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浅析论文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摘要】本文从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述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包括权利和责任。
接着探讨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主体,以及其管理和流转情况。
最后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政策调整进行了讨论。
结论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归属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健康发展。
整体来说,本文有助于加深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认识,为政府部门和农民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演变、农村地区、政策调整、权利和责任、管理和流转、不确定性、相关政策法规、农村发展。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围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展开。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权则由集体所有,这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开发变得更加迫切,因此如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和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给归属主体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逐渐凸显。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归属主体不清晰、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浅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归属

浅析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作者:陈彤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攻坚阶段,我国农民利益的保护需要得到更加的重视。
土地发展权作为能够带来增值收益,提高利用效率的土地处分权利制度,目前在我国仍处于空白状态。
尤其是农地发展权是提高农民权益的重要权利,现阶段以及将来如何配置都是关系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西方国家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发展及特点来探讨适合我国土地发展权归属制度应如何设置。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一、土地发展权的概念土地发展权来源于英国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后来美、法等国也出台法律设立和解决土地发展权问题。
而我国学界目前仍未对土地发展权达成一个统一的观点。
在我国学界关于土地发展权有狭义和广义之说。
狭义的土地发展权说认为土地发展权是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或在土地上兴建建筑改良物的权利;而广义的土地发展权认为除狭义的发展权含义之外,还包括因土地利用强度提高而获得更多利益的权利。
广义说是我国学界正在成为主流的观点,即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利用用途和性质以及土地集约程度某一方面改变带来的权利。
二、英美法国家土地发展权利的特点英国的土地发展权始于1947年的《城乡规划法》,为了应对土地权利人对私有土地的开发过程中造成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英国在《城乡规划法》中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以限制私有土地的过度开发,土地权利人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必须按照原有用途利用土地。
变更土地用途只能通过向国家申请并缴纳一定的开发税,而基于土地用途变更产生的增值收益则由国家和土地权利人之间进行分割;与之相反,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则是归于土地所有者。
为了解决本国苛刻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带来的不同类型土地之间的利益失衡,美国政府建立起了土地发展权的交易制度。
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将本国土地划分为受限制开发区和可开发区。
受限制开发区通常为一些未充分开发区域,例如自然环境脆弱区等,而土地可开发区则是城市中心区或者城郊地带。
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权的保障

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权的保障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生存发展权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中小企业不仅在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也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础。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资金短缺、市场竞争压力大、政策环境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如何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的困境1、资金短缺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然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产有限、信用评级较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往往持谨慎态度,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和严格的审批程序。
此外,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也较为狭窄,难以获得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资金短缺使得中小企业在扩大生产、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受到严重制约,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2、市场竞争压力大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面临着来自大型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的激烈竞争。
大型企业凭借其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和渠道优势,往往能够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同时,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价格战成为了常见的竞争手段,导致企业利润微薄,生存艰难。
3、人才短缺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然而中小企业往往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发展前景不明朗,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难以满足人才的发展需求和期望,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人才短缺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营销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支撑,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4、政策环境不完善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针对性不强、政策协同性不足等问题。
简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简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对于人权的认知和保障不断演进和深化。
而在众多人权当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无疑占据着首要的、基础性的地位。
生存权,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能够活下去的权利。
这看似是一个最基本、最浅显的要求,但却是一切人权的基石。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连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无法保障,比如没有食物果腹、没有干净的水饮用、没有遮风挡雨的住所,那么谈论其他的权利,如言论自由、选举权等,又有何意义呢?当一个人的生命时刻受到威胁,他首要关注的必然是如何存活下来。
只有在生存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其他权利才有实现的可能。
发展权,则是指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它与生存权紧密相连,是生存权的延伸和拓展。
一个人在能够生存之后,必然会追求更好的生活,希望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实现自身的价值。
这就需要发展权的保障。
在当今世界,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战争、贫困、自然灾害等原因,人们的生存权都无法得到保障。
比如在一些战乱地区,炮火连天,人们流离失所,生命安全时刻受到威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奢望。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首要的诉求就是能够在和平的环境中生存下去。
而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地区,饥饿、疾病肆虐,人们缺乏最基本的医疗和教育资源,生存状况堪忧。
对于这些地区的人们来说,生存权的实现是他们最迫切的需求。
再看发展权。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由于缺乏发展的机会和资源,仍然处于贫困和落后的状态。
比如一些农村地区,虽然能够解决温饱,但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无法与外界进行有效的交流和合作,经济发展缓慢,人们无法享受到现代社会的发展成果。
这就限制了他们个人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地区和国家的发展进程。
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论述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发展权

