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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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1)(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与建立 (1)(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2)(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条件 (4)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5)(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之情形 (5)(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较难 (6)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6)(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方面 (6)(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 (6)(三)证据收集方面 (8)注释 (9)参考文献 (9)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摘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配偶权在我国新《婚姻法》施行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

而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

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它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两部分。

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种补偿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人之损害,又从精神上慰抚受害人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2001年4 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规定。

该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贡献
本文通过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对完善该制 度提出了以下贡献:一是提出了该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 问题,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参考;二是提出了完善该制 度的建议,包括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完善赔偿数额的 确定机制等,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指导。
研究不足与展望
不足
本文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研究范围不够广泛,仅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二是研究深 度不够深入,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实践缺乏深入 研究。
《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
2023-10-29
目录
• 引言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
础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应
用 • 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
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主题的选定原因和目的
原因
近年来,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而离婚对配偶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越来越受到 关注。因此,研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 义。
目的
本论文旨在探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包括其理论基础、适用 条件、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上,对于 具体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等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有限。
国外研究现状
计算方法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决进行,一般包 括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两部分。
VS
计算标准
补偿性赔偿通常以请求方的实际损失为依 据,而惩罚性赔偿则更多地考虑过错方的 过错程度和行为性质等因素。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困境和解决途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引言离婚是一种家庭关系的解除,往往伴随着双方在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

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从离婚精神损害的概念、赔偿的依据和标准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探析。

一、离婚精神损害的概念离婚精神损害是指由于离婚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离婚当事人在心理上遭受的伤害和痛苦。

这种损害可能是由离婚引起的失落感、孤独感、自卑感等心理问题,也可能是由于离婚引发的抑郁、焦虑、失眠等精神疾病。

离婚精神损害对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受到的精神伤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误解和不一致的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根据当事人所受损害的程度、离婚原因、经济状况、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充分听证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同时参考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裁判案例,以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裁量。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

其次,一些地区的法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决定力度不够,导致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此外,一些人认为离婚精。

离婚协议的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协议的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协议的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是一段痛苦而复杂的过程,夫妻双方会因为情感纠葛和家庭矛盾而选择结束婚姻关系。

在离婚的过程中,除了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常见问题外,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某一方因另一方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悲伤等不良后果而受到的损害,由另一方对此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侧重于保护人的精神健康权益,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安抚和弥补。

二、离婚协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协议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规定。

以下是离婚协议中可能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1.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离婚协议需要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并要求赔偿方按照约定支付。

该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职业状况、家庭责任等。

同时,对于赔偿金额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过低,应当公平合理。

2. 精神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可以迅速弥补当事人的精神损失,而分期支付则兼顾付款方的负担能力,为其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

3. 终止离婚协议的后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事项后,需要考虑终止离婚协议的后果。

如果一方不履行精神损害赔偿义务,另一方应当享有追偿权利,并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考虑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情况。

目前,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原则,并且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离婚后的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事项。

但是,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公平和危害性。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本文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探讨了离婚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接着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现状和法律依据。

然后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具体执行过程。

在展望了对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发展,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通过深入探讨离婚对个体心理健康的影响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维护离婚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心理健康、法律依据、计算方法、具体执行、展望、总结、研究方向1. 引言1.1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等多方面因素。

在传统社会观念中,离婚往往被视为一种痛苦的过程,可能造成当事人的精神及心理损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逐渐成为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对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

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对于精神健康权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个体在家庭纠纷中获得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权益维护。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现代人对于婚姻和家庭的期望和价值观也在不断变化。

研究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背景和意义显得十分重要。

离婚对当事人心理健康有着深远的影响。

离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自卑等,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疾病。

通过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可以更好地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心理健康。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通过深入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可以为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提供借鉴和建议。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一种重大的决定,然而在离婚过程中可能会带来精神上的伤害。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获得赔偿。

在将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争议。

通过深入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了解离婚过程中精神损害的影响和应对方式。

最终在将再次强调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性,以期引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计算方法、争议、结论1. 引言1.1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是夫妻关系终止的法律程序,离婚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夫妻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导致双方产生各种精神上的痛苦和损伤。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开始关注离婚中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在法律上对受害人因他人行为所遭受的心理损害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机制。

在离婚中,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精神上的伤害,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呢?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离婚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通常只会判决物质上的赔偿,而忽略了精神上的损害。

怎样界定离婚中的精神损害以及该如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计算方法以及存在的争议,以期对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和讨论。

2. 正文2.1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到严重的心理痛苦和精神折磨,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精神上遭受到损害,需要对造成精神损害的一方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赔偿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基于对精神上的伤害进行赔偿,包括对于被害人因精神痛苦而导致的身心健康损害的修复和补偿。

