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
谈谈你对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法理结构的认识

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法理结构的认识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的法人人格和法理结构是公司法治下的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对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法理结构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公司法人人格的概念与特点2.1 公司法人人格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作为一种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使得公司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为公司与外界进行法律上的关系提供了基础。
2.2 公司法人人格的特点1.独立性:公司法人人格使得公司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其股东和管理者等个人之间相互独立,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
2.持续性:公司法人人格的持续性意味着公司的存在不受个人的变动影响。
公司作为一种法人主体,能够持续地从事经营活动,与其股东和管理者的变动无关。
3.责任分离:公司法人人格使得公司与其股东和管理者等个人之间责任分离。
公司的债务和责任由公司本身承担,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度。
4.资产独立:公司法人人格使得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和管理者等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与个人财产分开,公司的债权人无权直接追索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个人财产。
三、公司法理结构的构成与功能3.1 公司法理结构的构成公司法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的总称。
公司法理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股东行使决策权。
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组成,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审议公司章程等。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行使管理权。
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于董事会。
3.2 公司法理结构的功能公司法理结构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公司的合理治理和有效监督,保障公司内部权力的平衡,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法人行为违法犯罪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法人资格,由法院取消公司法人地位,追刑事责任,或者调整法律关系的一种制度。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公司滥用法人地位:当公司法人滥用法人地位,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司主体虚假设立,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可以被认定为不存在法人资格。
2. 公司犯罪行为:当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犯罪活动,如贪污、受贿、侵占等犯罪行为时,法院可以认定该公司不存在法人资格,取消其法人地位,并追究刑事责任。
3. 公司资本不真实:如果公司注册时虚增资本或者提供虚假资本证明材料,企图获得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责任,法院可以认定该公司不存在法人资格。
4. 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当公司法人违反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而且违约行为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是否取消公司法人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常规做法,只有在严重违法犯罪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被启用。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上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公司法人和
其股东或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开,使得公司法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责
任得以区分的情况。
一般来说,公司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对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
以下是
三种情形:
1.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当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导致对他
人造成损害时,法律可以允许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公司法
人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法人以非法手
段获利,而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时,法院可以裁定否认公
司法人地位,追究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2. 公司法人不具备真实性,如果公司法人的设立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公司法人在设立时就不存在真实意图和真实资本,以及未按法
定程序成立公司,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地位,追究公司所有人的
个人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通过虚假资料进行注册,或者以欺诈手
段取得公司法人地位,法律可以否认其法人地位。
3. 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混淆,当公司法人与其股东或管理人员
的资金混淆,或者公司法人未能保持独立的财务状况时,法律可以
否认公司法人地位,追究个人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资金被用于个
人私人用途,或者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混淆不清,法律可以裁定否
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个人责任。
总的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公司
交易的诚实和公平,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独立地位而逃避法律责任。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法律允许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公司所
有人的个人责任,从而维护公平正义。
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是什么?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公司是法人,法人是有“人格”的,就比如说股东,人事,业务等。
但是公司法人的人格也会混同的,会让人分不清情况。
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下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
以下就是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一、概念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二、基本内容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
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
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
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
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
但上述几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不明了,财产丧失独立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了,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故应揭开公司面纱,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一面目,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一些规定,如果打算成立公司的话是需要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熟悉的,不懂的可以以及时咨询律师,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用合法的形式还有合法的手段来融资,关于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是一类经济组织,根据资本的实力,正式成立的企业承担着社会职责,因此,建立制度保护公司的权利,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则是企业人格否定,即公司虽然为一类法人,但它与个人无法完全同等对待,也不能归入私人物权。
本文就特定企业法人权,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以及其现行制度、利弊与评价。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相对于个人权利而言的,指的是企业法人不享有某些个人权利,因此不能拥有一般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受的义务。
以法律形式将企业法人及其行为与个人进行区分,确立企业法人所需要依从的法规与权利,以保护企业法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行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总体原则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人行使、受益或者承担的民事权利义务,均以公司的名义行使、受益或者承担。
即,公司是一家经济组织,其中的法人权利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而不能以股东或者董事等个人的名义行使,神仙也难给予个人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措施(1)投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除了满足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外,不得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投资或者买卖行为。
(2)担保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负有担保责任时,其担保人的责任也属于企业法人,而不能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担保责任。
3、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完善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法人权利,维护企业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我国政府在发展法律实务中更加加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加得力地保护企业当事人。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与评价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利于企业发展,如担保责任,买卖行为等;二是不利于股东的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评价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保护企业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现代企业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实践制度,对于鼓励企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谈谈你对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法理结构的认识

谈谈你对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法理结构的认识?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上,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经理等个人是分开的,即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有自己的财产、责任和权利,与公司内部的个人没有任何关联。
这种法律主体的划分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股东和公司经理等人员的利益。
公司法理结构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权利和义务分配、决策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安排。