论述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发展权一、发展权的提出与相关理论争议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自身独立和发展的运动风起云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引起了人们关于发展权是否是人权这一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1986年12月4日,在联大第41届会议上,以146票通过、1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该《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自《发展权利宣言》通过后,理论界围绕着发展权的属性和法律地位的争论就源源不断,正是支持者和批评者的尖锐论断使得发展权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迅速凸显。
由于受到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和传统人权文化的影响,关于发展权究竟是不是一项人权,能否具备一项人权所具有的资格仍然是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领域中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问题。
支持者,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是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也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基础的国家、民族、个人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发展权利的统一;而反对者主要从发展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两个方面对发展权进行了驳斥,认为发展权与人权的基本概念不相符,有关发展权的理论还不完善:其一,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在联合国大会上所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决议只是一种宣示和倡导,这一系列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能算作是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导向,因此,发展权缺乏作为人权的充分法律依据;其二从权利属性上来讲,有人主张发展权是集体人权,只有国家才能够主张,而非个人人权,有人主张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而非集体人权,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发展权既是集体权利也是个人权利。
二、发展权的法律地位分析(一)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合理性分析《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2款规定: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
简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简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基本权利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人们的生活中,生存和发展是紧密相连的,二者相辅相成。
没有充足的生存条件,人们的发展就无从谈起。
因此,对于每一个人而言,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他人生的首要基本人权。
生存权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获得充分的物质基础和资源保障的权利。
这包括了最基本的食品、饮水、住房、医疗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饮食和住房这两个基本需求尤为重要,饮食保证了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住房则为人们提供了安全和舒适的居住条件。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善,人们对于住房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仅是保障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会考虑周边环境和度假休闲等方面的要求。
发展权是指个人在生活中获得发展的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这包括了人们的职业发展、教育发展、文化活动、精神需求等方面。
对于个人来说,职业发展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教育发展和文化活动能激发人们的思考和创造力,而精神需求的满足则能让人们在精神上得到放松和满足。
在当今社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各种重大的问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不断出现,比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校园暴力等。
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确保人们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
在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全球财富和资源也正在不断地被再分配。
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逐渐走向市场化经济,而发展中国家则需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推进经济发展。
同时,人类社会也发展出了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例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他们致力于各种形式的援助和帮助,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总的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它们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扩大人们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优化人类社会资源的配置,让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充分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最终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
发展权法理探析

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长期以来,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历史和政治、经济等因素外,比之于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几百年前就已被思想家所揭示的传统人权来说,对作为新一代人权的发展权的理论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深入开展对发展权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发展权由来的实在法探究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
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
[①]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长期以来,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
改变旧秩序,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
与此同时,发展问题也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新发展哲学”、“国际发展新环境”、“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际法”等一系列概念相继出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权概念得以产生并逐步从一个人权概念演变为一种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
从实在法的角度看,发展权的演变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从人权目标到应有人权。
发展权萌生于将国际组织的存在价值与人权的基本目标定位于“发展”的国际人权法。
其总体思路是,人权是借以实现发展的形式和手段,发展是人权的目的与归宿。
自《联合国宪章》强调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时起,人权法都试图去确立人权手段与发展目标的内在关联。
从起初的自决权、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再到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不以人类发展,特别是非自治领土和非发达国家的发展为依归。
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人权法论文-论发展权

