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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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2)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双庆律师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遗产酌情给付请求权者有权主张权利,一般在继承纠纷中予以主张。

但是由于该权利者并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意被忽略。

如果遗产已被分割,之后主张权利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纠纷案件的管理,被告应当是所有的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解读:《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有能力抚养而不抚养,需要主张者予以证明,如未支付抚养费、未探望老人等。

但是如果老人经济条件没有问题,甚至可以照顾子女生活的,不应当以未支付赡养费等作为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予以制裁。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依法主张而不支付的,无论老人有无收入、经济状况如何,均应作为未尽赡养义务予以少分或不分。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解读《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一般被认定为多尽赡养义务,同时也是多分遗产的理由。

但是不排除特殊情况,即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予以多分,也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但是举证责任应当由其他继承人承担。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解读: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虽然失去了优先效力,但是目前还是最容易被认定为有效、最难被异议人推翻的遗嘱。

口头放弃继承又反悔的情形

口头放弃继承又反悔的情形

口头放弃继承又反悔的情形一、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有法律效力吗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本人承认的,有法律效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二、放弃财产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

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

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

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

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

放弃继承声明作出后又反悔,还能继承遗产吗?

放弃继承声明作出后又反悔,还能继承遗产吗?

放弃继承声明作出后又反悔,还能继承遗产吗?裁判要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对放弃继承公证提出复议的行为,不能当然产生对放弃继承提出反悔的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2005年1月,顿某与丁某3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丁某2。

2015年1月,被继承人丁某3去世。

同年3月,其法定继承人,即父亲丁某、母亲林某、妻子顿某、儿子丁某2,向昌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办理期间,父亲丁某、母亲林某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该放弃继承声明内容系打印件,有二人签名。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丁某3所有遗产仅由顿某和丁某2继承。

2015年5月,丁某、林某的子女发现公证书后,丁某、林某对公证书不服,向上级公证机关申请投诉复查。

公证协会复查后,建议维持公证书。

随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继承对被继承人丁某3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丁某去世后,其子女曾某1、曾某2、丁某1也提起诉讼,要求转继承丁某按法定继承应取得的丁某3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在办理完继承公证后,对公证书不服,并申请对公证书复查,后又起诉要求法定继承,系对放弃继承声明的翻悔,但由于公证书所涉遗产已处理完毕,故对该翻悔不予承认。

但对于公证书上未涉及的遗产部分,其放弃继承声明构成重大误解,翻悔理由成立,此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林某、曾某1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林某、丁某在公证处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其翻悔是否应被承认。

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关于丁某3遗产的继承方式。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丁某3生前未立遗嘱,亦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故被继承人丁某3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放弃继承以后反悔怎么办

放弃继承以后反悔怎么办
于 自 己管 辖 的 , 移 交 主 管 机 关 处 理 。 应
悔, 仍要 求继承 。表示放弃继承后是 否可以反悔 , 主
要 分 三种 情 况 。
1 继 承 人 在 继 承 开 始 以 后 已 经 表 示 放 弃 继 承 .
权, 可是 在 遗 产 分 割 完 了 以后 , 表 示 反 悔 , 求 继 又 要
权 , 在 遗 产 分 割 之 前 又 表 示 反 悔 的 , 时 , 为 放 但 这 因 弃 继 承 的表 示还 没 有产 生 后 果 ,继 承 人 放 弃 遗 产 也 还 未被 他 人 占有 , 以 , 悔 是 可 以; 的 。 所 反 隹许 3 继 承 人 表 示 放 弃 继 承 权 之 后 , 他 继 承 人 已 . 其 经开始分割遗产 , 遗产 正在 处理 过程 中 , 时 曾 经 表 这 示 放 弃 权 利 的继 承 人 又 表 示反 悔 的 , 这 种 情 况 是 否
我 国《 婚姻 法》 四十 四条 规定 :对遗弃 家庭成 员 , 第 “ 受害
人 有 权 提 出请 求 , 民 委 员 会 、 民 委 员 会 以及 所 在 单 位 应 居 村 当 予 以 劝 阻 、 解 。 对遗 弃 家 庭 成 员 , 害 人 提 出请 求 的 , 调 受 人 民法 院应 当依 法 作 出支 付 扶 养 费 、 抚养 费 、 养 费 的 判决 ” 赡 。 由于 遗 弃 案件 发 生 在 家 庭 内部 ,具 有 一 定 的 隐蔽 性 , 因 此 , 遗 弃 者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 民检 察 院 或 人 民 法 院 报 案 被 人 或 控 告 , 求 追 究 遗 弃 者 的刑 事 责 任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公 安 机 要 关 、 察 机 关 或 人 民法 院 对 报 案 、 告 都 应 当 接 受 , 于 不 属 检 控 对

