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江苏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目录1. 编制依据................1.1 主要规范、规程. .....................1.2 主要图集. ..........................1.3 主要标准. ..........................1.4 主要法规. ..........................1.5 其它.................2. 工程概况................3. 施工组织................3.1 项目的施工组织模式...........3.2 职能分工................4. 施工准备................4.1 技术准备. ..........................4.2. 施工现场准备..............4.3 临水.................4.4 临电.................4.5 现场出入口及围墙............4.6 现场道路................4.7 临建.................5.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及施工方法5.1 结构工程施工..............5.2 防水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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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孔洞防护工程 . ....................... 5.4 建筑装修工程 . .......................5.5 给排水工程 . ........................5.6 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 . .................5.7 电气安装工程 . .......................5.8 水电调试及验收 . ...................... 5.9 防火设备安装工程 . ....................6. 质量保证措施 ..............7. 安全防护保障措施 ............7.1 安全管理 .............. 7.2 安全要点 .............. 7.3安全检查的形式和作业标准化7.4 安全对工期的保证 ............ 8. 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8.1 文明施工措施 .............. 8.2 环保措施 ............... 9. 消防保卫措施 ..............6.1 工程质量要求及质量控制内容 6.2 质量保证体系 .............6.3 质量控制制度 .............6.4质量控制措施 .............6.5 质量检查制度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 术语2.0.1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 000人~50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人~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小区。
2.0.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人~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组团。
2.0.4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5 医疗救护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人防工程。
按照其规模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种。
2.0.6 防空专业队工程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
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
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2.0.7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9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9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12.2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99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9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08-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4.2.1、4.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有关出版社印刷,限内部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
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1、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照《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时,县级市中心城区按3 %比例、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按不低于2%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县级市中心城区范围划定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苏州市民防局备案。
2、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同时满足《管理办法》和《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GJ32/TJ120-2011)(以下简称省规范)规定的指标。
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实施办法第1、2条计算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大于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项目不得分割地块计算)的10%时,可按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0%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为单体的除外。
4、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按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客观条件限制,部分或全部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配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城市居住区项目可以按不小于省规范指标建造人防工程,但未满足建设标准的不足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新建民用建筑按标准设防外的地下空间应全部兼顾设防,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人防工程规划布局要求不能兼顾设防的,可参照地面非“满堂红”建筑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兼顾设防面积不予计算。
6、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按照《RFJ02-2009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设计。
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共同沟),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应全面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7、城市地下综合体、大型(6000平方米及以上)地下工程的兼顾设防要求,按照地下工程内配置的经营管理人员数量,人均掩蔽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日均客流每5人1平方米标准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地下综合体、大型地下工程的配套停车库和纯车库类项目不得低于一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江苏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江苏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 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城市居住区的人防规划

城市居住区的人防规划城市居住区的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必备内容,但是我国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如何规划和设计并未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12月25日发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并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本规范填补了我国城市建设和人防工程设计的一片空白。
它针对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做了人防工程建设指标方面的专项规定,规范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为城市战时人民防空建设规模控制和布局提供了依据。
然而,这本规范来的相对较晚,在2013年,我国的多数城市建设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快速发展时期,大量配套的人防工程建设是在无规划、有法规的条件下建设的,在城市居住区人防控制详细规划布局上呈现乱象。
一、我国居住区人防建设的现状考虑最基本的战备指挥要求,按照人防规划条款,城市居住区宜结合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部设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的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平方米/千人。
社区人防工程可以布置通信、信息管理、宣传、指挥管理等要素房间。
城市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的联通条件。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部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
结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中对居住区各类面积平衡指标的强制性条文,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平衡、连通、救灾。
这个救灾除了战时功能,也应纳入平时的防灾地下空间体系建设之中,结合平时功能而建设。
但是,关于功能平衡指标,按照笔者的调查结果,现在绝大多数已经完成的居住区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功能非常单一,可以说清一色的是六级二等人员掩蔽部,且相互联通甚少。
战备功能严重不平衡是当下已建设完工的居住区人防工程的主要问题。
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3篇)

第1篇一、设计规范1. 设计依据:人防工程设计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人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标准进行。
2. 设计原则:人防工程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战时和平时两种使用需求。
3. 设计内容:人防工程设计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消防、防化、防护设备等专业的综合设计。
