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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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尽职调查 操作指引

律师 尽职调查 操作指引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引言律师尽职调查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和信息,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将从调查的目的、方法、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为律师提供一份详细的操作指引。

一、调查目的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具体目的包括:1. 确定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为案件辩护和诉讼策略提供支持;2. 发现并评估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结果;3. 确保案件的证据完整、真实和可靠,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的败诉风险;4. 为案件达成和解或调解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法律师尽职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常用的包括以下几种:1. 文献调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决书、文件资料等,了解案件相关背景和法律依据;2. 询问调查:与当事人、目击者、专家、证人等进行面谈或书面询问,获取相关信息和证言;3. 证据调查: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和评估,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4. 现场调查:实地勘察、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获取现场或相关地点的证据;5. 资产调查:对当事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

三、调查程序律师尽职调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范围、方法和时间计划,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2. 收集证据和信息:通过文献调查、询问调查、证据调查等方法,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3. 评估证据可靠性: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4. 调查报告撰写: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过程、结论等内容;5. 法律分析和建议: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法律分析和综合评估,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辩护;6. 监督和改进:对调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调查工作。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合规性:调查过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和手段;2. 保密性: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必须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3. 证据完整性:应尽可能收集全面、真实和可靠的证据,避免遗漏和不完整导致的证据不足问题;4. 证据保全:对调查中收集到的证据应妥善保管,避免证据灭失或被篡改;5. 专业素质: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持专业素养,客观公正、严谨细致地进行调查;6. 团队合作:律师可以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合作,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7. 时间管理:合理安排调查时间,确保调查工作按计划进行;8. 费用预算:合理预估调查费用,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确认;9. 调查记录: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事实进行记录,以备后续使用;10. 诚信守法: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诚信守法原则。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文|黄鹏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挂牌公司的法律情况,有充分理由确信挂牌公司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挂牌条件,为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一般性内容进行调查外,律师事务所还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在法律意见书中应披露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法律问题进行调查。

第四条律师尽职调查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可以在签字律师的指导下,由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协助完成部分调查工作。

第六条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章挂牌的批准与授权第七条通过查阅:(一)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议案》、董事会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二)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的议案》,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签到册、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判断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挂牌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挂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挂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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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一、尽调访谈1. 访谈的程序(1)访谈准备:访谈人应做好充足的访谈准备,在前期对公司基本情况和行业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实施访谈,并针对不同的访谈对象形成不同的问题清单;(2)预约时间:就访谈问题清单告知被访谈人,包括预约访谈的时间和地点,沟通进行访谈的基本流程和涉及的主题内容;(3)实时记录:访谈的实施和记录,原则上应该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完成访谈,并由助理人员完成访谈过程记录;(4)访谈纪要:完成访谈后保存。

2. 访谈问题分类2.1 开放式问题(1)释义:指在所提问题的后面并不列出可能的答案,以供受访者选用,而是让受访者自由作法的问句;(2)核心优点:答案能够比较全面、比较广泛、相对比较真实;可以给被访谈这更好的体验、成就感;有可能得到更广阔、更深入甚至更有价值的回答;可以对涉及问题的深度游更好的了解。

(3)核心缺点:访谈本身不好控制;访谈答案不标准化,不便于资料汇总、统计和分析;访谈结果难以进行量化处理。

2.2 封闭式问题(1)释义:指事先设计好的备选答案,受访者问题的答案被限制在别选答案中,即他们主要是从备选答案中挑选自己认同的答案。

(2)核心优点:可以最大程度节省访谈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能够以更少的时间完成更多的内容,也可以帮助访谈人最大限度的控制访谈进度;可以更加针对性的了解你自己需要知道的具体信息,后期可以更加容易整理和归类;可以帮助缺乏经验的访谈主持人和被访谈人,鼓励内向或者不爱直接了当说话的被访谈者。