放弃继承协议书可以反悔

放弃继承协议书可以反悔

放弃继承协议书可以反悔
尊敬的XXXXX:
我写此信是为了向您表达我的懊悔和对之前作出的决定的后悔。

我希望能够撤销或者反悔之前放弃继承协议书的决定。

当初我在签署继承协议书时,是出于一时冲动和不理性的情绪作出了决定。

对此事我一直耿耿于怀,后悔不已。

现在我意识到,我犯下了一个错误,且这个错误可能会对我的未来产生长远而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请求您,如果可能的话,请接受我对之前的放弃继承协议书的决定的反悔。

我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放弃继承权是一个过于冲动的行为,我当时没有深思熟虑,也没有全面考虑到这个决定所带来的后果。

现在我深深地感到懊悔不已,希望能够重新考虑和恢复继承协议书的效力。

如果给我一个机会,我将用我此后的努力来向您证明我是一个负责任的人,并且我有能力有效地继承并管理我所应得的遗产。

我会对待这笔遗产以及相应的责任,本着诚信、勤劳和尽责的态度。

我承认我当初的决定可能给您带来困扰和不便,对此我深表歉意。

如果您能够接受我的反悔和重新考虑我的继承权,我将非常感激,并且会努力使这个决定变得更加值得您的认可。

再次,我由衷地感谢您的在此事上给予的时间和关注,请您考
虑我的请求,给我一个重新考虑和恢复继承协议书的机会。

谢谢您对我的理解和宽容。

此致
XXX。

最高院关于适用2021年最新《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院关于适用2021年最新《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即享有继承权。

因此,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的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民法典》第124条第一款;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5条]1、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3条]2、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4条]3、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没有表示的(“单纯沉默”),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第-款)。

换言之,继承人不能以“单纯沉默”的方式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继承编(一)》第32条]解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7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据此,放弃继承权具有潮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自始不享有继承权。

1、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第一款]2、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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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房产继承后,能否反悔?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其遗产仅为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且张某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A的的父亲先于A去世,A的直系亲属及妻子有:A的母亲B、A的妻子C、A的独子D。

继承人张某的老母亲想继续维持其张某之妻王某之间良好的婆媳关系,让其为自己养老,所以,张某夫妻以书面形式向王某出具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表示自己自愿放弃对张否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但王否在得到该《声明》后,拒绝赡养,且将老母亲从家中赶出,目前房屋仍在A名下。

此时B无所依靠,想撤销其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继续继承儿子的遗产。

为此向我所律师咨询
律师解答
答案是:可以,我们来看一下理由。

【律师解答】
首先,本案中的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故本案应进行法定继承,其留有的房屋遗产应当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平均予以分割。

其次,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是书面的,但也不绝对排斥口头方式的,即只要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能够认定其效力的。

”本案中,老母亲对于自己的继承权的放弃,以书面形式做出了声明,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的关键在于遗产是否已经被处理,李是否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如已办理,则不能反悔,反之,是可以的。

本案中北继承遗产尚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故所以尚未完成遗产的处理。

老母亲是有权撤销其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继续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其三、【遗产处理的终结】本案中当遗产房屋过户到某一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名下后,遗产房屋的产权归属于继承人之后,则完成了继承的过程,此次继承未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尚未完成遗产的处理;
其四、【继承人可撤销“放弃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遗产尚未分割完毕,继承人B有权撤销其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继续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B咨询的问题】已出具书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是否能将该《声明》撤销,继续行使继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律师解答】
其一、【继承的开始】本案中的被继承人A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故本案应进行法定继承,继承人为:A的母亲B、A的妻子C、A的独子D,上述三人应平均分得A的全部遗产。

其二、【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其三、【遗产处理的终结】本案中当遗产房屋过户到某一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名下后,遗产房屋的产权归属于继承人之后,则完成了继承的过程,此次继承未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尚未完成遗产的处理;
其四、【继承人可撤销“放弃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遗产尚未分割完毕,继承人B有权撤销其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继续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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