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请大家借鉴!春节将至,返乡人员增多,嫁娶、乔迁、聚会等活动频繁,农村自发组织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将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风险增大。
为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字〔201X〕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
各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提高责任意识,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认真抓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风险防控(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监管部门指导,镇、村(居)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责任人,镇政府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审查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镇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方法随着城乡经济的进展,农村集体聚餐渐渐成为一种紧要的社交方式,其举办也面临着食品安全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采纳流动厨师的方式,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以下是针对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
一、场地准备集体聚餐的选址应尽可能选择通风好、光亮、干净卫生、没有污染的场地,避开选择污染严重的场地。
在场地准备时,需要提前进行检查,同时做好简单的消杀工作。
二、餐具准备应当注意选择安全、无污染的餐具,要清洗干净,消毒严格,保证不会感染病菌,特别是餐具的储存和保管要注意卫生,并且要适时更换老化、破损的餐具。
三、食材准备在选购食材时,应当选择新鲜、健康、有保障的食材,且要有正规的购买渠道和证明,避开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食材入口。
对于食材的准备和储存,应保证温度适合,也需要当场进行检查,做到发觉问题立刻解决。
四、厨房管理选用流动厨师的集体聚餐,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
在厨房管理中,流动厨师需要充足以下要求:1. 必需是持有健康证明的专业厨师。
2. 必需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3. 必需有着丰富的餐饮阅历并且有为成功的西餐酒店或五星级酒店供餐的阅历。
4. 必需依照流程进行食品准备和制作,严格遵从食品安全标准,做好各项消毒、清洗、保鲜工作。
5. 保持厨房安静乾净,规范化管理,避开对食品造成污染。
五、运输与储存运输与储存食品也是关键之一、在运输时,需要将食品放置在干燥、不受阳光照射的场所,并做好垫底、包裹等保护措施,保证食品不会受到损害。
在食品储存上,需要保证温度适合,使用合适的包装袋等工具,避开日光直射等造成污染。
总之,在进行农村集体聚餐时,应当始终注意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而采纳流动厨师的方式供给食品服务,在运用上述的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的同时,也应当保证流动厨师的素养、技能以及责任心,通过多方位的管理措施,保证顾客安全、充足用餐。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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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
登记备案管理。
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
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
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是否采购农药
残留超标蔬菜、水果或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的肉类及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是否执行了食品原料进购查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使用亚硝酸盐等高危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有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贮存是否生熟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六)餐饮用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有相应的餐饮用具消毒设施,是否执行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七)宴席加工制作及帮厨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存在发热、咳嗽、腹泻、皮肤化脓等健康可疑人员参与宴席加工制作或服务;
(八)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九)现场是否存在其他导致食品安全的隐患问题。
第八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药品监管所签订《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农村自办宴席承办厨师应按照有关卫生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聚餐活动举办者
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对区域内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和报告,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者应立即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
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所要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规定要求的时限、程序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四条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有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所按照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农村自办宴席集
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流动厨师个人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