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11月21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鲁事管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15年4月1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20日印发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9日。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目录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处罚事项1.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处罚2.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3.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二、省级机关人防行政处罚事项1. 对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2. 对侵犯国家人防利益行为的处罚3.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处罚事项。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与审查第三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章附则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文体。
第五条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按时报送公布工作,特殊情况的,还需组织实施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省机关事务局梳理了机关事务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事项,编制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对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断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努力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xls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确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鲁政办发[2001]119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 实 施 能 源 审 计 1 0 个 工 作 日
前 , 应 书 面 通 知被 审计公 共机 构 准 备好 相
关 资 料 ;
二 (
)
能 源 审计 工 作周 期 不 超 过 1 年 ,
计 累
作 超 过 工 日 不
天 4 5
。
第 八 条 能 源 审计服 务 机构 须具 有 独
《 山 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
( 省政 府 令
第 号 2 3 8
)
第 五十三条规 定 ,
现 对 《 山 东 省 公 共机 构 能源 审计 管理 暂行 办法 》
重 新 登
记 、 编 制 登记 号 、 公 布 , 请 遵 照 执行 。
山 东 省 机 关事 务 管 理M
年 月 2 0 1 8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备 履 行 能 源 审 计 工 作 所 必 须 的 检 验 、 测 试等 专 业 技 术 能力 , 具备 相 关领域认证 资 质 或 实 验 室 认 可 资 质 。 鼓 励 具备采 用合 同 能 源 管理方式提 供 节 能 服 务 经 验 的 企 业 承 担 能 源 审 计服务 工作 。
合 工 作 实 际 , 委 托 能 源 审 计服 务 机 构 , 组
织 开 展 能 源 审计 :
一
(
)
年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占 本级 公 共机
构能源消 费 比重排前 1 0% 的 ;
二 (
)
与 上 一 年 度 相 比 年 度 能 源 消 费
量 增 长 超 过 2 0 % 的 ;
能 改 造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用 能 标 准 制 定 等
工 作 相衔 接 。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6182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4c.png)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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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l 尔钉动物 q i 靛督 风险 评估分级管理 办法 ( 试行 )
山东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 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 印发 山东省 “ 十三五 "时期
创建 “ 平安农机 ’ ’活动 实施 意见的通知
鲁农机 安 字  ̄ 2 0 1 7 3 5号
各市农机 ( 农业 )局 、安监局 :
为贯彻 落实党 中央 、国务 院和省委 、省政府关 于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策部署 以及
《 全 国安全生产 “ 十三五"规划 》《 山东 省安 全生产 “ 十三 五”规划 ≯ ,进… 步促进 我省
农机安全生产 和农业 现代化建设 ,根据 农业 部和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 《 关于印发 “ 十 三
7 9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0 t 7年第 9期
鲁事 管发 [ 2 ( ) l 7 ]1 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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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 政处罚裁量基 准 ( 试行 ) 》于 2 0 1 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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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 议审议通 过 ,于 2 0 1 5 年 4月 2 0日印 发执行 。有效期 至 2 0 1 7 年. 1 月 1 9 H。为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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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l 东省 畜牧 兽医局关 于印发 l l . 1 东省动物 卫生 监督风险评 估
分级管理办 法 ( 试行) 》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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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东省畜牧 兽医局
2 0 i 7 年3 月1 4日
( 2 0 1 7年 3月 1 4 日印 发 )
注 :本 文 附件 详见 山东 雀人 民政 府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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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 管理 局 关二 r印发 山东 省机关事务 管理 局 行政 处 罚裁 量 基 准 ( 试 行 )的通 知
政策 的连续性 ,根据 《 山东 省行政 程序 规 定 》 ( 省政 府令 第 2 3 8号)笫 珏 卜 一 条规 定
现对 《 山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 罚裁量 基准 ( 试行 ) 》重新 登记 、编剃 记 号、公
布 ,请遵照执行 。
本基准 自 2 0 1 7 年4 月2 0日 起施行 ,有 效期 至 2 0 1 9年 4 目l 9目。
附件 :山东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行政处 罚裁 鬣基准 ( 战行 )
I 东 省机 关事 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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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1 7年 3月 府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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