论发展权发展权是指一个国家利用本国经济、文化、财富、资源发展本国国力而不受侵犯的权利。
确立发展权的理由在于,发展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人类社会发展有两大目标:稳定和发展。
从理论上讲,稳定与发展是互为前提和目的的统一体,于人类社会缺一不可,不可顾此失彼。
现代社会与以往的奴隶制、封建制社会在目标选择上的区别在于:价值取向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以往社会强调稳定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发展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所以在目标的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秩序的实现;现代社会则与此不同,它强调发展对于稳定的重要意义,主张稳定的目的在于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个人和社会不发展,持久的稳定就难以实现,因此,它在选择社会目标的价值取向时更侧重于自由、公平和效益,而国际社会也正是从个人和社会发展程度的一般指数方面对世界各国进行分类,区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
将发展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表达的是现代社会对于充分实现个人自由的要求,以及国家提高公平和效益程度的期望。
现代社会对于发展权的确立,其实是在社会中注入了一种与时俱进的活力。
将发展权这一基本人权导入以人权为价值内核的宪法,是发展权实在化和21世纪宪法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发展权的诞生发展了传统宪法的人权原则,并在人权主体、人权内涵和人权形式诸方面拓展了宪法人权的内容;而增进以人的全面发展即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为内容的发展权,则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基本途径;发展权是对传统人权观的超越,必然要求重新审视宪法人权的主体、含义、构成要素,特别是集体主体人权的法律确证和司法救济问题,这些问题又必然给宪法哲学和宪政实践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民主宪政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尽管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目标在于建立有限政府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宪政精神的现实化又需要具备包括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结构和社会主体的民主政治与法律理念等在内的一定的“生态环境”,其中对政治自主发展的束缚和经济文化的不发达则构成民主宪政的重要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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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浅析
【摘要】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提出的一个崭新的人权新理念,经过四十余年的论证和实践,现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关注,但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形式,社会上仍然存在分歧与争论,因此,科学界定和分析发展权在当前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发展权;人权;保护机制
一、发展权概述
各国学者对发展权的含义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发展权是一项个人权利而非集体人权,有人主张发展权只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国家权力,不能将它视为一项抽象的个人权利”;也有人持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人权的观念。
对发展权的含义正确理解应从国际大背景出发,严格依据《联合国宪章》立法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并结合已有的国际社会关于发展权的文书体系。
①发展权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极其丰富的概念,要定义发展权,需要从其主体、内容等方面了解。
(一)发展权的主体
发展权的主体是所有个人以及一定组织,包括国家、民族。
根据《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
首先,个人是发展权的基本主体。
对任何个人,《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各国应“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的让个人享有发展权。
其次,国家是发展权的首要主体。
国家是集体人权涵盖主体范围最大的,其可以借助其主权行动为本国人民谋取发展权利。
“虽然在国家一级国家往往是诸类人权防范的对象,但在国际一级,唯有借助于国家的主权行动发展权才能得以切实的维护。
”②最后,团体是发展权的具体主体形式。
国际人权法已经将团体认定为发展权的重要主体。
根据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人权一般是以团体的形式来表达并最终实现的。
(二)发展权的内容
从内容上看,发展权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统一。
发展是多元的,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经济发展权是核心。
它是指发展权主体自主决定发展道路,运用物质手段创造和获得满足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
经济发展权是人民生活提高的物质保障,对集体主体而言,它有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平等的机会下竞争的权利;对个体主体而言,发展权应包括劳动权、择业权、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政治发展权是经济发展权的必然延伸。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政治发展道路、方向和模式以获得政治权利的充分实现。
就集体主体而言,享有依照集体情况选择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并决定未来社会政治进程的权利,是民族自决权的充分实现;对个体主体而言,公民在法定范围内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个人政治愿望的权利,涉及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
威、罢工等方面的权利。
二、发展权保护的现状
(一)发展权的保护机制
在发展权提出以后的四十年间,联合国系统已经为发展权的保护、促进和落实建立了一个综合机构,为加快发展权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
以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核心,人权高专办为发展权工作小组、独立专家、高级别工作队提供理论和物质上的支持,使独立专家能顺利开展调查研究,就实现发展权所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及时向工作小组提交报告。
在工作小组论坛上,各会员国,列席国以及联合国的其他发展机构和人权机构就独立专家的报告进行讨论,各抒己见,最后达成协商一致的结论和建议,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发展权的思想和理念,并在会员国试行发展权的方案。
人权委员会直接管理发展权的后续行动机制,政府专家小组、独立专家、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结论和建议都提交人权委员会。
这几个部分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形成了现在发展权保护的工作机制雏形。
(二)发展权保护的缺陷
虽然发展权保护已经取得了极大的成绩,但保护发展权的任务仍然很艰巨,其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定位不准、立法不足、对策缺失和机制疲软。
首先,定位不准。
在发展权的历史进程中,通常被定位为发展中国家人权。
实际上,发展权除了是一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更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一项普适性人权。
其次,立法不足。
发展权从理念到概念,都是以“宣言”的形式被最终确定的。
宣言对于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着没有任何约束力。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发展权不能彻底实现的一个根本原因。
再次,对策缺失。
发展权的落实,除了文件效力等级低外,对策的抽象、笼统、不具体也是原因之一。
在发展权的各种对策中,提到了消除贫穷是首要工作,提到了政府的透明、善政,提到了国际社会的合作,但没有提到如何消除贫穷,怎样实现政府廉明,如何达成国际合作,所有的对策都太理论化、抽象化、可操作性不强。
三、发展权的实现
(一)发展权的实现原则
发展权的实现在于连带、整合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切实体现人权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性。
为了实现发展权,综合多年来发展权的理论和实践,以下原则必须遵循:
首先,整体性原则。
发展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项权利之间不可分割,相互依存。
只有至少一项组成权利得到改善而且没有任何其他权利受到减损或侵犯时,发展权才能实现。
其次,参与原则。
所谓参与原则,即实现发展权所涉及的所有受益人和行为人均有权参与发展过程,对发展政策和具体方案的制定有参与权和自主权,并促进发展,享受发展成果。
③(二)发展权的实现途径
发展权的实现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主要指建立国际经济
新秩序和开创国内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首先,国际途径方面。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实现发展权的根本途径。
一方面,消除国际社会存在的发展障碍,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是发展权实现的政治前提。
另一方面,加强国际社会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发展权实现的核心内容。
一方面进行“南北对话”,发达国家通过官方发展援助、技术转让、减轻债务等方面的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尽快消除贫穷;另一方面增强“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间加强现有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协作,实现经济领域尤其是科技、贸易方面的合作,克服合作障碍,共商发展大计,以实现发展权利。
其次,国内途径方面。
“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
”④发展权的实现第一需要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符合自身的发展计划、政策和立法。
第二需要积极动员国内力量参与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建设中来。
当然,稳定的社会环境也是不可缺少的。
最后,保障机制的建设。
发展权的实现除了需要扩大现有保护机制外,也应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建立专门保障发展权施行的机制,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能力,才能确保发展权的全面、切实的实现,打击发展权实现过程中的各种破坏行为。
注释:
①杨成铭.人权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440
②齐延平.论发展权的制度保护[j].学习与探索,2008,(2):
102
③齐延平.论发展权的制度保护[j].学习与探索,2008,(2):105
④杨成铭.人权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4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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