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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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7〕24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7〕24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7〕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的规定和国家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本市各类非居民天然气用户销售基准价格均下调0.11元/每立方米。

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用户分类调整后漕泾热电 2.29 天然气发电厂 2.39 化学工业区 2.54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500万立方米以上 3.06 120-500万立方米 3.56 120万立方米以下 3.86二、相关价格政策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同时,实行季节性差价,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4月1日至11月30日每立方米降低0.1元。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2017年10月1日——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特种用水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特种用水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特种用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沪价公〔2005〕024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特种用水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5〕024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调整本市特种用水价格的函》(沪水务[2005]1016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理顺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本市特种用水价格。

具体通知如下:一、桑拿浴场用水价格,浴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及以下的,由现行的每立方米5元调整为10元;浴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以上的,由现行的每立方米5元调整为15元。

足浴(含足部保健)用水,纳入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0元。

大众化便民浴室用水,不纳入特种用水价格,仍按现行的每立方米1.50元执行。

二、洗车用水,纳入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5元。

洗车点如已安装并使用循环利用装置的,用水价格仍按每立方米1.50元执行。

三、饮料(含啤酒、纯净水等)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50元。

四、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只水表(户名)计量收费的,应加装水表独立开户;无条件加装独立水表的,可由供水单位安装二级水表计量收费。

请供水单位与用户抓紧办理装表相关事宜。

以上特种用水价格调整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你局会同各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收费管理,并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上海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疏导上海市电网电价矛盾的通知上海市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要求,现将疏导本市电网电价矛盾,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本市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含税,下同),居民生活和农业排灌、农副动力用电价格不提高,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动力价格的每千瓦时降低0.10元执行,高校学生生活用电(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和浴室)执行居民电价。

为进一步合理电价结构,缩小电石、铁合金生产用电价格和一般工业电价的差价;原执行基建动力价格的用户,执行非普动力电价标准;原执行菜篮子电价标准的用户,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

调价金额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和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

二、实行夏季季节性电价(一)除居民生活和农副业动力生产用电外,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高峰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6元,平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低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04元;执行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高峰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04元;未实行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09元。

电石、铁合金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业两部制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夏季季节用电价格见附件二。

(二)试行避峰(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

凡与电力部门签订避峰让电协议、实施负荷监控的用户,避峰补偿电价标准为:隔日通知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0.30元,当日通知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0.80元,随时可中断用电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2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沪发改价管〔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优化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36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完善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引导各类天然气发电机组合理发挥作用,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清洁能源高效利用,以及天然气发电行业均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役及已疏导电价矛盾的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一)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水平1、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每月37.01元(含税,下同),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802元。

天然气调峰9E系列发电机组,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5元。

2、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小型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每月36.50元;电量电价按照阶梯式价格执行:全年(自然年度,下同)发电利用小时2500(含)以内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5044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不含)-50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240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0小时(不含)以上的电量电价执行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3、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执行单一制电价,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7870元。

(二)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调整步骤天然气调峰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的容量电价分步调整到位。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公[2001]0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1.05
【实施日期】2001.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沪价公〔2001〕033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电司财字(2001)第844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热价格的请示》悉,你司所属杨树浦、南市、吴泾、闵行四热网,由于燃料成本增加等原因,热价多年没有到位,造成供热亏损。

为了理顺本市热价,促进电力改革和集中供热良性循环,经与市经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调整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老用户适当提价,具体标准如下:
1、凡原合同用户以外的用户和转供用户热力价格统一按每百万千焦38.00元(含增值税)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发改价管〔2021〕6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63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关于优化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36号)确定的气电价格联动机制,结合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决定联动调整本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一)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687元。

天然气调峰9E系列机组,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5元。

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二)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小型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的电量电价为: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含)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929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不含)-50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125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0小时(不含)以上的电量电价执行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

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三)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的单一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783元。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价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附件: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价表单位:元/月·千瓦,元/千注:9E调峰机组发电利用小时300(含)以内,电量电价每千瓦时增加0.15元。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3.12•【字号】沪价公[2001]007号、沪通信管[2001]办字10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的通知(沪价公[2001]007号、沪通信管[2001]办字10号2001年3月12日)上海市电信公司: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信部清[20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1年3月21日起调整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

具体如下:一、电话月租费1、住宅电话由24元调整为25元,崇明县住宅电话由24元调整为18元;办公电话由37元调整为35元。

2、住宅电话月租费内的金额,原包含营业区内免费通话50次,现改为按当月电信账单实际应支付的区内通话费相抵扣的办法,超过6元的抵扣6元,不足6元的免收区内通话费。

二、营业区内通话费1、营业区内通话费计费单元,由按三分钟一次计费,改为按首次三分钟,以后每一分钟计费一次。

2、住宅电话由每次三分钟0.16元调整为首次三分钟0.20元,以后每一分钟0.10元;办公电话由每次三分钟0.22元调整为首次三分钟0.22元,以后每一分钟0.11元。

3、IC卡、有人值守公用电话由每次三分钟0.50元调整为首次三分钟0.50元,以后每一分钟0.20元。

磁卡和投币公用电话计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三、营业区调整1、将松江、青浦、金山、南汇、奉贤五个营业区划入市区营业区,按市区营业区内通话计费标准执行,取消区间通话计费方式。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沪发改价管〔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关于优化调整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36号)确定的气电价格联动机制,结合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决定联动调整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调整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1.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041元。

天然气调峰9E 系列机组,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5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不含)-5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小时(不含)以上的部分不再加价。

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2.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小型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的电量电价为: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含)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6283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500(不含)-5000(含)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479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5000小时(不含)以上的电量电价执行本市燃煤发电基准价。

容量电价保持不变。

3.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的单一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9676元。

