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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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晋卫指导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卫指导发〔2017〕1号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切实加快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改革发展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和资源整合工作,合理配置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着力提升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新机制,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健康山西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为先。

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为群众提供更加精细、精准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改革创新。

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破除习惯性的思维定势,通过改革创新,解决突出问题,补齐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短板。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在当今社会,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已成为当务之急。

妇幼保健是现代卫生事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妇幼保健对于国家人口结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起着关键作用。

同时,计划生育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策,是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资源的整合程度并不高,存在着资源分散、重复建设、信息孤岛等问题,导致服务不够及时、有效。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需要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服务互通,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下面是一份不要标题的,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总体目标本方案旨在通过整合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资源,建立起一个高效、便捷、便民的服务体系,为广大妇女和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人口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实施措施1.建立统一的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资源管理机构,整合各级相关资源,明确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2.完善信息化系统,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和交换,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服务对象查询和使用。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从业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4.健全服务网络,建立起一个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网点,确保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知识的了解和认同,促进科学生育观念的形成。

6.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鼓励和规范服务行为。

7.加强合作交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工作。

三、评估与监测1.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整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开展满意度调查,定期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

四、预期效果1.提高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让更多妇女和儿童受益。

妇产科护理服务计划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妇产科护理服务计划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妇产科护理服务计划与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妇产科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提高妇产科护理水平,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妇产科护理服务计划(一)护理人员培训与专业发展1、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参加妇产科专业知识培训,包括新的医疗技术、护理方法和临床实践经验分享。

2、鼓励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提升自身学历和专业素养。

3、建立内部培训机制,由经验丰富的护士对新入职护士进行传帮带。

(二)优化护理服务流程1、患者入院时,提供详细的入院指导,包括科室环境介绍、住院注意事项等。

2、完善术前、术后护理流程,确保患者得到全面、细致的护理。

3、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及时了解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三)提升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1、建立严格的护理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加强护理安全管理,规范护理操作,减少护理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3、对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及时分析和整改,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护理1、为患者和家属提供妇产科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包括预防、治疗和康复知识。

2、关注患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减轻患者的焦虑和恐惧。

三、妇幼保健资源整合(一)建立统一的妇幼保健信息平台1、整合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通过信息平台,对妇幼保健工作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优化妇幼保健服务网络1、加强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

2、建立妇幼保健机构与综合医院的协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

(三)加强妇幼保健人才队伍建设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优秀的妇幼保健专业人才。

2、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计划生育资源整合(一)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1、整合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资源,提供一站式服务。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源分散、重复建设等,导致了资源浪费和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

因此,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和实践,是当前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意义1.合理利用资源,提升服务质量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对象相似,服务场所也存在交叉,资源整合可以减少重复建设,使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通过整合,可以将原本分散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整合到一起,形成统一的服务平台,从而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妇幼健康水平。

2.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是国家战略性工程,需要大量的投资。

资源整合能够充分利用各种资金,减少建设和运营成本,将节约的社会资源投入到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提高投资效益。

3.推进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资源整合要求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和服务机制,通过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效果,大力推动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

二、方案的实施内容1.机构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机构之间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因此可以进行机构整合,形成以妇幼保健为主,计划生育为辅的综合机构。

如:通过在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方式,或将计划生育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合并等。

重点在于确定机构整合的适宜性、方式以及机构目录确定等。

2.卫生信息化平台构建通过建立卫生信息化平台,实现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包括建设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双向转诊、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数字化档案库,建立信息化服务网络等。

3.专业化分工资源整合要求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通过分工赋能,实现各职能部门角色互补。

4.培训和教育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保障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的服务质量。

三、方案的实施步骤1.问题分析和需求评估针对不同地区和机构的特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并制定整合方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国卫妇幼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有所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有所增高,妇幼健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服务资源都将面临新挑战。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导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

加大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扩充产科床位,重点提高妇产科、儿科服务能力。

(二)做好预案准备。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纳入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统筹考虑。

要深入分析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影响,开展服务资源调查,迅速摸清底数,针对服务缺口,明确工作措施,尽快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 2015-12-28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国家计划生育和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中国的生育人口逐步增多,尤其是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紧缺,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育健康,还加剧了医疗服务资源的短缺。

为了优化整合这些资源,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健康,需要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一)完善服务体系为了提高服务质量,需要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在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院专家联合诊断等服务。

(二)优化资源配置应该在保证基本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

更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应该给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促进资源配置的协调和平衡。

(三)加强人才培养在现有的医疗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中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人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增强机构的服务能力。

(四)推广信息化建设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推广医疗健康信息平台和远程医疗技术,提高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效率和准确性,缩小医疗服务的地域差异,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五)加强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大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鼓励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发展,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结论通过完善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人才培养,推广信息化建设和加强政策支持等举措,可以有效地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健康。

同时,这些措施也可以加快医疗健康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医疗资源的协调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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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现就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妇幼卫生工作成绩显著,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系8.8亿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4亿多家庭生活幸福,是重大民生事业。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是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是持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

妇幼保健机构有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技术实力雄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完善的基层工作网络,擅长做群众工作;两者各有特点,各具优势。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加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利于强化人群生命健康全过程管理,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有利于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要求和千年发展目标,有利于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优化整合资源,依法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

各地既要积极推进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又要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做到稳步推进。

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平稳过渡,确保队伍稳定。

——因地制宜。

在国家总体部署下,各地可先行先试,逐步探索。

地方党委、政府从合理配置卫生计生资源以及满足群众需求出发,兼顾地区差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化整合方案,不搞一刀切。

——强化公益。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我国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突出公益性质,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

通过优化整合资源,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效率提升。

促进以人为本,方便广大群众,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三、整合建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

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妇幼健康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的主要方式为“省选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省级: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原则不予合并。

各自坚持原有职能和特色基础上,继续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等工作。

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享资源优势,谋求共同发展。

以技术指导为重点的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可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整合。

省级妇幼保健院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妇女常见病防治等;承担儿童保健服务,包括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儿童常见病防治等;承担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推广及对下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承担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技术服务,对下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

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检验质量的监控与指导等工作。

市县级: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质量监测等工作,对下级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本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八项职能;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

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乡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接受乡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乡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级政府负责,乡(镇)计生办继续履行原有职责。

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干部任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

乡级服务机构整合后,原有经费投入渠道不变。

具体方案和形式由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村级:村级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同时保留,共享共用,保留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

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规划和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

整合后的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数应不低于原有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和,原则上不减编,不减员,保持人员队伍稳定,保持待遇不变,不改变原有人员经费财政全额拨款方式。

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可按实际需求增配人员。

人员编制等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

各地要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禁固定资产流失。

四、切实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全程服务的职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生理健康需求。

做好妇女保健重大项目。

加强妇女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

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

扩大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传播实施范围,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

拓展儿童保健系列服务。

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和健康干预。

推进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

全面落实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提高避孕措施及时率、有效率,减少非意愿妊娠,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和质量监督,强化对避孕药具的采购、质检、发放和指导,继续开展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统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组织实施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推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规范服务,提高效能,方便群众。

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服务、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

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出生缺陷预防服务的可及性。

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各地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联动,合理分工,推动区域整体医疗卫生水平提升。

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五、探索建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长效机制(一)探索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

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逐步提高住院分娩补助经费标准。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共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二)探索完善机构建设机制。

“十二五”期间,以实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契机,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的需要,争取更大投入,重点支持市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实现“十二五”期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全国全覆盖,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全面提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水平。

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规范服务,提高效能,方便群众。

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服务、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

(三)探索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制订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完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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