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事故怎么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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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县、乡、村农村公路路长)管理机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二)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三)组织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挂牌、限期治理、及时销号、约谈问责”机制;(四)建立健全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五)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诚信体系,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共管共用;(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七)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三)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四)定期检查乡镇运用农村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开展管理的情况,推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人车源头管理、违法劝导、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落实;(五)依法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调查处理,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事故定责标准

事故定责标准

事故定责标准事故定责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的过程。

事故定责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在我国,事故定责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是最基本的事故定责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如果事故发生时有一方违反了交通法规,那么该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一方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方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考虑到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行为、情况和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行为较重,那么责任认定上会更有利于轻过错方。

三、证据。

证据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准确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从而确定事故定责标准。

四、保险公司规定。

保险公司的规定也是事故定责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保险公司的规定也会对事故定责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事故定责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情况来确定的。

在事故定责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交通法规、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和保险公司规定等因素,从而做出准确、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在交通出行中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方案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方案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方案为了顺利开展我乡交通安全工作的,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建平安畅通乡镇,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全乡广大人民群众、学生、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为重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清底数,抓好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挥政府最大功效,协助交警等部门共同抓好交通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努力使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宣传教育到位,队伍建设加强。

三、任务措施1、建立组织、完善机制。

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的道路交通领导小组,由乡政府牵头,负责本乡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和协调综治、公安、安办、公路、农机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交通安全事故,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做好平时和春运等重大客运季节的交通安全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自己的职责。

①乡政府:牵头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协调工作,落实专职春运值班巡逻人员,协助交警部门认真调处民事纠纷,维护交通安全设施,整治交通安全隐患,设立大型交通安全宣传广告,落实交通安全经费,实行领导分片、分线,驻村干部分点、分段,把交通安全纳入综合治理考核。

②行政村:要指定专职负责人,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负责交通安全宣传,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定期公布交通安全信息,排查道路安全隐患,登记机动车辆,维护交通安全现场,协助调处交通安全事故。

③学校:要明确负责交通安全的副校长,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把交通安全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学生周末往、返乘车秩序和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协助交警和政府对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的整治。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也会给公众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可分为三类: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受害人只有轻伤或者只有简单的财产损失,且事故总责任在受害人自身,不涉及其他受害人;一般交通事故是指受害人有重伤或者财产损失比较严重,但事故总责任不由一方承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受害人有重大伤亡或者严重的财产损失,事故总责任主要由发生事故的一方承担。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也有不同的理解,以及不同的处罚办法。

例如,在中国大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轻微交通事故需要交纳罚款,一般交通事故需要接受行政处罚,而重大交通事故则要接受刑事处罚。

因此,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及其对人民群众的损害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国应该加强交通安全意识的培训,健全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有效的措施,以期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为了保障乡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特制定本《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同时,我们希望通过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乡村交通环境。

一、依法规定本《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责任人的主体,以履行本安全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二、自治村乡政府要加强对乡村道路的管理,确保道路基础设施的完善和交通安全设施的齐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同时,加大乡村交通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促使居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倡导乡村居民安全文明出行,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闯红灯等危险行为。

加强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严禁超载和非法改装,确保交通工具的安全使用。

四、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居民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技能。

通过宣传栏、讲座、宣传单等方式,向居民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事故防范知识。

五、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道路干净整洁,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及时修复道路上的坑洼和破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六、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统计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交通事故信息的及时报送。

并定期组织交通事故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八、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各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存在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履行责任的依据。

十、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举行交通安全工作座谈会,互通信息,共同研究交通安全问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道路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的具体情况可
能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划分道路安全事故等级的标准在不同国
家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划分标准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进行确定。

以下是一般的道路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 事故等级一般分为严重事故和轻微事故两个级别。

- 严重事故:指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
交通事故。

例如,造成死亡、重伤或长期残疾的事故。

- 轻微事故:指只造成轻微伤害、轻微财产损失或无环境污染等后果的
交通事故。

例如,轻微刮擦或碰撞事故。

2.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还会对严重事故进行进一步划分。

- 重大事故:比严重事故更为严重,通常指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
失的事故。

- 特大事故: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的环境破坏的
事故。

3. 道路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因素进行,如事故责任、事故后果和受害者的程度等。

- 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将事故划分为主要责任事故、同等责
任事故和无责任事故等级。

- 事故后果: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将事故分为严重损失事故、中等
损失事故和轻微损失事故等级。

乡村道路安全责任书(四篇)

乡村道路安全责任书(四篇)

乡村道路安全责任书为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法》,全面实行交通安全逐级管理责任制。

进一步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我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有序、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在各村(居)设立交通协管员,由各村(居)现任三职干部义务担任交通协管员,协助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安办管理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每年年初,要与辖区内所有村民小组签订有针对性的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对交通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纠、说服。

(三)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积极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群众会等形式,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

(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台帐。

认真排查登记辖区人、车基本情况,清理辖区无牌证车辆和无证驾驶人员,督促无牌证车辆上牌落户、无证驾驶人员培训领证。

真实记录和反映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

结合实际,定期组织辖区驾驶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传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

(六)积极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随时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属自修自建道路,应及时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整治,消除隐患;属上级管养道路,应及时向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机构通报,协调有关治理事项。

(七)说服教育本辖区交通违法当事人。

在赶集日、重大活动、传统节庆和婚丧嫁娶集中时段、地点,劝说群众不要乘坐火三轮等安全无保障车辆,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不违法载客、不违法驾驶,纠正和制止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对于不听从劝告的交通安全违法人员,及时通报派出所或镇人民政府安办进行查处。

(八)本村发生交通事故后,村交通协管员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安办,协助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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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事故怎么划定
乡村道路事故怎么划定?跟城市道路一样。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
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
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

出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农村交通事故赔偿具体怎么算
首先看户口本的户籍性质,是城镇还是农村,如果是城镇(即
非农户籍),相关赔偿标准可以直接按照城镇标准处理;
如果是农村户籍,要进一步看伤者事故前的工作及居住地,如果在事故前已经在城镇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伤残赔偿等基本可以适用城镇标准赔偿
还要关注下所在区域的规定,有的地市,例如江苏无锡、常州、苏州等地区已经取消了城镇与农村的区别,全部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适用农村还是城镇赔偿标准
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

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乡村道路事故发生后交警划定不合理或不太公平,觉得影响到自己权益请您都来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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