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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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沪价公[2006]020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燃气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和能源价格政策,为落实促进节能降耗、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等各项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燃气价格改革,经市政府同意,本市进一步建立完善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燃气价格与上游资源价格涨跌同向联动机制1、人工煤气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与制气单位原材料成本涨跌同向联动调整,每年联动调整一次。

非原材料成本涨价因素全部由燃气企业自行消化。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制气企业煤气产量单位原材料成本)人工煤气单位原材料成本=----------------------------------------∑制气企业煤气产量公式一用于计算本市各人工煤气制气企业加权平均单位原材料成本。

其中,各制气企业煤气产量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单位原材料成本应扣除副产品原材料成本部分。

公式二:(计算期单位原材料材料成本-基期单位原材料成本)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联动价格=-------------------------------------------------×(1+增值税率)1-产销差率公式二用于计算人工煤气单位原材料成本变动后,非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其中,产销差率由政府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增值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每年联动调整一次。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7〕24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7〕24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7〕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的规定和国家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本市各类非居民天然气用户销售基准价格均下调0.11元/每立方米。

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用户分类调整后漕泾热电 2.29 天然气发电厂 2.39 化学工业区 2.54 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工业用户500万立方米以上 3.06 120-500万立方米 3.56 120万立方米以下 3.86二、相关价格政策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同时,实行季节性差价,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基准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元,4月1日至11月30日每立方米降低0.1元。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2017年10月1日——结束——。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上海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0•【文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一、2022年天然气价格多少?1.安徽淮南自2022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3.95元/立方米,若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米的优惠0.0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500万立方米的优惠0.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优惠0.1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2.江苏宿迁核定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38元/立方米,核定宿迁华润燃气、宿迁双闽管道燃气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95元/立方米。

大用户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用双方在上述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淡季价格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对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户(工业用户除外)用气,各公司应在上述价格基础上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3.甘肃兰州自2022年4月1日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第二阶梯销售价格由2.03元/m3调整为2.11元/m3,第三阶梯销售价格由2.54元/m3调整为2.64元/m3。

非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80元/m3调整为2.17元/m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0元/m3调整为2.46元/m3。

4.山东济南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

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二。

燃气收费标准2022是什么?1.北京第一档2.61元/立方米,第二档2.83元/立方米,第三档4.2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2.63元/立方米。

非居民发电用气2.27元/立方米,供暖、制冷用气是城六区2.4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21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是城六区:2.87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63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是2.33元/立方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沪发改价管〔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19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城投水务集团、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各区属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居民阶梯价格政策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上海市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其他本市合法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增加用水、用电、用气的阶梯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申请选择执行居民阶梯平均价格。

用水、用电、用气可增加的阶梯基数分别为每户每年100立方米水量、每户每月100千瓦时电量、每户每年度150立方米气量。

每位居民用户只能在一个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

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发布相关申办细则,为居民用户提供营业窗口办理和“一网通办”平台、“随申办”移动端等线上申请办理渠道;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一户多人口”政策及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加强对营业窗口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指导,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和对接,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是由发改委协调发布的通知,并且由于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通知的范围也会比较广。

以下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定,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x年x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x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笫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笫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笫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日、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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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7]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10.01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7〕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的规定和国家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本市各类非居民天然气用户销售基准价格均下调0.11元/每立方米。

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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