(3)核心缺点:有时难以回避的虚假信息;信息限制很明显;对访谈有更高的准备要求;综合可见,实际操作中对公司高管的访谈应当是以封闭式问题为主、开放式问题为辅。

3. 访谈纪要如何记载3.1 访谈的注意点:访谈过程要全程进行录音;关键问题的文字记录要作为访谈纪要的附件进行保存;如果访谈中有涉及企业提供支撑性文件的关键问题,尤其当访谈目的是为了解整个业务流程的记录文件和制度是否相符时需要提供一套文件。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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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1. 引言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企业并购、投资、合作等交易中,对待交易对象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便投资方或购买方更好地了解交易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策。

本指引旨在为从事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提供一系列规范的操作指导和步骤,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2.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法律情况,包括合规性、合约条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情况,以便评估交易的风险和可行性,并为交易各方提供决策依据。

具体目标包括:•评估交易对象的法律合规性和合法性;•发现交易对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获取交易对象合同和协议的相关信息;•检查交易对象的知识产权状况。

3. 法律尽职调查步骤法律尽职调查通常包括以下步骤:3.1 制定调查计划在开始调查工作之前,制定合适的调查计划非常重要。

调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调查范围:明确调查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调查时间表:制定详细的调查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任务;•调查资源:确定进行调查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调查团队:组建专业的调查团队,包括律师、会计师、行业专家等。

3.2 收集信息收集信息是法律尽职调查的关键步骤。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文件收集:收集交易对象的相关文件,如企业注册文件、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人员访谈:与交易对象的负责人、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其法律问题和风险;•第三方调查:通过调查机构、公共数据库等获取第三方的相关信息。

3.3 分析和评估在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后,需要对所得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法律合规性评估:评估交易对象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合同条款评估:分析交易对象的合同条款,评估其合规性和风险;•知识产权评估:评估交易对象的知识产权状况,包括专利、商标等。

3.4 编写调查报告根据所得信息及其分析结果,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完整word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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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责检查工作引导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检查资料与检查方法 (3)第三章尽责检查的基安分类和工作程序 (5)第四章尽责检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6)第五章存档 (14)附表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性质】为指导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加公司重要投资事项,确实做好法律尽责检查工作,依照《 ****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 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公司投资工作实质,拟订本引导。

本引导系为向各子公司有关人员供给法律尽责检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于对各子公司有关人员的法律尽责检查工作进行评论,并不是强迫性规定,各子公司可依据详细事项的状况参照履行。

第二条【定义】本引导所称法律尽责检查,是指公司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要财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方(以下简称“被检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责检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责检查主要有以下作用:(1)帮助公司认识被检查方状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能否具备深入洽商的可能性;(2)帮助公司决定能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钱以及确立调整价钱的幅度;(3)帮助公司依照现真相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构造以及决定投资项目达成的时间表;(4)帮助公司更为正确地确立该投资项目达成的前提条件和达成后的义务;(5)帮助被检查方为促进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纳需要的挽救举措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添被检查方的陈说和保证条款。

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有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责检查工作时,应该拥有尽责、尽责的态度,全面仔细地达成尽责检查工作,且应该在检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第二章检查资料与检查方法第五条【检查资料】检查资料是指与检查有关的,反应被检查方状况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和档案等,在尽责检查中,检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由被检查方供给的书面资料;(2)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资料;(3)被检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说;(4)从其余中介机构获取的书面资料;(5)检查人员关于各种口头陈说的记录或许录音;(6)检查人员关于现场检查的记录。

法律尽调工作指引

法律尽调工作指引

法律尽调工作指引
1、理解委托人的商业目的。

2、分析影响委托人实现商业目的的法律问题、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

3、根据以往的经验、通过查询相关企业IPO、新三板资料,了解拟尽调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确定尽調事项。

4、根据尽调事项列出详细的尽調文件清单、调查表、承诺书。

5、依据尽调文件清单搜集文件,并检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存在不清晰的地方,对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初步的分析。

