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校区卫生管理制度标准

一、总则为加强校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校区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校区内所有区域,包括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公共设施等。
二、环境卫生责任分工1. 校区环境卫生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环境卫生的具体实施。
3. 教职工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4.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区环境卫生,积极参与卫生清洁活动。
三、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清洁标准- 地面:无纸屑、垃圾、痰迹,保持整洁;- 墙面:无乱涂乱画,保持干净;- 桌椅:保持整洁,无污渍;- 墙角、窗台:定期清理,无灰尘;- 卫生间:保持干净,无异味,及时清理垃圾。
2. 卫生设施管理- 垃圾桶:定点放置,保持整洁,及时清理;- 厕所:保持干净,无异味,定期消毒;- 供水设施:保持清洁,无污垢,及时报修;- 电气设备:保持整洁,无灰尘,定期检查。
3. 绿化美化- 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绿化带整洁;- 维护校园绿化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防止病虫害,确保绿化植物健康成长。
4. 公共场所管理- 食堂:保持餐桌整洁,及时清理食物残渣;- 图书馆:保持书架整齐,定期消毒;- 宿舍:保持宿舍内整洁,定期检查卫生。
四、环境卫生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2. 建立环境卫生考核制度,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教职工和学生的绩效考核;3. 对环境卫生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区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营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的校园环境,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分工负责,协同治理;(四)环保优先,绿色发展。
第四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的责任,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部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二)后勤部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三)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环境卫生教育和管理;(四)教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相关课程的设置和教学;(五)保卫部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维护;(六)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全体师生应积极参与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自觉维护校园环境整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清扫保洁:保持校园道路、操场、食堂、宿舍、教室等区域清洁,定期进行清扫和保洁;(二)垃圾分类:按照国家和地方垃圾分类政策,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三)污水处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四)绿化养护:加强校园绿化设施建设和养护,提高绿化覆盖率;(五)环境保护:加强校园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九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一)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计划;(二)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四)开展环境卫生检查;(五)及时处理环境卫生问题;(六)定期进行环境卫生评价。
2023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23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提升校园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大专、高职院校等各类学校。
第三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健康、安全、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位。
第五条学生和教职员工应共同遵守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园环境卫生设施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校园环境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间、垃圾箱、垃圾分类设施等。
第七条卫生间应当保持整洁干净,每日至少进行两次清扫和消毒。
第八条垃圾箱应摆放在合适的位置,保持定期清理,并加强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设立环卫设施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和更新校园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章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制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应派出专人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环境卫生教育和宣传工作,提升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与社会公共卫生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校园环境卫生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环境卫生奖惩制度,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校应对违反校园环境卫生规定的个人和集体予以相应的处罚和约束。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学校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力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学生和教职员工有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教育部门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处理办法。
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包括教学区、生活区、办公区、公共设施等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环境育人”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师生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院设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班级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卫生责任划分第五条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各责任区负责人对本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
第六条教学区环境卫生责任划分:(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由使用单位负责;(二)楼梯、走廊、电梯间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三)校园公共设施(如垃圾桶、座椅、路灯等)的环境卫生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生活区环境卫生责任划分:(一)学生宿舍的环境卫生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二)食堂、餐厅等餐饮场所的环境卫生由餐饮管理部门负责;(三)浴室、开水间等生活设施的环境卫生由生活设施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办公区环境卫生责任划分:(一)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由使用单位负责;(二)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责任划分:(一)图书馆、体育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场所管理部门负责;(二)校门口、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保卫部门负责。
第三章环境卫生标准第十条学院校园环境卫生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具体标准如下:(一)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桌面、地面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二)学生宿舍要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床铺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通风良好;(三)食堂、餐厅等餐饮场所要保持用餐环境整洁卫生,餐具消毒合格,食品储存符合要求;(四)公共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五)校园公共区域要保持环境整洁,绿化带养护良好,设施设备完好。
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校园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提高校园文化品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是:校园环境整洁优美,设施设备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环境意识和文明素养显著提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设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组织校园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三)指导学院和班级开展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宣传普及校园环境卫生知识;(六)其他与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学院设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辅导员和班主任等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学院师生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三)指导班级开展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合学校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五)及时解决本学院校园环境卫生问题;(六)其他与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班级设立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干部和宿舍长等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本班级同学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二)落实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三)开展班级内部校园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四)及时报告和解决班级校园环境卫生问题;(五)其他与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工作。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也日益被重视。