4. 结构设计:人防工程结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2)在核爆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应具有一定的延性;(3)结构应满足战时和平时两种使用需求。
5. 设备设计:人防工程设备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备选型合理,性能稳定,符合国家标准;(2)设备安装位置合理,便于操作和维护;(3)设备应具有防护功能,满足战时使用需求。
二、施工规范1. 施工准备: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熟悉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2)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3)组织施工人员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2. 施工过程:(1)土建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施工;(2)设备安装:按照设备安装规范,进行给排水、电气、通风、消防、防化等设备的安装;(3)防护设备安装:按照防护设备安装规范,进行防护门的安装和调试。
3. 施工质量控制:(1)严格把控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3)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安全:(1)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2)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3)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三、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依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等标准进行。
2. 竣工验收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满足战时和平时使用需求;(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满足战时和平时使用需求;(3)工程无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4)内部粉刷完成,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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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 XXXXX-2011)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前言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志龙徐利国尹峰张劲吴畏龚华栋郭东军杨红禹吴步旭余有山张敏之李薇董文俊蓝健于倩主要审查人:蒋永生朱海啸朱富坤刘光寰王文娟吕晓宁陈平袁学新殷友兰朱菊燕王荣玉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配建面积标准 (6)4 功能与布局要求 (7)4.1大型居住区 (7)4.2居住区 (9)4.3居住小区 (10)4.4居住组团 (12)4.5其它规定 (13)5 设置要求 (15)5.1家庭避难所 (15)5.2人员掩蔽工程 (15)5.3医疗救护工程 (16)5.4防空专业队工程 (16)5.5配套工程 (16)附录A 成果要求 (18)附录B 用词说明 (19)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增强居住区防空、防灾能力,结合我省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制定本规范。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改造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县级以下城镇的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贯彻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要求:1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要求;2 居住区人防工程尽量连通,形成网络;3 满足居民就近掩蔽。
1.0.4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1.0.5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注重平战结合、平灾结合。
1.0.6 城市居住区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分为大型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四级,按表1.0.6确定。
表1.0.6 城市居住区分级标准(人)1.0.7 城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表1.0.6确定的各级指标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各类人防工程以外,还应根据所增加的人数,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1.0.8 城市居住区按用地性质分为一类居住区、二类居住区、三类居住区。
1.0.9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当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一般称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housing cluster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一类居住区first-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5 二类居住区secon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区。
2.0.6 三类居住区third-class residential district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居住区。
2.0.7 保障类居住区supportability- type residential district在二、三类居住用地中,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等。
2.0.8 人防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防护建筑,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0.9 指挥工程command works战时城市防空袭行动中,供指挥人员实施指挥的人防工程。
2.0.10 医疗救护工程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
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等。
2.0.11 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 shelter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2.0.12 防空专业队工程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保障防空专业队(即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
2.0.13 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 works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主要包括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等。
2.0.14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floor area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人防工程各层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0.15 人防物资库storehouse of civil air defence为战时储存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人防工程。
2.0.16 家庭避难所family shelter用于战争、灾害发生时,保障家庭人员掩蔽的地下建筑,一般构筑在住宅下方,也可构筑于家庭院落内部。
3 配建面积标准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1确定。
表3.0.1 一类居住区低层住宅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2确定。
表3.0.2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按表3.0.3确定。
表3.0.3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建筑面积,㎡/人)4 功能与布局要求4.1 大型居住区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二、三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保障类大型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1.3 大型居住区人防指挥工程宜结合街道办公场所或社区行政中心就近布置。
其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4 大型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省会城市大型居住区应配建急救医院1处,国家一、二类设防城市大型居住区宜配建急救医院1处。
急救医院结合区域内地面医疗设施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2 救护站宜结合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3 急救医院、救护站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5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保障服务半径应小于3000米;2 防空专业队工程类型以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为主;3 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防空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1.5-3确定。
表4.1.5-3 大型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4.1.6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等工程;2 配套工程人均指标包括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及区域供水站面积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
工程配置要求按表4.1.6-2确定。
表4.1.6-2 大型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表4.2 居住区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二、三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保障类居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建筑面积,㎡/人)4.2.3 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应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防护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按规划居住人口人均指标控制,各类专业队工程规模按比例控制,具体按表4.2.4确定。
表4.2.4 居住区防空专业队工程配置表4.2.5 居住区配套工程配置与布局要求按大型居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居住小区4.3.1 二、三类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功能配置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