发生后的损失,提高养殖户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的需要。

1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现状1.1 现行的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机制我国对动物疫病损失补偿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加强国家公共财政补偿力度。

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1],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2005年11月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2],“国家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5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25%以上。

二、强化主体培育(三)鼓励发展种养大户。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扩大种养规模,发展规模种养大户。

(四)大力培育家庭农场。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生产规模、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工商登记。

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场,引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文号】农办财〔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

为做好中央财政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

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

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

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

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川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实施步骤(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用10年左右时间,通过配套完善灌排和供水计量工程体系,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分灌区、分区域、分步骤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到2020年,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大型灌区和部分重点中型灌区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6—2020年)。

在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状况良好、地方资金投入和项目整合能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区),以及部分小型灌区率先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实施范围为:成都经济区,包括区域内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综合需水量大的成都、德阳、绵阳、遂宁、乐山、眉山、雅安、资阳8市,改革重点涉及都江堰灌区、武都引水灌区、玉溪河灌区、通济堰灌区、青衣江乐山灌区、九龙滩提水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下同)所在区域。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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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8〕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1 / 19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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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2017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
等补助经费安排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2017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安排情况的
公告
为支持各地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和《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农〔2017〕96号)规定,财政厅、农业厅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43425万元。

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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