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粤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走私罪正文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44号《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治理第三章联合缉私第四章协调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履行反走私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基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三)组织、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对非设关地重点地区反走私巡防督查,联合督办、组织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案件;(四)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调研、收集和分析走私情报资料,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通报有关单位;(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用 粤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走 私 的合 作 备 忘 录 》等 规 定 进 行 。
决 书 》或 《 政 处 罚 决定 书 》 生 效 后 五 个 工 作 日内 ,移 交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行
室 ( 会 )作 后 续 处 理 ,并 抄 送 省 打 私 办 。 协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应 当通 知 涉 案 船 舶 所 属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工 作 协
办 公 室 ( 会 )做 相 应 处 理 。 协 第 十 六 条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对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会 籍 处 理 情 况 , 协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负 责 。 协
室 ( 会 )应 及 时 向 渔船 船 主 发 出 《 用 信 息 等级 变 动 通 知 书 》 协 信 ,并 按 《 东 省 港 澳 广 流 动 渔 民协 会 会 籍 管 理 办 法 》 等 作 相 应 处 理 。 处 理 工 作 结 束 五个 工 作 日内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应 当将 处 理 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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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年 第 1 8期
第七条
建立船 舶信用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 。
船 舶 主 管 部 门依 据 船 舶 信 用 信 息 情 况 ,对 船 舶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
第三章 执 法 协 作
第 八 条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执 法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打 击 利 用 各 类 船 舶 进 行
走 私活动 。
第 九 条 内地 船 舶 身 份 确 认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反走私工作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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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1 / 31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最新 打击走私综合整治方案-精品

打击走私综合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击走私工作方针,按照全国、全省、全市“打私办”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职责,认真研究我县反走私形势,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我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工商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县法院副院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广电局局长、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经贸局副局长、县农业局副局长、县国税局副局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县电信公司总经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要点(一)严厉打击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公安机关要按照“新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破大案、缴毒品、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追财产”的要求,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禁毒情报信息工作,准确把握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形势,克服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手段多、花样新、查缉难度大等诸多困难,抓好堵、查、处、防等环节,强化专案侦办,全力堵截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从源头及渠道上遏制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
同时,要加大对武器弹药、假币、危险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散发性宗教宣传品的查缉力度,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稳定。
(二)联合执法,全力开展“两烟”打假打私工作。
县烟草专卖、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打私工作机制,按照县“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以“打源头、端窝点、抓主犯、清市场、堵出镜”为重点,以开展“两烟”打假打私“风暴行动”为主要方式,加强对“两烟”案件的查办,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监管和市场清查力度,严厉打击走私。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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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0)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和推进反走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军警民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完善反走私军警民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指挥、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三)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四)协调处理海关、海警查缉走私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五)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六)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七)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并及时查缉其他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在海关等有关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海警负责查缉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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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市场监管(工
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烟草、农业、林业、粮食、外事、商务、口岸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
沿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巡查和机动查缉,加强海关监管区以外的陆路查缉和河道巡航查缉,有效封堵或者切断私开的进出境通道,依法及时拆除私建的边境码头。
公安(边防)、外事、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边境沿线反走私基础设施、私开进出境通道、私建边境码头等行为。
第五条综治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涉嫌走私案件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