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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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5
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2.09
【实施日期】2018.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570元和7545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90元调整为每升4.80元。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1999年2月24日)市公用局:你局沪用财(1998)第1829号《关于调整公交票价的函》收悉。

由于公交票价与运行成本背离,经营出现亏损。

为缓解企业困难,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本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票价。

具体通知如下:一、市区公共汽车、电车票价(一)普通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1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由0.70元调整为1.20元。

(二)空调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为2元;空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为2.50元。

(三)临时线路的票价暂不作调整。

二、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徐闵、沪莘、龙吴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由0.30元起价、0.30元进级调整为0.50元起价、0.50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由0.0765元调整为0.12元。

同线空调车票价调整为1元起价、1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0.24元。

三、专线车票价(一)普通大客车、双层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12--0.15元起价:市区线路1元;郊区线路0.50元。

进级:0.50元。

(二)空调大客车、普通中(小)型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20--0.25元起价:市区线路2元;郊区线路1元。

进级:1元。

(三)越江专线通行费越江站级内的线路票价,可加越江通行费每票0.50元。

其他途径收费路、桥线路的通行费另行审批。

(四)特殊线路、车辆票价另行审批。

上述价格调整自1999年3月1日头班车起执行。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价格管理按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上海市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发改电[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90元和748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690元和788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沪嘉浏和沪杭(上海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08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沪嘉浏和沪杭(上海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08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沪嘉浏和沪杭(上海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沪嘉浏和沪杭(上海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1]085号2001年11月23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你局《关于报申沪嘉浏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沪市政计[2001]991号)收悉。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计费办法沪嘉浏高速公路采取按车种分类、分段计程的计费方式:(一)机动车按载重吨位分类,并设定车型系数(详见附表一)。

(二)通行费计算公式:每车公里基价×车型系数×行驶公里。

二、收费标准(一)每车公里基价为0.60元。

(二)集装箱车的通行费标准实行车公里基价下调:20英尺集装箱车的收费标准从四类车降为三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644元下调为1.02元。

40英尺集装箱车在郊环以内行驶的,从五类车降为四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98元下调为1.644元:在郊环以外(含郊环)行驶的,从五类车降为三类车,每车公里基价从1.98元下调为1.02元。

(三)通行费尾数实行10元起价,以5元为一个累进单位,不足2元去尾数,超过2元的按5元进级。

沪嘉浏高速公路各区间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沪嘉浏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自建成通车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在沪嘉浏高速公路通车收取通行费的同时,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除莘庄至松江区间,2吨以下(含)车仍按原标准收费外,其余路段取消车次费,车种及每车公里基价均执行上述标准。

附表(略)——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沪价公〔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3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有关单位: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上涨,缓解燃油价格波动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体现企业、乘客和驾驶员合理分担,化解油价风险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

具体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根据“价格联动、合理分担、建立机制、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联动机制体现以下原则:1、建立长效机制。

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而是着眼于长效运作。

2、对应联动,同向运行。

即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

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

3、统筹兼顾,合理分担。

企业、乘客和驾驶员合理分担油价上涨因素,体现风险共担。

4、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因素,用于稳定驾驶员收入不受油价变动影响,不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二、联动公式运价油价联动机制通过公式计算。

以现行本市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通过起租价和超起租公里单价两部分,实行运价与出租汽车一定时期内使用的燃油(含燃气,下同)平均价格水平进行挂钩和联动。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每车次运价调整公式2、超起租公里单价调整公式公式中有关出租汽车运营指标说明见附件。

在实行价格联动的同时,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运营情况、驾驶员收入、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服务管理要求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经营企业分担水平,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数学建模 出租车调价问题

数学建模 出租车调价问题

出租车调价问题摘要:随着国际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内市场已经进行了多次调价,调价对于本来就经营困难的出租车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为了化解高油价给出租车业,尤其是出租车司机带来的压力,各个地方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化解油价上涨给出租车司机带来的减收问题。

2006年4月17号上海召开出租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就建立出租车行业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展开论证并且提出了两个运价油价联动计算公式。

本文通过假设和一定的分析而建立一个数学模型以反映上海市的出租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并经过将大连的实际情况跟上海对比后,对模型做一定的改进以适合大连的情况。

本文利用线形规划模拟分析问题,建立模型并且利用LINGO求解。

最后从理论与实际的角度出发,提出对模型的改进方法和设想。

关键词:出租车调价线性规划数学模型一、问题的重述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影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通知, 自2006年3月26日起将汽油和柴油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

辽宁省的汽油和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

大连市93号汽油每升上调0.21元,调价后为每升4.47元。

国家发改委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消息发布后,一些地方迅速做出反应。

在油价走高的背景下,全国出租车价格涨声一片。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今后按照联动机制调整运价。

目前北京、上海已经建立了出租车运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

以上海市为例,在2006年4月17日召开的出租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上公布了两个公式,运价油价联动机制今后将通过两个公式来操作。

第一个公式用于调整出租车起步费。

按照这个公式,如果油价平均提高一元,根据前期调研,单车每天消耗汽油43.75升,日均载客34次,代入公式,每车起步价需要提高1.29元;第二个公式用于调整超过起步价后的出租车公里单价。

按照这个公式,如果油价每升平均提高1元,每车每天行驶350公里、载客率61%、起步价外公里占总公里数的64%,与公里油耗无关的加价计时等营运附加收入系数0.15,计算后可以发现每公里运价需要提高0.27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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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8]17
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8〕1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955元和7920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92元调整为每升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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