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的设置一般规定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要求1. 配备齐全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2. 定期维护检查所有消防器材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1. 灭火器具管理(1)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充装。
(2)灭火器具的放置位置应当明显标识,并配备明显的说明标志。
(3)灭火器具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应当保持畅通,阀门和泵房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3. 防排烟设施管理(1)防排烟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防排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 防火门管理(1)防火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密封性能。
(2)防火门的开启和关闭应当灵活顺畅,无卡阻。
5. 火灾报警设施管理(1)火灾报警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2)火灾报警设施的报警按钮和报警器应当明显标识,并定期进行测试。
6. 疏散通道管理(1)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确保人员疏散时的安全。
(2)疏散通道的出口应当标识明显,保持通畅,并配备应急照明。
四、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的主体消防部门及其相关执法人员有权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的方式(1)定期检查: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临时检查:消防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临时检查。
3. 监督检查的结果(1)如发现消防器材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般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一般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1. 概述高层住宅楼作为城市居民居住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消防安全问题关系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高层居民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1-2010)等相关法规和标准,高层住宅楼应配置一系列消防设施,以保障消防安全。
2. 消防设施配置要求2.1 灭火器材高层住宅楼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灭火毯、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公共区域、电梯前室、疏散通道等应设置灭火器,且应便于取用。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楼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湿式、干式、预作用和泡沫喷水灭火系统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覆盖整个建筑物,保证在任何区域的火灾都能及时得到控制。
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楼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及时发现火灾,并通知消防控制室及消防队伍。
2.4 疏散设施高层住宅楼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包括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
同时,应配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居民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2.5 消防通信系统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通信系统,包括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等。
消防通信系统应能与消防控制室、消防队伍进行有效通信,确保火灾时的指挥与协调。
2.6 防烟排烟系统高层住宅楼应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包括机械排烟、自然排烟等。
防烟排烟系统应能有效排除火灾时的烟雾,降低烟气对居民的影响。
2.7 消防水泵房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水泵房,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
消防水泵房应保证在火灾时能提供足够的水源,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用水需求。
2.8 消防控制室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控制柜、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等设备。
消防控制室应能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3. 结语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旨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不再使用分段语句。
一、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1. 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包括建筑物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定期巡查、保养和维修。
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完整性、通畅性和可用性等方面的检查。
保养和维修包括消防设施的清洁、检修和更换等日常工作。
3. 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是确保其功能完善和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环节。
消防设施的检测需要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于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应要求为止。
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1. 灭火器材的购置灭火器材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选择合适的类型和规格。
购置过程中必须确保灭火器材的质量可靠,并且需要与专业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灭火器材的存放和保管灭火器材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且需要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灭火器材应当妥善地放置在指定的位置,标识清晰可见,并且不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3. 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的关键。
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并进行清洁、加注灭火剂和更换零配件等工作。
对于维护不良或者使用寿命已过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4. 灭火器材的培训和使用灭火器材的培训和使用是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的关键。
相关人员必须接受消防教育培训,并且熟悉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根据火势大小和类型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2A 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条文说明】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广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等项目中广泛应用。
本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第1、3、4款为强制性条文。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控制室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设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进出。
对于自动消防设施设置较多的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可以方便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管理、监视和控制建筑内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运行。
企业消防设施配置标准

企业消防设施配置标准
企业消防设施配置标准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消防规范或行业标准制定,旨在确保企业建筑内部的消防设备和安全措施能够满足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企业消防设施配置标准的内容:
1. 灭火器和消防器材:
•灭火器种类和数量:规定不同种类和类型的灭火器在企业内的配置要求。
•消防栓和消防水带:确保消防栓和水带在建筑内各区域的合理布局和数量。
2. 自动消防系统:
•火灾报警系统:规定安装火灾报警器和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域和布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和配置符合标准要求。
3. 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
•疏散通道标准:确保疏散通道宽度、布局和安全出口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应急照明系统:规定应急照明设备的设置和配置标准,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提供充足的照明。
4. 防火间隔和防火隔离:
•防火间隔:规定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间隔要求,确保火灾不易蔓延。
•防火隔离物资:确保防火材料和隔离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5. 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
•火灾应急预案:要求企业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指南,并组织定期演练。
•人员培训:要求对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应对火灾的能力。
这些标准和要求的制定是为了确保企业建筑内部的消防设备和安全措施能够有效应对火灾风险,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的法规、建筑规范以及特定行业的要求来合理配置和安装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建筑、装饰、使用、维护、改造和拆除过程中的消防设施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标准统一、便利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检查、维护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检查、保养等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单位或人员负责,并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督查,对重要场所和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应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防设施。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置的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源设备等。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保证消防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使用效果。
第十条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设置的相关规定,并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防范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将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及时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类型的建筑物或场所,消防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设置特定的消防设施,并规定具体的使用要求。
第四章消防设施的检查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应由消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消防器材、设备、消防道路的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器材、设备、消防道路的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了确保消防安全,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消防器材、设备和消防道路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3.消防器材、设备和消防道路的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科学配置。
二、消防器材的管理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建筑物内外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功能完好。
2.消防器材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应当合理,易于使用,能够快速灭火或逃生。
4.对于新购置的消防器材,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用,确保其质量合格,功能正常。
三、消防设备的管理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
2.消防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标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牌进行指示。
3.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员工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路线。
4.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应当经常检查,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消防道路的管理1.消防道路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2.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识消防通道,并定期检查。
3.消防通道的宽度应当满足消防车辆出入的需要,不得私自占用或封堵。
4.在建筑物内设置消防通道时,应当保证其连通性,不得设置封闭门或其他障碍物。
5.消防通道的照明和照明设备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1.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标识的单位,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2.对于经检查发现消防器材、设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单位,将责令立即修复或更换,并可以处以罚款。
3.对于堵塞消防道路或随意占用消防车辆出入通道的单位,相关部门将责令立即清理,并可以处以罚款。
4.对于故意破坏、拆卸或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与管理1.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器材、设备和消防道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文一、综述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提高火灾的防控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二、消防设施管理规定1. 消防设施的选用和布置根据不同场所的火灾风险等级,应选用适当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布置。
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泵、喷淋系统等设施,以保证火灾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效果。
住宅小区应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和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提供必要的消防防护。
2. 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护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护是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备。
特别是自动灭火系统和烟感探测器等关键设备,要进行定期的功能测试和性能评估,确保其在火灾事件中的有效性。
3. 消防设施的标识和使用指导消防设施的标识和使用指导是保障消防设施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正确使用的重要环节。
消防设施的标识牌应清晰明了,符合国家标准,并放置在容易被人员看到和接近的位置。
此外,还应为消防设施配备使用说明书,明确指导人们如何正确使用这些设施,以及在火灾事件中的应对措施。
4. 消防设施的监控和报警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灾事故,各单位应配备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
监控设备应安装在重要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能够实时监控火灾风险,并提供图像和视频资料。
报警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并与消防部门的联网系统连接,以便及时调度力量进行灭火救援。
三、灭火器材管理规定1. 灭火器材的选择和配置根据不同场所和建筑的火灾风险等级,应选用适当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并进行合理布局。
常见的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灭火器车等。
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建筑,应按照规定要求增加灭火器材的数量和配置。
2. 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是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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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 其他高层建筑;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0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1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8.3 自动灭火系统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3 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