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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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市交通委:你委《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23〕812号)收悉。
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打算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不含区域性出租汽车)运价。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基础运价1、起租价由现行13.0元/3公里调整为14.0元/3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由现行2.4元/公里调整为2.5元/公里。
2、途安车型出租汽车起租价为16.0元/3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为2.5元/公里。
二、运价加价1、超运距加价里程由现行10公里调整为15公里,载客运距超过15公里(不含15公里)部分按超起租里程单价加价50%。
2、当日23时(含23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时段内,起租价、超起租里程运价上浮30%。
上述两条件都具备时,两项加价同时执行。
三、计时计程载客营运途中因非承运人责任时速低于12公里或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由现行每5分钟计收1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调整为每4分钟计收1公里超起租里程运价。
四、车资结算规章1、上述运价最小显示计费单位为0.1元,0.1元以下尾数实行"四舍五入'进位。
2、计价器车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不显示。
元以下尾数大于等于0.51元则进"1元',小于等于0.50元不计费。
五、其它1、出租汽车运价内含乘客意外损害保险。
2、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按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3]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运价调整由你委负责实施落实,并做好计价器更新的督察工作。
上述运价调整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车辆计价器程序更新进度分批实施,最迟于2023年10月底前调整完毕,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自9月15日起调整本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自9月15日起调整本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自9月15日起调整本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的公告为加快轨道交通发展,进一步完善票价机制,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于2005年5月30日组织召开了轨道交通票价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9月15日起适当调整本市轨道交通客运票价。
基准票价起价由2元调整为3元,每段进级1元;起乘里程6公里,之后按10公里进级。
一、二、三号线以及今后新投入运营的线路执行调整后票价。
在“一票通”改造完成前五号线暂维持现有的票价水平。
轨道交通票价管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企业在基准票价的基础上,实行包括优惠票价在内的下浮运价措施。
在这次票价调整的同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还将采取两大措施:一、从11月份起,一、二、三号线完成售检票系统的改造后将推出对使用公共交通卡的常乘客的优惠措施:即在一个自然月内,用同一张交通卡乘坐地铁满70元之后,当月在地铁内再次使用交通卡则每次票价打9折,即给予10%的折扣优惠。
二、今年年底完成轨道交通站点的“一票通”改造。
实现“一票通”后,如果具备同一站体换乘条件的,就可以做到一次购票、乘距连续计算,从而降低了乘车支出。
附件:具体票价详见市发改委网站“最新信息公开”专栏。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2005年9月9日附件:调整后轨道交通票价表(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乘距(公里)│票价(元)│票价增减(元)│├───────┬─────┼────────┼─────────┤│0-6│ 0-6│3│1│├───────┼─────┼────────┼─────────┤│6-16│ 6-16│4│1│├───────┼─────┼────────┼─────────┤│16-26│16-22│5│1││├─────┼────────┼─────────┤││22-26│5│0│├───────┼─────┼────────┼─────────┤│26-36│26-28│6│1││├─────┼────────┼─────────┤││28-34│6│0││├─────┼────────┼─────────┤││34-36│6│-1│├───────┼─────┼────────┼─────────┤│36-46│36-38│7│0││├─────┼────────┼─────────┤││38-40│7│0││├─────┼────────┼─────────┤││40-46│7│-1│├───────┼─────┼────────┼─────────┤│46-56│46-52│8│-1││├─────┼────────┼─────────┤││52-56│8│-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正>(2015年1月22日)沪府办发〔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
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总页数】5页(P1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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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全国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关系。
2008年8月本市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0分钱。
三、上海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本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五、上海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60分钱。
六、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本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0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07元。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一)调整农业生产(试行)用电两部制电价结构。
基本电费最大需量从每月每千瓦33元提高至39元,变压器容量从每月每千伏安22元提高至26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沪发改价督〔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发布工作,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大市场价格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进一步强化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督促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推进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6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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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1
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督[2009]0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30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
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09]0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规定,按照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沪价成调[2009]005号)核算的原料奶生产成本,在统筹研究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并适当调整原料奶部分指标计价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