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

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

(沪价费〔2014〕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沪价费〔2012〕002号)有关规定,现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及其普通门票最高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游览参观点管理情况,动态公布所在区(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的通知》(沪价

费〔2012〕00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目录及门票价格信息

上海--造价收费标准(1)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8、19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300000传真:+862120300203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111084977.html,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欢迎阅读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谁 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费。 300元; 时200 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八、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凡与本收费标准不同的收费一律按本标准执行。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暂行标准》即行废止。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 十、在执行本收费标准期间,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新收费标准,即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2 整。 (三)根据需要出席有关工程投资、设计标准的协调会议。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价公[2001]033号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2001-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热网热力价格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沪价公〔2001〕033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电司财字(2001)第844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热价格的请示》悉,你司所属杨 树浦、南市、吴泾、闵行四热网,由于燃料成本增加等原因,热价多年没有到位,造成供热 亏损。为了理顺本市热价,促进电力改革和集中供热良性循环,经与市经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同意调整热力价格,实行新用户新价、老用户适当提价,具体标准如下: 1、凡原合同用户以外的用户和转供用户热力价格统一按每百万千焦38.00元(含增值税) 执行。 2、老用户,即这次调价前的原合同用户热价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百万千焦分别提高3 元(含增值税)。具体见下表: ┌────┬──────────────┬──────────────┐ │ 热网│ 调前价(元/百万千焦)│ 调后价(元/百万千焦)│ ├────┼──────────────┼──────────────┤ │ 杨树浦│ 16.87 │ 19.87 │ ├────┼──────────────┼──────────────┤ │ 南市│ 19.14 │ 22.14 │ ├────┼──────────────┼──────────────┤ │ 吴泾1 │ 15.55 │ 18.55 │ ├────┼──────────────┼──────────────┤ │ 吴泾2 │ 19.14 │ 22.14 │ ├────┼──────────────┼──────────────┤ │ 吴泾3 │ 22.16 │ 25.16 │ ├────┼──────────────┼──────────────┤ │ 闵行│ 19.27 │ 22.27 │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doc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文号:沪价商(2008)003号 发布日期:2008-4-25 执行日期:2008-4-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处: 为规范房地产收费行为,加强房地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的规定,现就本市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本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按照规定,房屋权属各类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

议登记、更正登记、文件登记、查封登记、其他登记。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房屋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房屋登记费应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房屋登记,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二、房屋登记费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除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登记费外,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土地使用权登记费,两者不得重复收取。

三、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等房屋权属登记、以及因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的,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按规定对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房屋权利人不需重新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的变更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房屋权属的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因房地产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以及廉租住房文件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四、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明确的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日常工作的要求,上述涉及房屋登记收费的执收主体为市房地产登记处。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 编制勘察招标文件; (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 组织勘察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勘察合同。 五、设计招标代理 (一) 设计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 组织设计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设计合同。 六、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一) 施工监理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 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四) 协助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澄清答疑; (五) 组织施工监理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六) 协助招标人草拟监理合同。 七、施工招标代理 (一) 施工招标咨询及策划; (二) 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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