6、根据发现的问题,提交补充文件清单,进行补充尽调。

7、确定尽调报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8、草拟尽调报告,整理工作底稿。

9、对尽调报告中涉及的数字、重要事项和、重要结论和重要意见进行审查。

10、对尽调报告的版式、格式和文字进行审查。

11、再次全面审核后定稿。

12、打印文字稿,审阅,签字盖章。

尽职调查律师工作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工作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一)引言(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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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性质】为知道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及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依据《甘肃普高船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甘肃普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路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投资的工作实际,指定本指引。

本指引系为向各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对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子公司可根据具体事项的情况参考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有以下作用:(1)帮助公司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2)帮助公司决定是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3)帮助公司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投资项目完成的时间表;(4)帮助公司更加准确地确定该投资项目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相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第二章调查材料及调查方法第五条【调查材料】调查材料是指及调查相关的,反映被调查方法情况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和档案等,在尽职调查中,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由被调查方提供的书面材料;(2)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陈述;(3)被调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述;(4)从其他中介机构获得的书面材料;(5)调查人员对于各类口头陈述的记录或者录音;(6)调查人员对于现场调查的记录。

第六条【独立调查】独立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被调查方之外的第三方获取相关调查资料的调查方式。

独立调查应当尽量从第三方处获取书面调查材料,若无法获得书面材料的,应当对第三方的调查答复进行详细记录。

一般采取独立调查的内容包括如下:(1)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被调查方的工商档案;(2)自房屋、土地管理机关调取被调查方的房产登记档案;(3)自银行调取被调查方的贷款担保情况;(4)自劳动管理机关调取被调查方的社保缴纳情况。

第七条【书面调查】书面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被调查方处获取书面材料的调查方式。

调查人员获得书面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及原件核对,并要求被调查方签字、盖章确认。

询问调查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并要求被调查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询问调查亦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询问调查若采取口头形式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口头交流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音。

第九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是指调查人员对调查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等有形资产、运作体系进行观察以确认、核实相关事实。

现场调查应当制作详细的调查记录。

对于调查涉及的不动产、动产、运行体系等可采用现场调查方式。

第十条【间接调查】间接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公司聘请的其他参及调查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获取调查材料的调查方式。

只有在获取书面调查材料时可以采用间接调查的方式。

调查人员必须确认该等书面调查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及原件核对一致。

第十一条【调查方式的选用】调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不同的调查方式,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选用独立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其次应当以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尽量减少采用询问调查。

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基本分类】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标准,尽职调查可分为基本调查情况、资产状况调查、业务情况调查、特殊事项调查四种基本类型。

第十三条【确定范围】开展调查工作前,调查人员应当向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员了解投资项目的基本内容以及被调查方的基本情况,依此确定调查范围。

调查人员应当遵循谨慎的原则确定调查范围,确保调查范围能够满足投资项目的需要。

第十四条【制订调查方案】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范围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所需要的调查材料的需要范围;(2)各类调查材料的来源;(3)现场工作的预计时间及工作安排;(4)现场工作的人员安排。

第十五条【前期书面调查】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方案,制作书面调查函及书面调查材料要求清单,以适当的方式提交被调查方,便于被调查方进行前期准备。

第十六条【初步调查】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方案,进行独立调查、现场调查,收集书面调查材料,并根据需要开展间接调查及询问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对调查所获的材料进行初步的整理及分析,梳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补充调查】调查人员对于初步调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及讨论,制订简单的补充调查方案,并及时开展补充调查。

对于较为复杂,难以梳理的问题,可以进行多次补充调查,亦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在材料整理阶段以及报告撰写阶段再次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材料整理】调查人员应当对获得的材料进行适当整理,整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制作清单表格;2)制作框图图表;3)对于单个法律问题的研究分析等。

整理材料所制作的文件作为撰写报告的素材,亦作为工作底稿用于存档。

第十九条【撰写报告】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要求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

