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承包集体林地补偿项目及标准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完整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关于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 32号)规定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照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一) 用材林的补偿标准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2.1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收1.1元。
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收0.9元。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2、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100﹪。
3、成熟林,为采伐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补偿标准的2-3倍。
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执行。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执行。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一)用材林: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
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
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精)

吉林省征占林地砍伐林木各项补费计算依据及方法一、各项补偿费计算文件依据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㈡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54号)㈢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㈣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32号)㈤《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二、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国有林地的补偿费,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五款“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
集体林地的补偿费,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计算。
㈠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1.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5倍。
㈡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㈢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4至6)㈣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倍,占用期二年为3倍)三、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根据《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第三款“砍伐林木补偿标准”计算。
㈠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计算方法九公分以下幼树幼苗补偿费=每个树种补偿单价*年龄*株数*林种补偿系数㈡九公分以上林木补偿费计算方法⒈幼、中、近熟林补偿费=[ 现有蓄积*(1+各龄组生长率)^n(间隔期)*成熟林出材率*成熟林的木材单价-现有蓄积*现有出材率*现在木材单价]*龄组补偿系数*林种补偿系数⒉成过熟林的补偿费=现有成过林蓄积*现成过熟林木材单价*0.2*林种补偿系数⒊经济林的补偿费=经济林株数*年均单株产值*林种补偿系数(4—6倍)。
最新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及征地苗木补偿实施

最新征地树木补偿标准及征地苗木补偿实施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
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上海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
(1)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注:单位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江西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江西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二)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江西省政府颁了新征地补偿标准,此后批准用地或实施征地的,都将按照新标准进行执行。
广大农民对此非常关注,一些林地承包人对此更是非常关注,因为林地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比一般耕地更大,耗费的精力和金钱也更多,相应的,也更为关注林地补偿标准。
那么,江西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江西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具体标准是什么?(一)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二)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