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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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从本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

第四条(价格形式)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性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权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区(县)管理权限通过管理目录划分,适时进行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各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新建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与所在景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保持一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2.11•【文号】计价格[2000]2303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计价格〔2000〕2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现将修订后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

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有效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旅游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7]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1.13
【实施日期】2017.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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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调研工作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调研工作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调研工作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11
•【字号】沪旅〔2007〕94号
•【施行日期】2007.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调研工作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沪旅〔2007〕94号本市各有关旅游景区(点):
近期,全国旅游景区门票涨价过快问题引起了国家领导、国家旅游局领导的高度关注,并作出批示。

为落实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我委将就本市景区门票涨价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工作主要通过收集调研材料、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等方式开展。

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于6月下旬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

现请你单位先对附件所列题目进行认真研究和重点分析,形成书面资料,于6月20日前提交至我委规划财务处,并将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唐寸晖联系电话:23115537 传真:63367009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
展”参观票价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4.16
•【字号】沪价费[2001]第027号
•【施行日期】2001.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
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的复函
(沪价费[2001]第027号2001年4月16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议凭票参观上海城市发展陈列馆的函》(沪文广影视[2001]419号)收悉。

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因投资较大,且客流受场馆条件限制,为按计划还贷以及维持正常的接待秩序,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沪价行(2000)第134号《关于核定“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的复函》第三条关于持东方明珠观光票免费参观的规定。

二、改建后的“上海城市发展历史陈列展”参观票价仍为20元,不作变动。

三、成人团体参观9折优惠;70岁以上老人参观(凭优待证)6折优惠;中、小学生团体以及1.2米以下儿童参观对折优惠;80公分以下儿童、离休干部(凭离休证)、现役和残疾军人(凭证)免票参观。

四、上述票价自陈列展正式对外开放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上海市定价目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管理。

《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市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适时修订。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动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8.12•【字号】沪价费[2003] 05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 053号)各区(县)物价局:为规范本市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公园的票价管理仍按《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沪价费[2001]072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上海市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游览参观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求知、娱乐等功能的景区(点),包括自然风景区、人造景区、名胜古迹、大型游艺场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示)馆、艺(美)术馆、科普(技)场馆等。

本办法所称的票价,是指收费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活动)门票、联票价格,以及游艺项目和经营服务项目等的价格。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本市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收费游览参观点(包括临时性大型旅游活动和水上游览)。

本市公园以及非财政性经费建造的游览参观点不适用本办法。

道路、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作为固定的收费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游览参观点票价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15•【字号】沪价费〔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72号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各区(县)绿化(园林)局(处、署、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园林的价格行为,加强园林票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收费园林,是指经本市绿化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允许收费的本市游览公园、风景区及园内特殊游览点(以下简称园中园)。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票价,是指收费园林的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的月(季、年)票、园中园门票、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

第三条园林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月(季、年)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园中园门票、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园林单位自定。

第四条本市园林票价管理分为市级管理和授权区县级管理两部分(具体名单另发文),市级管理的园林门票、临时展览门票、淡、旺季门票、联票、通用和定点的月(季、年)票的价格调整或制定,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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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
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沪价费〔2014〕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沪价费〔2012〕002号)有关规定,现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及其普通门票最高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游览参观点管理情况,动态公布所在区(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沪价
费〔2012〕00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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