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价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5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沪价公[2008]01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1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全国电网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上海市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686元,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24元。

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8元。

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增加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皖电东送”电厂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383元执行。

(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

在不推动上海市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华东电网有限公司500KV电网的过网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05分钱输电价格。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沪发改价督〔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本市食盐等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现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等105件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5件废止文件目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2月15日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5件废止文件目录一、综合1、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2、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3、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予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二、燃气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燃气销售公司人工煤气结算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9〕003号)三、电热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核定本市电力技术监督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018号)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8〕008号)1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09〕003号)1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1〕011号)四、电信12、市物价局、市邮电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邮电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5〕268号,沪邮管〔1995〕财字138号)1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本市无线公用电话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1996〕第170号)1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800电话业务”主叫客户服务费和“改号通知”服务费的复函(沪价经〔1996〕191号)1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长途电话代办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1997〕082号)1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经〔1998〕131号)1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贝尔上海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办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复函(沪价经〔2000〕076号)1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农民装、移电话机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公〔2001〕022号)19、市物价局、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部分电信代办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1〕023号)2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同意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的复函(沪价公〔2004〕024号)2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公用移动通信集约化无线室内覆盖分布系统租赁费标准的批复(沪价管〔2010〕004号)五、交通(一)铁路2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工〔1995〕第67号)2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经〔1998〕第145号)2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本市铁路货运延伸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沪价公〔2012〕009号)2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沪价管〔2014〕2号)(二)出租车2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025号,沪府交运〔2000〕46号)2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起租计价里程的复函(沪价公〔2005〕018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管〔2011〕004号)六、住房(一)公有房屋2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租用公房凭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涉〔1993〕第251号)3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第348号)3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在差价换房中房屋置换公司不得重复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60号)3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167号)3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公房进退户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4〕001号)(二)物业服务3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6〕116号)3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1996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6〕157号)3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价房〔1996〕174号)3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165号)3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7〕342号)3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346号)4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空房看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8〕147号)4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解释的通知(沪价房〔1999〕024号)4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166号)4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内销商品住宅小区收取电梯、水泵运行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2000〕105号)4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8号)4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9号)4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长宁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收取二手房买卖后进退户费的请示》的复函(沪价房〔2003〕029号)4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4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4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沪价督〔2011〕011号)(三)小区停车5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等问题的复函(沪价房〔2000〕148号)七、教育5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4〕42号)八、养老5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234号)九、环境卫生5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行〔1998〕298号)5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水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5〕054号)5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0〕014号)5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14〕10号)十、食用盐5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5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品种食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0〕003号)5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沪价督〔2011〕001号)6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品种食用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2〕001号)6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绿色海藻碘盐供应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2〕005号)6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山湖盐等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3〕6号)6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星”精制低钠盐零售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3〕8号)6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低碘竹盐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3〕9号)6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海星牌”钠钾调和盐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5号)6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天日海盐等8个产品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4〕6号)6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莫顿牌”进口无碘盐等品种食用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8号)6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宝岛海盐等进口食盐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4〕9号)6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中盐牌”深井碘盐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13号)十一、原料奶7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50号)7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生鲜牛乳按质论价检测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沪价商〔2000〕213号)7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实施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11号)7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本市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4〕011号)7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生鲜牛奶冰点等指标按质论价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4〕23号)7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生鲜牛奶收购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4〕024号)76、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7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和优质优价指标的通知(沪价督〔2012〕7号)7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10号)十二、医疗器械和药品7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8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集中招标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4〕002号)8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5〕013号)8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8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7号)8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6号)十三、专业服务(一)房地产中介8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6〕088号)8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8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1号)8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5号)8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9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9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9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的通知(沪价督〔2014〕1号)(二)车辆9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市汽车性能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沪价经〔1997〕第146号)9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1号)9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机动车教练场地出租收费问题的复函(沪价经〔1997〕211号)(三)集装箱9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97、市物价局、市港口管理局、市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冷藏集装箱制冷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公〔2006〕017号)98、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8〕023号)(四)建设工程9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2004〕065号)100、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56号)10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五)其他10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沪价商〔2001〕045号)10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同意制定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2〕038号)10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口岸检验检疫电子报文交换平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4〕028号)10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公共交通卡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公〔2007〕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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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价公[2001]033号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2001-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沪价公〔2001〕033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电司财字(2001)第844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热价格的请示》悉,你司所属杨
树浦、南市、吴泾、闵行四热网,由于燃料成本增加等原因,热价多年没有到位,造成供热
亏损。

为了理顺本市热价,促进电力改革和集中供热良性循环,经与市经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调整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老用户适当提价,具体标准如下:
1、凡原合同用户以外的用户和转供用户热力价格统一按每百万千焦38.00元(含增值税)
执行。

2、老用户,即这次调价前的原合同用户热价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百万千焦分别提高3
元(含增值税)。

具体见下表:
┌────┬──────────────┬──────────────┐
│ 热网│ 调前价(元/百万千焦)│ 调后价(元/百万千焦)│
├────┼──────────────┼──────────────┤
│ 杨树浦│ 16.87 │ 19.87 │
├────┼──────────────┼──────────────┤
│ 南市│ 19.14 │ 22.14 │
├────┼──────────────┼──────────────┤
│ 吴泾1 │ 15.55 │ 18.55 │
├────┼──────────────┼──────────────┤
│ 吴泾2 │ 19.14 │ 22.14 │
├────┼──────────────┼──────────────┤
│ 吴泾3 │ 22.16 │ 25.16 │
├────┼──────────────┼──────────────┤
│ 闵行│ 19.27 │ 22.27 │
└────┴──────────────┴──────────────┘
以上调价从2001年12月份抄见数起执行,请你公司加强热网管理,与用户签订和完善供用气协议,向新老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调价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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