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是列举调查材料确定相关事实,引用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及论证,针对从事的投资项目,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对拟从事的投资项目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四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二十条【基本情况调查】基本情况调查主要由四个方面组成,包括:1)公司主体;2)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3)公司治理;4)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

(一)公司主体对公司主体的调查,需完整调查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1.企业基本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合法存续;2.企业性质,确认企业性质是否符合商业计划;3.企业设立情况,确认公司是否合法设立,确认各类作为出资的资产是否完成了出资手续;4.企业是否发生过企业改制,确认改制的合法性,分析改制是否存在遗留问题;5.企业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变动的合法性,各类作为出资的资产是否完成了出资手续;6.企业是否发生过股权变动,确认股权变动的合法性,确认股权变动是否已经完成,历次股权变动及目前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相符;7.企业是否存在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等对外投资或者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确认是否将此等企业或分支机构纳入调查范围;8.各子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性质,确认企业对这些子企业及分支机构所承担的义务;9.企业所投资的各子企业的公司治理情况,确认企业对各子企业法律上的控制力,分析该等控制力实际行使的情况。

对企业主体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见附表1。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对本部分的调查,需完整调查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1.企业的各个股东(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确认公司股东(包括发起人)是否为合法持股主体;2.各股东获得股权的方式,确认股权持有是否合法;3.股东及企业之间是否在直接或者间接债权债务关系,分析此类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确认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股东占款的情况;4.各股东及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担保关系,此等关系是否正常,是否影响商业计划;5.是否存在代持股,信托持股、信管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分析此等持股情况是否合法,确认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或者实际控制人;6.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分析各个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影响力;7.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企业或者参及其他经营活动,分析该等经营活动是否及企业本身相关(包括产生关联交易或者产生同业竞争);8.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存在表决权受限、分红权受限等情况,分析所持有股权的实际权力以及实现方式;9.是否存在质押、查封、转让限制或者其他对于股权转让以及股权权利实现的权利限制情况。

对股东及股权的调查所需调查材料及材料来源见附表2。

(三)公司治理对本部分的调查,需完整调查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1.企业治理结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会的权限范围,企业是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机构;2.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会的组成及人员基本情况,该等人员是否符合法定任职资格;3.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企业内担任的职务,分析企业的实际治理格局;4.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运行正常;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参及其他企业或其他经营活动,该等经营活动是否及企业相关(包括产生关联交易或者产生同业竞争)。

对公司治理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见附表3。

(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对本部分的调查,需完整调查以下事实并进行分析判断:1.企业是否存在为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2.企业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3.过去三年中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4.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是否发生过知识产权、劳动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人身权等方面的侵权事项,该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对企业的影响;5.企业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事项,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及对企业的影响;6.企业是否存在被行政机关警告的事项,该事项是否可能演化为行政处罚。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调查所需调查材料以及材料来源见附表4。

第二十一条【资产状况调查】资产状况调查主要由四个方组成,包括:1)主要资产(房地及车辆);2)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3)主要债务及担保;4)在建工程。

(一)主要资产(房产车辆)对主要资产的调查,需完整调查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1.企业所拥有的各类房地产,获取权属证明,确认其产权证是否齐全,现场了解房屋及土地的对应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房地权利分离、房地证照缺失等特殊情况;2.企业是否存在划拨用地、科研用地、集体用地、农用地等特殊用地,此类用地是否对商业计划造成影响;3.企业房地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是否有转让协议、使用协议、入园协议等权利限制协议;4.对比企业账目,了解是否存在已经入账但是没有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实际权利人及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等情况,确认企业未获得权证的原因;5.目前企业房地产的使用情况,使用是否合法有效,该等使用对于商业计划的影响;6.企业租赁使用房产的情况,分析其可能受到的影响;7.企业证照登记情况,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转让等权利限制;8.对比企业固定资产账目,分析企业对于车辆的管理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私车公用、公车私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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