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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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介绍

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介绍

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介绍引言大学生就业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每个大学生个人发展的关键一步。

然而,就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对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方面有着重要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大学生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就业过程中的知法懂法能力。

劳动法劳动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就业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下是劳动法中一些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重要规定:1.劳动合同签订: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劳动关系建立时签订。

2.试用期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大学生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雇主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适应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试用期期间,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3.工资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大学生在工作中应注意核对工资数额和支付时间,如有问题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解决。

4.工时和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大学生的合法休假权益,如年假、病假、婚假等。

同时,劳动法规定了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安排。

人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人才市场是大学生求职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对其管理和监督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一些人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主要内容:1.信息发布规定:人事人才市场必须如实发布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歧视性的招聘信息或限制性的就业要求。

2.招聘中介服务管理:人事人才市场应当合法、规范地开展招聘中介服务。

招聘中介机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收取大学生求职者费用,不得发布违法违规的招聘信息。

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人事人才市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如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非法中介收费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大学生就业签约必须知道的常识

大学生就业签约必须知道的常识

大学生就业签约必须知道的常识大学生就业签约必须知道的常识!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

但是不代表不能有实习资格。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学历、造假则合同无效。

在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时,简历内容一定要真实。

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你的简历有“水分”。

他们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补偿金。

4.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切记,跟你在校时的打工完全是两回事。

5.合同签订时间。

自你为用人单位干活那天起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从干活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

否则自第2个月起应支付双倍工资。

6.试用期长短。

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是三个月以下的。

不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

8.试用期不能多次签订或单方延长。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不能单方面延长其试用期。

9.劳动合同要有工作地点范围的限制。

用人单位不能在合同期内,以工作需要为名,随意调派到外地分公司或者以出差为名而长期派驻外埠工作。

10.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招聘的时候用人单位对你说,是否上保险需要领导批准或协商。

或者根据你的工作表现来决定,你可以扭头就走,不用犹豫。

另外现在传销风气旺盛不减,大学生就业容易落入其中陷阱造成严重后果,主页简单复制粘贴了一些关于预防落入传销陷阱的要点,各位不要松懈!一、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传销公司最常用的话是“让你在消费的同时赚钱”,这是鬼话,消费就是消费,赚钱就是赚钱。

把消费当职职业,永远也别想赚钱。

二、不见兔子不撒鹰。

所有传销公司都是为了一个字“钱”,你凭什么给钱他,一定想清楚:是他有你需要的产品?还是他有你需要的服务?都没有,只是为了他能给你一个事业。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摘要:在校学生在基本完成学业后提前就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用人单位甚至劳动仲裁委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这也阻碍了在校学生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和劳动者概念内涵出发,结合案例对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界定标准一、案件小王是徐州某学校的应届毕业生,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小王持该校“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一公司,此时小王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小王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小王进入该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王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等确定月薪。

两个月后,小王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小王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小王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6年11月8日,小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小王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就小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来看,在校学生是否是劳动者这一问题是关键,决定了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而就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其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者。

未毕业的大学生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未毕业的大学生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未毕业的⼤学⽣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未毕业的⼤学⽣⾃然符合《劳动法》关于年龄条件规定就应依法享有劳动权。

2、是否以就业为⽬的。

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利⽤业余时间勤⼯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去⽤⼈单位实习是以学⽣的⾝份实习的,⽬的只是勤⼯俭学,不以就业为⽬的,⾃然不能视为就业,在校⽣与⽤⼈单位未建⽴劳动关系,也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未毕业的⼤学⽣虽然还是在校⽣,⾝份依然还是学⽣,但他们已经学完全部课程,去⽤⼈单位实习不是勤⼯俭学,⽽是以就业为⽬的,可以视为就业,在校⽣可以与⽤⼈单位建⽴劳动关系,也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3、是否⾝体健康。

⼀般来说,很多⽤⼈单位在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之前,都会要求劳动者进⾏体检或组织劳动者进⾏体检,⽬的就是为了确认劳动者是否⾝体健康,是否能胜任⼀定劳动强度的⼯作。

4、是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权利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犯罪嫌疑⼈或在押犯被排除在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

综上所述,如果未毕业的⼤学⽣符合以上条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附赠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甲⽅(⽤⼈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订⽴本合同。

