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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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难点及其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难点及其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难点及其对策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难点 1.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审计定性和评价难。

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尤其在效益性审计方面很难明确给出可以对比参照用以衡量的具体的统一标准,因而对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度”,难以准确把握。

而且许多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都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对违反法规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对问题的定性依据不充分。

2.相关监管部门基础数据核算不规范,指标取值不一致,审计数据采集难。

社会保障涉及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多头管理极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共享和信息不沟通。

由于各部门对社会保险政策的理解,在各种情况下的侧重点不同,管理手段有差异,人员素质也有差异,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

加上资金征收和扩面难度大、统筹范围内有些地区执行政策出现偏差、核算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征数、征收数和实际入库数等在年终同一时点在不同部门取值有可能不一致。

这种现象使得审计人员难以判断哪一家的数据更准确,审计数据难以正确分析采集。

3.审计内容与对象的复杂和审计力量的薄弱。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内容和对象的复杂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基金覆盖面广,涉及到所有干部职工和弱势群体,审计户数多是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主要特点;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种类繁多,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还包括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基金;第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渠道复杂,基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捐助及基金存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基金投资收益等,基金支出有养老、医疗、失业、低保、救灾、扶贫等;第四,管理和经办机构多,涉及部门多。

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主管部门的工作。

与审计内容和对象的复杂相对照的是审计力量的不足。

审计机关的人力资源有限,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审计机构设立的时间不长,现有的社会保障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与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致使审计力量严重不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晋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9日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过程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高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联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社会保险审计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审计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保险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金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到位等,这就需要对社会保险进行审计,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二、审计目的。

社会保险审计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审计内容。

1.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

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发现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2.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的审计。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包括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3. 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审计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等方面,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计方法。

1. 文件审查。

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

2. 实地调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实际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数据分析。

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深入调查。

五、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束后,将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等,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公开披露。

六、审计效果评估。

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和改进。

七、总结。

社会保险审计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的重要手段,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落实审计结果,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

社保基金审计中应把握的重点及基本方法(一)

社保基金审计中应把握的重点及基本方法(一)

社保基金审计中应把握的重点及基本方法(一)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社保基金种类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如何把握审计重点,运用正确的审计方法开展审计工作,是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一)基金征缴方面一是社保机构是否按规定核定缴费标准,是否实行了“五保合一”,有无核定不准和不按规定核定的情况;二是税务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征收,有无降低征收比例、随意减免等问题;三是税务部门是否按规定将基金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有无私自存储、截留等问题;四是征缴管理基础性工作是否完备,是否掌握参保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等基础资料,对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未保情况是否了解;五是应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缴费登记,申报缴费手续是否齐全;六是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缴基金的情况,对以前年度欠费是否足额补缴,未缴足部分是否作出补缴计划,是否采取追缴措施等。

(二)基金管理方面一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无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

如有的社保管理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违反规定随意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用于投资、放贷、经营、搞基本建设等;二是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三是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立了财政专户管理社保基金,有无多头开户、账外存储、贪污私分等问题;四是财政部门是否严格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批复社保经办机构的预决算;五是对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是否按预算足额、及时下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全部用于社会保险费的发放,有无虚列支出和挤占挪用的问题;六是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将基金运营所得或其他收入存入账外、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七是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有无贬值的现象;八是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是否按规定由预算安排,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继续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和使用基金弥补经费等问题。

社保基金审计方案

社保基金审计方案

社保基金审计方案一、引言:社保基金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机制,旨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退休、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

然而,由于社保基金涉及资金规模庞大、经费来源复杂等特点,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和风险。

因此,开展社保基金的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社保基金的审计方案进行探讨。

二、审计范围与目标:社保基金的审计范围包括:资金管理、投资运营、征缴和发放等方面。

审计的目标是确保社保基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三、审计方法与技术:1. 政策法规分析: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社保基金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审计依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数据分析:通过对社保基金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审计人员可以查找异常数据、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对策。

3. 风险评估:结合社保基金的特点,审计人员需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征缴风险、发放风险等,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4. 现场检查:审计人员应当对社保基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运作情况和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5. 随机抽样:针对社保基金征缴和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可以进行随机抽样,查找问题根源,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四、审计重点与难点:1. 资金使用审计:着重审计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征缴和发放等方面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运用,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的情况。

2. 投资运营审计:重点关注社保基金的投资品种、风险控制、投资收益等,确保投资运营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提高社保基金的收益水平。

3. 征缴和发放审计:审计人员需深入了解社保基金的征缴与发放流程,严查偷逃、挪用等违法行为,保障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五、审计结论与建议:基于审计工作的实际调查与分析,审计人员应当提出相应的结论与建议,旨在改进社保基金管理的不足之处,确保社保基金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六、审计监督与反馈: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议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审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审计工作的开展,并及时听取社会各界对社保基金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4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是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的有效形式。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每年一审的原则,结合本地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在年初制定出切实有效、针对性强的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年末,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实反映本年度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联系人:刘忠俊联系电话:63890867二○○四年七月九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预算、决算管理以及与基金运行相关的其他业务(以下统称基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09•【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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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审计
【发文字号】审行发[1996]350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6.12.13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审行发[1996]35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
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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