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聚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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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聚餐管理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聚餐活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提高农村文明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聚餐指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在特定时期、场所聚集吃饭、聊天、娱乐等活动。

农村聚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文明、健康、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聚餐的监管,保障农村聚餐的安全、卫生和有序进行。

第四条农村聚餐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聚餐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自觉。

第五条农村聚餐应当遵循预约、集中用餐、定额收费、无烟环境等原则,切实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聚餐管理工作机制,为农村聚餐提供服务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农村聚餐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组织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组织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当地政府备案,并明确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

第十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责任意识,确保农村聚餐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组织者要求参与者在报名参加农村聚餐活动时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组织者应当根据农村聚餐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用餐时间、菜品种类、餐标等事项,并向参与者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农村聚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卫生整洁,避免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和人身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意外事件发生,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组织者应当合理规划经费,保障农村聚餐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得私吞公款或滥用聚餐经费。

第十六条组织者应当严格监督用餐过程,注意食品安全和用餐卫生,做到无烟、无酗酒等。

第十七条组织者应当做好活动的后勤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组织者应当完善农村聚餐活动的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组织者应当定期总结农村聚餐活动,及时整改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维护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卫生和秩序,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集体聚餐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的集体性餐饮活动,包括庆祝活动、节假日聚会、合作社经营者年会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要公平分配,组织要公正公开进行。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聚餐活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和协调集体聚餐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聚餐活动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循健康、安全、文明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

第二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组织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提前进行计划,包括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形式、人数、预算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组织农村集体聚餐应当充分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包括活动内容、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聚餐活动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聚餐活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管理事项和流程。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参与者应当按照组织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严格的餐品采购和供应制度,确保食材的新鲜、卫生和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餐厅、食堂等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农村办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办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办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办宴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举办的各类宴席,包括婚礼、丧葬、生日、庆典等活动的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村办宴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办宴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宴席举办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材供应商等。

第二章宴席举办者的责任第五条宴席举办者应当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自行提供餐饮服务。

第六条宴席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容器,并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七条宴席举办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宴席举办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并建立食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并对其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食材供应商的责任第十五条食材供应商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材供应活动。

第十六条食材供应商应当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并建立食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食材供应商应当加强对食材质量的检测和监控,确保食材安全。

第十八条食材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办宴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 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 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 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 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 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 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一章第一条品安全事故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农村酒席规章制度内容大全

农村酒席规章制度内容大全

农村酒席规章制度内容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社会风俗和文化传统,为规范农村酒席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村酒席是指在农村地区举办的喜庆活动酒席,包括婚礼、寿宴、丧葬等。

第三条农村酒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乡规民约,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农村酒席的举办单位和参加者应当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共同营造良好的酒席氛围。

第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酒席准备第六条举办农村酒席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向所在乡村委员会报备,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举办农村酒席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做好酒席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菜品准备、酒水购买等。

第八条举办农村酒席活动的单位应当尊重参加者的意愿,做好邀请工作,确保人员到场。

第九条参加农村酒席活动的个人应当尊重主办单位,遵守现场秩序,礼貌待人。

第三章酒席礼仪第十条农村酒席活动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包括宾客礼节、敬酒次序等。

第十一条主持人应当主持酒席活动,引导宾客就座,安排敬酒仪式。

第十二条宾客应当尊重主持人,听从主持人的安排,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敬酒次序应当按照老幼有序,先敬长辈,后敬晚辈,不得乱序。

第十四条敬酒应当热情真诚,不得强迫他人饮酒,不得过度饮酒。

第四章酒席规范第十五条农村酒席活动应当遵守当地风俗习惯,不得违背社会道德。

第十六条酒席活动期间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七条参加农村酒席活动的宾客不得在现场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喧哗打闹。

第十八条酒席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第五章酒驾管理第十九条参加农村酒席活动的宾客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酗酒滋事。

第二十条主办单位应当提供宾客的安全出行方式,如提供代驾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酒后驾驶的宾客,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六章备注事项第二十二条本规章由农村酒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农村酒席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农村酒席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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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聚餐管理办法
中江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39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聚餐活动是指因婚丧嫁娶、节日庆典、乔迁贺喜、亲友聚会等事由在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在本办法规定规模以上的各种宴席活动。

凡在中江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制度。

第四条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全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县药监局负责全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指导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农业、畜牧、水务、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聚
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辖区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培训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第八条农村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因农村聚餐活动发生食物中毒导致聚餐人员人身受到损害的,农村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
第九条农村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储存区域等。

农村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应进行环境清扫、消毒,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一条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设备和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水池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前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厨师自备的餐具在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洁净。

第十二条农村聚餐活动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农村群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

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者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三章采购与贮存
第十四条食品应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采购时应索取可溯源的有效票据证明,并建立登记台帐,采购的票据及登记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采购食品前,应查看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验明合格后方可采购。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采购的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十六条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或非食品物质: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验确认无毒的野生菌类;
(五)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十八条禁止从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

第四章加工与留样
第十九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不得加工制作凉菜。

第二十一条食品应留样保存。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在上餐桌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100克并冷藏保
存48小时。

第五章厨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流动厨师及帮厨人员在操作时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二十三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农村流动厨师及帮厨人员不得从事农村聚餐活动的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的农村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并进行年度更新,每年定期组织农村流动厨师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学习和健康体检。

农村流动厨健康体检的检查项目、检查医院等事项由县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农村流动厨师健康体检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有关医院对体检费应当予以优惠。

第六章登记服务
第二十五条农村聚餐活动承办者应填写《中江县农村聚餐活动报告表》,于聚餐举办3日前向所在村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厨师基本情况以及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农村聚餐活动按下列规模实行免费分级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制度:
(一)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小型聚餐活动,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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