第⼀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______年______⽉______⽇起⾄⽌。

其中,试⽤期(有/⽆),⾃______年______⽉______⽇起⾄______年______⽉______⽇⽌。

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学院:班级:姓名:学号:《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高校毕业生剧增,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然而,大部分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因此在就业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困惑。

本文就从劳动法律法规入手,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座椅探讨。

一、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在作用、内容等方面都有着诸多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而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俗称为三方协议。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之后都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具体表现在:第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第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动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绵绵,权利义务内容更为明确和具体。

第三,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应届生未拿到毕业证签劳动合同允许吗

应届生未拿到毕业证签劳动合同允许吗

应届⽣未拿到毕业证签劳动合同允许吗应届⽣找⼯作是很困难的,如果⾃⼰找到⼯作的,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最好及时找⽤⼈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双⽅当事⼈的权利义务,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的合法权益。

那么,应届⽣未拿到毕业证签劳动合同允许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没有拿到毕业证,不是劳动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建⽴:⾃⽤⼯之⽇起即建⽴劳动关系,⽤⼈单位应1个⽉内签订书⾯合同,否则被处罚⽀付双倍⼯资。

同时新法规定,“⽤⼈单位⾃⽤⼯之⽇起满⼀年不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这样劳动者就不⽤担⼼是否签合同的问题了,如果单位不和你签合同,⼀年后,你就直接转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必备条款: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件号码;⼯作地点;⼯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五项条款,除去双⽅当事⼈情况是合同必备要件外,实际增加了三条:⼯作地点;⼯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对于此必备条款,以往很多单位都规避社保问题,不给劳动者上保险,现今⼤学⽣在找⼯作⾯试时,就不需提社保问题了,这些条款都是企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果企业合同中没有此条款,则⽤⼈单位就违法了。

(三)试⽤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头劳动合同有效吗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形式订⽴”。

这⾥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建⽴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劳动关系。

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劳动法》只承认书⾯劳动合同⽽排除⼝头劳动合同。

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

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

2016年第11期社会经纬169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张恩宁摘 要: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致使大学生群体不得不通过各种形式兼职实习的机会来逐步增强自身的就业竞争力,但是,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尴尬乱象时有发生,近年来,如何增强大学生在兼职实习过程中自我保护能力,已经逐步成为一个广泛关注与思考的社会焦点。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实习 合法权益 自我保护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名称: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研究DOI: 10.16722/j.issn.1674-537X.2016.11.075一、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具有劳动者身份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就业市场日益开放,高校培养策略尤其关注毕业生质量,而毕业生质量主要表现为专业功底与就业能力,因此,愈来愈多的在校大学生会利用假期等课余时间到校外寻求适合的短期工作机会,而且得到高校的鼓励与认可,在此背景下,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理应为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确定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42、46条规定依据我国《宪法》第42、46条的规定可知,公民同时拥有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因此,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兼职实习过程中的“劳动者”身份并非相互排斥,而且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四类人群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体及特种工艺单位除外)、精神病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行为自由被限制或剥夺的人。

就当前在校大学生群体而言,几乎完全超16周岁,行为自由且精神正常,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而且能够依据企业组织的规章制度、生产任务或服务要求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这不仅为企业组织创造了经济效益,更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理应具备《劳动法》层面的劳动者资格。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自强律师经常有HR伙伴咨询提述问题,而该问题也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因具有学生身份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很多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均认为与尚未毕业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均系无效行为,或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下文将通过对三种常见的在校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来逐一分析和论证提述问题:【在校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常见用工形式】一、勤工助学1、定义勤工助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用人单位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2、用工关系性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该规定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

从该规定可知,在校生以勤工助学形式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1、定义实习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实习是一种实践性活动,学生并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

2、用工关系性质我们认为,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因实习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提供有报酬劳动的条件,故一般不应将其界定为劳动关系。

三、准毕业生就业1、定义此处准毕业生特指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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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很多公司认为,依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8月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大学生虽然入职了本公司,但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律师解答: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005年5月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双方符合实质条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排除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利。

至于《意见》第十二条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属于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擅自认为大学生入职就是勤工俭学是不对的。

这不同于正常就业。

综上,只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符合《通知》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且不存在欺诈等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行为,从目前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来看,大学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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