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只是一种经济赔偿,更是对被害人的尊严和权益的保护。

在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需谨慎处理的重要问题。

离婚后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个罕见的现象。

当婚姻走到尽头,除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那么,离婚后如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去考量和努力。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无过错方就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比如说,家庭暴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如果在婚姻中,一方经常对另一方进行身体上的殴打、辱骂,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恐惧和痛苦,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在离婚时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再比如,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长期同居,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无过错方也可以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接下来,要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证据至关重要。

没有证据,你的主张就可能只是空中楼阁。

那么,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呢?对于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如果身上有伤痕,一定要及时拍照留存,并且尽快去医院进行检查,让医生在病历上详细记录受伤的情况。

如果曾经报过警,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此外,邻居、亲友等证人的证言也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需要收集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比如,对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租房合同等。

但要注意,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

有了证据,还需要在合适的时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一般来说,应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过错行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赔偿金额的确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探析

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探析

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探析【摘要】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文旨在探讨其意义及现行法律规定。

在将详细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确定标准,以及证明精神损害的困难和不同案件中的赔偿差异。

还将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执行方式。

在将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旨在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范性解释。

本文将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全面的探讨,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意义、规定、范围、标准、证明、困难、差异、执行方式、立法建议、规范性解释。

1. 引言1.1 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意义离婚是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方式,但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伤害、冲突、甚至痛苦。

这些情绪上的伤害并非仅仅是离婚手续的程序性问题,而是对个体心理和精神状态的冲击。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心理健康的重视日益增加,精神损害的影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缓解离婚带来的心理压力。

离婚是一个重大的生活事件,对离婚双方都可能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情绪困扰。

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伤害方的心理负担,帮助其重新调整心态,走出阴影。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促进双方的理性沟通和协商。

在离婚纠纷中,往往伴随着双方之间的情绪化冲突,导致难以达成妥协。

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设定,可以引导离婚双方以更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情绪化因素的干扰。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往往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对方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观念。

精神损害赔偿在离婚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2 现行法律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现行法律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涉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有过错的,导致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而《民法通则》第1115条规定,离婚后,当事人之一因离婚所受到的身心损害,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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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摘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分析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相关婚姻法律规定,逐步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金数额的确定进行分析,解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一、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成逐年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酗酒、赌博、虐待、婚外情、彼此厌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西方有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但无论是良性离婚还是非良性离婚,在大多情况下,离婚的最终提出往往存有一方巨大的精神伤害,只要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我们就应当考虑从制度上给予救济。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表明了我国立法直接确认了因婚姻关系纠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理论依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无可否认,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没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侵权行为人侵权之前并没有被特指。

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

第三,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违反了民法有关人身权中的义务。

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二)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这种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合后合为一体,夫妻人格相互吸收,但实际是妻的人格为夫吸收,妻子婚后无姓名权和财产权,无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这种模式多为古代法中世纪法所采用。

第二个时期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

现代各国立法大都采用此种模式。

正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人格独立平等的基础上的,夫妻各具有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对另一方产生侵权可能,从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三、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和意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权利的救济,有以下几项功能:第一,填补损害。

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慰抚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

第二,制裁过错方。

让过错方承担精神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

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同时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借用民法之侵权损害赔偿原理来分析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

表现在离婚案件中,违法行为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三是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损失的财产利益。

3、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必然引起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

对此,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重婚、同居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要件。

4、主观过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

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此种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必为确定。

过失一般不能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过错。

如果配偶一方向第三者隐瞒了夫妻关系存在的事实,第三者确实不知道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方已有配偶,那么第三者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只是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配偶一方的行为侵害了配偶权。

五、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

根据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解释(一)》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解释(一)》明确了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

由于离婚诉讼个案错综复杂,《解释(一)》根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未考虑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

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2、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显然将赔偿请求权人限定为夫妻一方。

对于前两项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我们不难理解。

但后两项即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请求权人仍为夫妻一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成员应指广义的,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我们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因此要求离婚,因无过错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传统的侵权理论,其就不能以请求权人提起赔偿请求,但基于婚姻法对该两项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也即表明了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实体权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则意味着法律将承认一人(无过错方)可以对他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享有权利,当他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此人的权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这种结果与传统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权人责任的无限扩张,存有不足之处。

笔者认为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果构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赔偿适用的范围《婚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其适用的范围,即是适用于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或者二者均可以适用,未予以说明。

笔者认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

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

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

4、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六种因素,但是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问题。

笔者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结婚时间: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

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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