一个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不仅给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还能培养他们的卫生习惯和环保意识。
本文将从校园环境保洁、垃圾分类、卫生检查、绿化美化等方面详细探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校园环境保洁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首要任务。
学校应制定相关的清洁工作计划,并安排专门的清洁人员进行定期清扫和打扫,保持校园的卫生。
同时,学生也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保持自己的教室、寝室以及公共场所的整洁,不随意乱扔垃圾。
二、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一环。
学校应提供足够的垃圾分类桶,并设置垃圾分类标识,引导学生正确分类垃圾。
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垃圾分类意识,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三、卫生检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有效手段。
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教育,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校园绿化校园绿化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加大对校园绿化的投入,增加绿化面积,种植各类树木和花草,并定期对其进行修剪和养护。
同时,学校也应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绿化工作,强化环保意识。
五、室内环境卫生室内环境卫生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学校应定期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进行清扫和消毒,确保室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学生的室内环境卫生管理教育,引导他们养成室内整洁卫生的习惯。
六、食堂卫生食堂卫生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食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和配送。
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监督,定期进行食堂卫生检查,确保食堂的卫生状况符合标准。
高校、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是体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展示师生形象和素质的重要窗口。
为了创建整洁、高雅、宁静的校园环境,提升学校品位,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
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校园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实行“干部牵头,全员参与,全体行动,分工合作,层层负责,落实到人,明确标准,责任追究和评比考核”的管理办法。
各部门负责人为相关区域第一责任人,负责层层分解清洁任务,落实到人,根据统一的标准进行指导、督办、检查,并接受校领导的检查、评比、考核。
二、检查与执行1、检查组成员:先德强、李鸿斌、王冀、任云。
先德强任组长。
2、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各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整改到位。
3、检查结果及时公布、评比、考核。
三、清洁卫生标准(干净、整洁、整齐)(一)课室A、卫生标准1、地面:清洁,无灰尘、痰迹、污迹、无粉笔头,无大量粉笔沫。
2、墙壁:墙壁无脚印,无球印,不乱画,不乱张贴,无张贴后的痕迹。
3、门窗:前后门、门框、窗、窗槽(窗台)、开关干净。
4、玻璃:明亮。
5、天花板:洁净,无蜘蛛网、灰尘、污迹、污印。
6、墙角:洁净,无蜘蛛网、灰尘、污迹、污印。
墙角无卫生死角。
7、讲台:桌面洁净,无灰尘,无污迹,讲台下面无死角。
8、室内灯具、风扇:干净。
9、黑板:外边框无灰尘。
10、桌面:桌椅排列整齐,桌面清洁,书籍、文具等摆放整齐。
无刀刻痕迹。
无乱写乱画痕迹。
11、物品摆放:教室内物品(教具、劳动工具等)摆放合理整齐、无杂物。
12、窗帘:规范、无缺失。
13、垃圾:垃圾箱(桶)、废水及时清倒,垃圾不得溢出垃圾桶。
14、走廊、门前三包:包扫、包洁、包捡,无蜘蛛网,无乱贴乱画痕迹。
15、不乱接电线。
16、课室布置统一、规范,课表、作息时间表、值日表、班(校)规班(校)纪类文件,等等均张贴在课室KT板上,奖状、班级荣誉,张贴在后面黑板上方。
优秀文章或学生优秀作品等应在课室内辟出专栏。
校区卫生标准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校区环境的整洁、卫生,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师生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校区内所有教学、办公、生活区域,全体师生员工均应遵守。
二、卫生责任划分1.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学区域:- 教学楼内各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由各班(室)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洁;- 图书馆由图书馆管理员负责,每天进行一次清洁,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2. 学生宿舍:- 每个宿舍由宿舍长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洁,保持宿舍整洁;- 宿舍楼公共区域由宿舍管理员负责,每天进行清洁,每周进行大扫除。
3. 食堂、餐厅:- 食堂、餐厅由食堂管理员负责,每日进行清洁,每周进行彻底大扫除;- 食堂后厨由厨师长负责,每日进行清洁,每周进行彻底消毒。
4. 办公区域:- 各部门办公室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清洁;- 公共办公区域由保洁人员负责,每日进行清洁。
5. 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由保洁人员负责,每班次进行清洁,保持卫生。
三、卫生标准1. 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积水,保持干燥。
2. 墙面:无污渍、无灰尘,保持整洁。
3. 门窗:无灰尘、无污渍,开关自如。
4. 卫生间:无异味、无积水,保持干净。
5. 废物处理:垃圾分类投放,垃圾箱定期清理。
6. 空气质量:无异味,通风良好。
四、卫生检查与考核1. 校区卫生检查由校卫队定期进行,每月至少一次。
2. 各部门、班级卫生状况纳入绩效考核,定期进行评比。
3. 对卫生状况不佳的部门、班级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五、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卫生责任、保持校区环境卫生的部门、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卫生规定、造成卫生状况恶化的部门、班级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校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校区卫生标准管理制度,我们期望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校园环境,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净化、美化校园,改善学院卫生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处,统一管理南北校区的校园环境卫生工作。
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2.环境卫生管理实施“自治管理”和“门前三包”的制度。
即各系部、处室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到“三包”到位:(1)包卫生环境:将垃圾倒至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及时清除淤泥、地面污水。
(2)包绿化区免遭破坏:爱护管理责任区内花草树木,不得破坏花草、擅自修剪、移植。
(3)包美化、亮化:保持墙面、标识标牌、橱窗及其它设施的完好,确保环境美观、整洁。
3.学生工作处督促各系部做好教室和学生寝室的卫生清理工作。
4.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措施和要求:责任到人,要求到点,落实到底,检查到位。
二、责任区划分(一)南校区物业管理责任区域1.徐特立馆、艺术馆、第一实验楼、第二实验楼、第一教学楼、第二教学楼、第三教学楼、体育馆楼栋内部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的清洁卫生与物品整理,所有下水道、排水管道、雨水管等的疏通,化粪池清理,垃圾的收集、清运。
2.实验剧院、琴房,徐特立馆的会议室、学术报告厅、院领导办公室及院领导值班室室内清洁卫生。
3.外围公共环境卫生。
包括校园内所有道路、广场、运动场地、道路公共设施、共用卫生间等的保洁,道路排水沟的疏通及垃圾站管理,楼栋周边2米以内的绿化区内清洁卫生。
4.所有卫生责任区内水、电、木及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检查与报修,并做到及时关灯节能,适时开窗通风。
5.运动场内部分与道路或体育器械连一在起的绿化区,兴汉路及东侧绿化带的保洁工作。
6.学院重大活动时特立路北面与校园外栏杆相连处绿化带及人行道的保洁工作。
7.院内学生公寓。
(1)荷花一、二公寓:公寓楼内公共场所(含楼梯、走道、厕所、洗漱间、内坪等及附属设施),楼栋四周5米以内(含绿化区域)的环境卫生。
(2)荷花三、四公寓:围栏内公共区域。
校园环境卫生和管护管理制度
校园环境卫生和管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二、责任分工1.学校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卫生管理规定并配套相应的管理措施,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卫生管理工作;2.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制,明确负责人,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目标,监督落实,并及时向学校行政部门报告;3.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整治工作;4.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爱护公共设施,创造整洁、美丽的学习环境。
