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人未签字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9⽉1⽇起施⾏。
最⾼⼈民法院2015年8⽉6⽇法释〔2015〕18号(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法典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民法典是我国的一种基本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
其中,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
借款合同作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涉及到金融、商业等多个领域。
在民法典中,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意味着,不仅个人之间可以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机构之间也可以进行借贷交易。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要件。
这些内容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因交易不明晰而产生的纠纷。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借款合同的特殊情况,例如无息借款、分期还款等,为借款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此外,民法典还对于借款合同的履行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而出借人则有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请求法院加以强制执行。
对于出借人而言,此规定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一种法律手段以应对借款人违约行为。
对于借款人而言,这也提醒了他们在借款时要审慎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民法典还规定了借款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借款合同的履行发生问题时,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
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因解除合同而产生新的纠纷。
对于合同的变更,民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内容、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5-08-06 12:50:48|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佚名|责任编辑:钮东昊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新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标准合同(2024)

最新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标准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常常存在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最新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以及民间借贷标准合同的要点。
一、最新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1.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新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还款,并承担利息和其他费用。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并有权利享受合同约定的收益。
同时,出借人也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借款信息,并确保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2.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最新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利率计算和支付利息。
法律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3.债务的转让和担保最新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允许借款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经出借人同意。
同时,借款人还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物或者提供担保人的方式,为借款提供担保。
这些转让和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
二、民间借贷标准合同民间借贷标准合同是指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定制定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这个合同包括了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和利息、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民间借贷标准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简化借贷合同的订立过程,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1.基本信息合同中应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号码、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是确定合同主体身份和约束力的重要依据。
2.借款金额和利息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的金额和利率。
借款金额是指出借人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利率是指借款人为使用出借人的资金所支付的费用。
3.还款方式和期限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9⽉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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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法典借款合同

民法典借款合同民法典借款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使用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借款的合同。
第二条借款合同的要素借款合同应当包含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
第三条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借款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借款的基本规则第四条借款的种类借款可以分为人民币借款和外币借款等。
第五条借款的计息方式借款的计息方式可以是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或按年计息等。
第六条借款的利率约定借款的利率由借款人与出借人自由约定,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第三章借款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第七条借款合同的成立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过法定程序。
第八条借款的使用和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内使用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
第九条借款的提前偿还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第十一条出借人的违约责任出借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继续进行借贷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借款合同的解释对于借款合同的解释,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际惯例。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的纠纷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境内的借贷活动。
以上为民法典借款合同的部分内容,具体合同内容及相关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确定。
借款合同条例

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签订的明确借款关系并约定履行义务的合同。
第三条借款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人信息、出借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计算方法、逾期违约金等。
第二章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借款人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使用借款资金。
第六条借款人应按时按量还款,并承担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还款来源合法。
第八条借款人应确保所提供的合同及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并享受合同约定的利息。
第十条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查阅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第十一条出借人应确保所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应明确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并约定利率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三条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应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借款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借款合同样本2. 还款计划表样本3. 身.分.挣复印件4. 银行卡流水单5. 首.机通话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了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
2. 利率: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是借款人使用所借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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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
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效力
【案例】
某日,小赵拿着一份借据找到小强催其还款。
小赵声称借据上载明的借款10万元是小强在3个月前向其借的。
当时两人订立了一份借据,但是当时小强在借款人签名处并未签章,而小赵当时并未仔细查看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但借据上所列的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条款都是经二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
还款日期到了,小赵要求小强还款,但小强以没有订立此份借据为由拒绝还款,于是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强偿还10万元债务。
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认为借据上的笔迹不是小强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
无借款人或者无出借人签名的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借据上如果没有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借人虽持有这种借据,但是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谁是特定的借款人时,该借据对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
但是,在其他证据证明被指定的借款人就是实际借款人的,如通过笔迹签定,该借据确为被指认的人所书写的,可以认定书写人为借款人;书写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为他人代写的,并得到实际借款人承认的,则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借据上有借款人无出借人的,一般认定借据持有人为出借人,但借据人或者实际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据持有人不是出借人的,该借据对持有人无效。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借据上没有借款人签名,因此要判定借款人是谁首先要看出借人所指认的借款人本人是否承认这一借
贷事实。
小赵指认小强是借款人,但是小强予以否认,这时举证责
任便由小赵承担。
小赵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份借据是由小强所签订的,最后通过笔迹鉴定也无法确认是由小强签订的,因此法院无从判断此借据的借款人是谁,败诉风险就由小赵承担了。
【投融贷提醒】
在签订借据时,借贷双方一定要仔细查看签名处是否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签章,并且在借款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债务
人要及时收回借据,或者再签订一份借款已经还清的书面协议。
文章转自投融贷
篇二: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出借人如何应对?
借款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应对?
在借款中,常出现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给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多的困扰。
那么,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出借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予以解决:
1、就还款期限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即可就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2、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未果的情况下,
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
为了便利出借人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时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
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篇三:借款合同法条
篇一: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借款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如果是商业借款,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写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有以下分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
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1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等等
二、借款币种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通常情况下,借款币种与借款数额约定在一个条款里面。
三、借款用途
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