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办发〔2020〕14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已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7月28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外出授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出授课人员,是指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应邀外出授课的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
第二条审批备案。
厅办公室负责授课邀请函的运转,不接受点名邀请,不接受与应急管理业务工作无关的邀请。
厅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授课应由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其他干部外出授课须报分管厅领导同意。
干部要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外出授课,外出授课前应认真填写《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干部外出授课审批备案表》(附后),交人事处备案。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报批,并于授课结束后一周内补办书面程序。
未经组织批准,一律不得外出授课。
第三条讲稿审核。
授课内容要符合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厅党委的工作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具体讲稿应事先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把关签字。
人事处建立干部外出授课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相关费用。
授课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邀请授课单位承担。
第五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外出参加咨询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鲁应急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应急局: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工作,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6月4日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应急、决策咨询、检查、技术评审等应用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遴选、考核、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主要任务类别(一)应急处置类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咨询服务类1.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2.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3.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意见和建议;4.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5.其他咨询类工作。
(三)现场检查类1.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防汛抗旱防台风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及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等活动;2.参加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工作,并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3.参与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4.参与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5.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6.其他检查评估工作。
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市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与“五位一体”执法模式紧密结合,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第五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类分级执法,不影响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第六条根据所属行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二)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
(三)建设在工矿生产经营单位、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生产基地和居民区等重要生活设施上游1公里的尾矿库。
(四)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
(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单位。
(七)金属非金属冶炼单位。
(A)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的涉爆粉尘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一)上年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三年。
(二)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一次被行政处罚五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一年。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一、行政执法主体应急管理部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马锐、尚文启、韩宇峰、刘涛、王振永、陈明、侯茜、李征、冯智慧、王立忠、刘钊、宋宏林、范景春、陆旭、肖丹、马守业、周超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五、程序1.现场检查编制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2.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5月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
通知(鲁政办字〔2024〕28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0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应急〔2023〕70号)要求,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省编制了《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7-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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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9月13日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严格精准、创新完善、提质增效为着力点,健全执法体系,强化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加快建立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守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工作措施(一)严格安全生产执法责任。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应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力量,可探索将行政处罚权依法授权或依法委托能够有效承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我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职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主体。
公示应急管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二)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四)政务服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服务对象、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救济渠道、办理地点和时间等信息;(五)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六)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按规定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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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依法进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的机构为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责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
公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等信
息;
(三)权责事项清单。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权力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流程图、救济方式、投诉举报等信息。
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还应公示办理场所、执法岗位、联系方式、服务指南、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事项类别等信息。
(四)“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公示办理项名称、事项编码、服务对象、办理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承诺时限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理进度查询、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三)依法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主要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形式,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主要事实;
(五)适用依据;
(六)决定内容;
(七)作出机关和日期;
(八)救济渠道;
(九)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应按照规定推送“信用山东”网站或本级政府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告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发现执法信息内容公示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
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
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
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明确牵头机构和承办机构,于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数据,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明确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