三、卫生管理措施1.环境卫生检查: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校全面环境卫生检查,负责人要及时整改不达标的地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行政部门报告。
2.定期清扫:学校要配齐相应的清扫人员和清扫设备,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定期清扫,并及时清理垃圾,保持整洁。
3.垃圾分类:学校要设置相应的垃圾桶并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4.病害防治: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病害防治制度,委托专业团队进行学校环境的定期检测和健康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
5.灭鼠防鼠:学校要定期对校园进行灭鼠工作,安装防鼠设施,并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增强防鼠意识。
6.爱护植被:学校要加强对校园植被的管理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修剪植被,根据不同季节的要求进行浇水和施肥,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
四、监督检查五、奖惩制度1.对于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维护和整治工作的学生、教职工和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于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宣传教育学校要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环保意识和卫生素养,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此外,还要在学校的公共区域设置宣传标语和海报,通过多种渠道向师生宣传环境卫生知识和防治技能。
七、附则1.学校环境卫生和管护管理制度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工作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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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山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第8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各二级单位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饮食(食品)服务、商铺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等。
本办法所指的二级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产业集团、附属学校以及有关科研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环境卫生活动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校园环境卫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1—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师生员工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校园卫生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学校总务处或保卫处举报,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总务处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部门,具体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校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四)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监督、检查、评估;(五)其他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保卫处是学校综合治理事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学校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巡查,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综合治理;—2—(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纠正校园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内部制度;(三)组织实施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方案;(四)纠正本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五)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学校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应责任,接受学校监管。
第十二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园环境管理第十三条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板障等。
—3—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或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严禁畜力车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柱、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第十九条校园内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草坪等,有关部门应经常巡视、及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
—4—第二十二条进入教学区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谢绝嬉戏打闹、逗弄儿童;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在草地上休闲纳凉和游戏娱乐。
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等大型宠物进入教学区。
禁止在教学科研行政楼宇居住及从事个人生活活动。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四条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必须报总务处并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四章校园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总务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5—(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委托服务范围内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
管辖范围包括:校园主干道、绿化区、公共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宇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宿舍)公共区域、校园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校园公共区域;(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含本单位师生员工集体办公室和集体宿舍的室内卫生)。
管辖范围包括:房屋滴水线范围内以及“门前三包”管理范围内。
门前三包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四)餐饮、商铺、招待所等服务机构负责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校园环境卫生责任:(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6—(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校内道路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
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施工或拆迁单位,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执行,做到文明施工,严禁乱排放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餐饮、商铺等服务行业环境卫生按国家、所在地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校园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把垃圾倒入垃圾箱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
不准损坏、占用或挪动垃圾箱,一经损坏,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学校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配套。
第三十四条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7—(一)随地吐痰、便溺;(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袋等废弃物;(四)冲洗车辆;(五)在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礼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六)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统一要求的指标之内。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专项工作,通报各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检查工作内容、形式和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学校将联合市政管理机构执法,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学校将按物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解除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商铺门店、餐饮、招待所等服务场所进行卫生管理的服务企业,学校将按相关合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学校有权停止其施工资格,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各二级单位,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全校性环境卫生检查工作中评审不合格的班级、宿舍等,将分别与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评比等相挂钩。
第四十三条学校环境卫生和综合治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阻碍校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9—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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