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征收标准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8•【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9.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 1 -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林地。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七条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九条林场以发展单位经济采矿、采石或与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合作采矿的,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特用林和防护林以外的林地。
第十条其它特殊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报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1995年4月20日)一、为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在我区所辖范围内进行勘测设计,修建工程设施,铺设线路,开采矿产资源,建设开发区,开发旅游业及其它改变林地用途,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含0.2,下同)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四、凡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先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使用林地申请报告;(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三)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四)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五)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的协议书。
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审同意(占用区直属国营林场林地,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厅初审)后发放。
建设单位持《按照》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五、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发布执行,2004年4月11日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
但据了解,现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依法制定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收取的项目、范围不全,标准偏低;有的在收取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更有效地加强对林地的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现对依法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有部问题作以下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收取办法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收齐、收足;还没有制定的或制定的办法不完善的,应参照本《通知》的附件尽快协助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收费办法。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
林地占用补偿标准

林地占用补偿标准
森林地占用补偿标准是指在森林被用于建设时,对森林损失带来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
据《森林法》规定,森林地占用补偿应依据占用森林的用途、范围、原始森林的质量和受
到的森林损失等情况进行确定。
1、适用于城市、乡镇建设的森林及其他绿地:补偿比例为1.5:1.0,即占用1平方
米的森林,补偿1.5平方米的森林或绿地;
二、森林地占用补偿检测要求
1、森林补偿工作必须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原则,在行政职能范围内组织开展;
2、按行业规定,森林补偿工作必须由森林补偿专家组实施,并受到林业部门的监督,补偿工作的精度和质量由林业部门统一检测;
3、每个行政区所占用的森林地,必须统一按行业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补偿
专家组进行评估或检测,现场勘测和调查;
4、森林补偿工作中,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5、补偿工作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对原始林地的质量、森林地占用的范围进行统一确定,并完全依据全国现行的林地补偿标准来进行核算和补偿;
6、森林补偿工作必须在政府管辖范围内使用林地,补偿相应的林地费用,每个补偿
期限不得超过3年;
7、森林补偿金额由森林补偿专家组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文件规定;
8、森林补偿工作完成后,必须组织森林补偿专家组进行相应的结果评估,将补偿工
作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全面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申报范围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1、现场查验报告;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二)林木补偿费: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1、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2、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3、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土地征用中的“一税四费”

【观点精粹】土地征用中的“一税四费”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征地事实上已经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土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补偿费和征地管理费“一税四费”。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出台。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占用税是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征收的。
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强人们保护耕地的意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也有利于筹集资金,综合开发农业。
耕地开垦费。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可见,耕地开垦费作为耕地征用环节发生的费种,是针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而言的。
土地征用后转为建设用地属于政府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范围。
征地补偿费。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是政府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就被征用土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补偿性费用。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显然,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与否,是以集体土地是否转为国有为前提的,无论是集体农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只要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转为国有土地,就必须支付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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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安置补助费林木
补偿费林地补偿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征收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福建省闽价〔1993〕费字78号文标准执行。
地类或林种
城市规划区内
非城市规划区内
防护林林地
国家级20
国家级10
省级以下16
省级以下8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统一收取,用于安排异地造林。林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返回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特用林林地
国家级20
国家级10
省级以下16
省级以下8
用 材 林
12
6
经 济 林地
8
4
疏 林 地
6
3
灌木林地
宜 林 地
4
2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备注
林木采伐后,归原林权所有者
1、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
2、竹林: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按用材林标准;其余的竹林按经济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