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占林地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三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草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4月15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四条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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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三章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第四章社员住房建设用地第五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
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
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
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七条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区片综合地价及时公布。
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本次公布范围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以外全省105个县(市、区)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和最低值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省政府委托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管理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更新查询系统,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
要针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1.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2.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我们国家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嗯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进行阻挠或者干涉,当然国家在征收土地时相应的会给被征收者一定的补偿费,而这个补偿费用是很多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关注的。
嗯小编将以陕西省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陕西林业确权实施方案全文
陕西林业确权实施方案全文一、总体要求为了加快林业资源确权工作进程,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陕西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确权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林下资源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确权工作。
三、确权目标1. 确保林业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保障各类林业主体的合法权益;2. 建立健全林业资源的登记档案,提高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 推动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四、确权程序1. 调查摸底:组织相关部门对林地、林木、林下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清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等。
2. 核实权属:依法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明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3. 确定权属:依法确定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出具相应的确权证书。
4. 公示公告:对确定的权属信息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5. 形成档案:建立健全林业资源的登记档案,确保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确权保障1. 法律保障:依法保障林业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各类林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2. 资金支持:加大对林业资源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确权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宣传教育:加强对林业资源确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和支持度。
六、确权效果1. 林业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各类林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林业资源的登记档案建立健全,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得到提高。
3. 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得到推动,林业产业得到良性发展。
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林业资源确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透明。
八、附则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陕西林业确权实施方案全文到此结束。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陕西林业确权实施方案最新
陕西林业确权实施方案最新近年来,陕西省林业资源逐渐得到保护和管理,而林地确权实施方案更是成为了当前林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推动林地确权工作,陕西省林业厅制定了最新的林业确权实施方案,以期为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首先,陕西省林业确权实施方案最新的内容包括了对林地所有权的明晰和确认。
通过对林地的调查和测量,确权工作将明确每块林地的所有权归属,为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确权工作还将对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明确,为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依据。
其次,林业确权实施方案还将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对林地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非法砍伐、滥用等行为的发生,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通过对林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此外,林业确权实施方案还将推动林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通过林地资源的流转,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农村产业的转型升级。
同时,流转还可以促进林地资源的保护,减少因过度开发而导致的环境破坏,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最后,林业确权实施方案还将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林地资源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监测和评估工作还将为林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陕西省林业确权实施方案最新的出台,为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将有力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广大农民朋友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
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7.04.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1996年12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保障各项建设征地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
第四条西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统一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市、区、县统一征地机构是在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征地工作,接受建设用地单位的委托办理征地事宜,代表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度假区设立的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该开发区、度假区范围内的征地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农业、林业、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统一征地机构做好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
统一征地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依法批准建设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统一征地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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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9月8日
第一章总则
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
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六条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第三章补偿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
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
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
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第十四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
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林地在2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
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
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
,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林。
第四章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不属征用、占用林地,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统一收取;征用个人使用的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全部付给本人;征用、占用属于集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除95%付给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外,其余5%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留县(市、区)3%,上缴省、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
(二)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返还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地(市)3%;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各返还给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省3%;
(四)付给集体或者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八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和林木与其它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统一收取,全部付给原林地、林木、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富余劳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留成的补偿费和按规定不退给用地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和管理,不得挪用。
收取上述费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虽经依法批准但拒不承担各项补偿费用的,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林地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并
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审批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批准的文件无效;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批准占用林地之日起30日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补偿费用5‰的滞纳金。
对在3个月内仍未缴纳各项补偿费的,终止其在所征用、占用林地内的一切活动或收回林地。
对已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征用、占用国有林业单位、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经营范围内的非林业用地(包括农业用地、畜牧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