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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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桂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桂林市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人数人以上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所在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邻近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报告、指导、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桂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聚餐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协管员、信息员和厨师等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负责1 / 17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以下统称乡镇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管员、信息员以及厨师的建档与管理、信息收集统计报告等工作。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的先期处置。

行政村(社区,以下统称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指导本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指导信息员收集信息,上报聚餐情况,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履行登记备案的义务。

自然屯(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协助协管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本屯聚餐信息,实施相应类别聚餐的现场指导,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履行登记备案的义务。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送义务,自觉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请大家借鉴!春节将至,返乡人员增多,嫁娶、乔迁、聚会等活动频繁,农村自发组织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将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风险增大。

为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字〔201X〕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特点,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

各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提高责任意识,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认真抓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管,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风险防控(一)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监管部门指导,镇、村(居)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质量责任人,镇政府对辖区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审查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镇市场和质量监管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队,各基层食药监管所: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监管,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全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责任机制(一)加强属地管理。

各乡镇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村聚餐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二)靠实部门职责。

区食药监部门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关于农村集体聚餐的建议

关于农村集体聚餐的建议

关于农村集体聚餐的建议
1. 食品安全:确保使用新鲜、卫生的食材,并遵循正确的食品处理和储存方法。

在准备食物时,要注意洗手、清洁厨房用具和餐具,以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传播。

2. 合理规划:提前计划聚餐的规模和菜品,根据人数和口味需求来准备食物,避免浪费。

3. 分工合作:让村民们分工合作,共同参与聚餐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这样可以分担工作量,提高效率,并且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4. 环保意识:在聚餐过程中,鼓励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餐具和厨具,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5. 文化传承:利用农村集体聚餐的机会,可以传承和弘扬当地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

可以通过传统菜肴的制作、民间故事的分享等方式,增进村民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6. 社区互动:将农村集体聚餐作为社区互动和交流的平台,促进村民之间的沟通和友谊。

可以组织一些娱乐活动,如唱歌、舞蹈、游戏等,增添聚餐的乐趣。

7. 安全保障:在聚餐现场,要确保场地的安全,包括检查电线、燃气设备等,以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村民们的出行安全。

防范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安全风险对策与建议

防范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安全风险对策与建议

防范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安全风险对策与建议一、农村家宴总体基本情况农村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红白喜事举办的宴席规模越来越大,宴席次数越来越频繁。

以“家宴”为主的餐饮形式覆盖了多数农村,已成为农村一种新兴的不可缺失的餐饮服务业。

目前,XX区农村家宴各项管理制度正常运行,日常登记备案有序实施,304家农村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经过市场监管申报登记备案,近十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农村家宴食品安全事故。

二、农村家宴食品安全隐患一是家宴承办经营者主体意识淡薄。

由于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农村家宴厨师认为加工制作程序简单,基本不考虑清洗消毒、食品存储、加工环境、凉菜制作、设施设备、人员健康及食品留样等问题,主动申报备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食品留样流于形式。

二是加工场所条件不健全。

绝大多数农村家宴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在露天环境中,无防蝇、防鼠、防尘设施,缺少必备的功能区划分,就餐环境易受污染;冷藏冷冻设施和消毒设备不足,食物易滋生细菌。

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而变质。

大量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属临时租借,生熟交叉使用,清洗消毒设备缺乏,餐具不进行消毒,反复使用。

帮厨人员无流动水洗手,一盆水供多人使用,残渣冲洗不彻底,无法保证个人卫生质量;部分加工场所紧邻家圈舍,就餐环境极易污染。

三是食材采购环节不规范。

农村家宴采购的原料种类繁多,涉及鲜活肉蔬、干货调料等等,采购人员大多没有通过正式培训,缺乏对不同原料质量要求的知识,可能会采购一些廉价、变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原材料,而农村家宴中食品原料又不能做到定点采购并索证索票,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无法追溯源头。

四是食材加工场所不规范。

家宴规模大,人数多,农村家庭的厨房面积小,并不适合大量的食品加工。

家庭宴席超能力举办,没有足够的操作台,食材直接放置于地面,且生熟食品混用容器、混用砧板和刀具等情况常有发生。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包括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三种形式。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分类指导、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确保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在举办聚餐活动前,应当了解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填写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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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食安办〔2015〕22号
2015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
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

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
效,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属地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属地实际,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等途径,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

要厘清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

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各地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责任,不断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落实主体责任,注重自律自查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

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承办者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镇派出机构报告其雇用的所有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定期组织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意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严格筛选原料的采购渠道,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持续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严格清洗消毒餐饮具、分开使用生熟工用具等;切实做好食品留样。

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健全基层队伍,提高工作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构建以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为重要补充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办、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能动作用,不断拓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视野,延伸工作触角,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地,实现对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全覆盖。

要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加强对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发挥其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要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主动报告与协管员、信息员的主动巡视结合起来,做好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工作。

在接报、登记集体聚餐相关信息时,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对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五、强化宣传教育,推进信息公示
各地要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食品安全知识等。

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

引导农村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六、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规范和行业自律相结合、部门牵头和各方配合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指导提示相结合、规范流动经营和倡导固定经营相结合等工作机制。

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一旦因农村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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