公司法理结构通常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决策程序、职权分配、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理结构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作效率和发展方向,而且对于公司的股东、经理和员工等相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有重要影响。
在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法理结构是密不可分的。
公司法人人格确立了公司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公司法理结构则规定了公司内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调整方式,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因此,在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中,法人人格和法理结构都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合理的设计。
公司法人人格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特征
公司作为法律实体,具有法人人格。
法人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的一种类似自然人的法律身份,赋予公司独立于其所有者或成员的权利和责任。
以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一些特征:
1. 独立性: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与其所有者或成员分开。
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永久存在:公司法人人格通常是永久存在的,不受其所有者或成员变更的影响。
即使公司的所有者或成员发生变动,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仍然存在。
3. 拥有财产:公司作为法人有权拥有和管理财产。
公司可以拥有土地、资金、知识产权等财产,这些财产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归其个别所有者。
4. 独立债务:公司的债务通常是独立于其所有者或成员的。
公司债务的偿还由公司本身负责,而不是由个别所有者承担,除非存在特定的担保或责任安排。
5. 合同能力:公司拥有签署合同和进行法律交易的能力,就像自然人一样。
公司作为法人,可以独立签署和执行与其业务相关的合同。
6. 司法诉讼:公司作为法人具有在法院进行诉讼的能力。
公司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司法程序,并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
7. 税收责任: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税收责任。
公司需独立报税,而不同于其所有
者或成员的个人税务责任。
8. 股东责任有限: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意味着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通常仅限于其投资的额度,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受到影响。
总体而言,公司法人人格赋予了公司许多与自然人相似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公司的独立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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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适用摘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现象接踵而至,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平衡公司与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
我国也应该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立法。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为其主要责任形式。
然而有限责任的主要弊端事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
这种薄弱表现为: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使公司与股东分开,庇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
公司的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公司的人格掩盖了个人的不法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因而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探究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两面性,也许我们能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找到缘由。
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于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应运而生,其首推19世纪后半期于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lt Co)一案中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木滋曾作过这样的精辟解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为是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事,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讲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当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打破,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实现了"矫正的公平"。
它具有以下特征: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虽然具有否认法人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的公司。
若一公司未取得合法独立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行为和后果将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要求股东就公司实体行为或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也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
因为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才有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可能。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恪守。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公司设立瑕疵问题。
公司设立瑕疵是针对公司在设立时存在实体或程序的缺陷。
对于此类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应加以区分。
(1) 公司设立不能。
公司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登记行为,但是因为存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定事由,如:不到法定人数、缺少公司章程或章程存在违法记载事项等,此类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具有法人人格。
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致人损失时,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而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虽有瑕疵,但可根据某些条件或既定事实对设立瑕疵的公司的人格予以承认。
当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就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
它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公司法人人格不合目的性而需要否认其法人人格的场合。
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有恢复其法人机能,公司独立人格依然未法律所承认。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对因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法人制度框架内的合法权益者的一种救济,是对股东只负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在特定情形下的否定,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一)公司法人人格构成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公式法人制度的重要补充,仅适用于法人人格滥用的情形。
如果不恰当的适用,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必须把握其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1)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
滥用者应限定为该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即支配股东。
以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为表征,如母公司对子公司保持高度控制权。
要界定支配股东必须区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
积极股东是对公司的决策加以影响的股东。
消极股东上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
显而易见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
还需注意的是利用公司人格进行不法行为者不一定都是股东,还可能是公司董事、高级职员等。
对于此类情形,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而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对因法人人格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需要由原告提出适用该法理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受损者通常是公司的债权人或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政府部门。
若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请求,法院一般是不予以适用的。
因为要求公司主张自己不是"人"在逻辑和法理上都讲不通。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或小股东权益可依公司法得以保护。
2.行为要件必须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有限责任追求不法目的的行为。
这样债权人就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直索公司背后滥用人格股东的责任,其他未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至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学术上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
主观滥用说认为滥用法人人格者在主观上必须有恶意。
客观滥用说认为主观恶意已不适合于社会的要求,不利于债权人的举证,不利于体现法律的精神本意。
因此采用客观滥用说更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股东的滥用行为要与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个人行为和后果而承当的个人责任加以区分。
3.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必须对债权人或社会造成实际损害。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表明股东为追求不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目标。
在判断损害时既要考虑已经发生的损失,也要包括公司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
而且损失必须与滥用行为有因果关系。
那么就要求损失者证明其损失与滥用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提起诉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一般适用场合1.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以资本作为其对外事务的最低担保,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资本显著不足往往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因素。
那么如何判断公司的资本不足?现代各国对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都规定的比较低,在英美国家甚至未作出规定,显然不能以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
应以公司设立或新业务开展时的注册资本为准。
股东的出资必须符合公司经营事业、规模或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
公司资本应与其经营的事业和隐含的风险或经营规模相比较,明显不足时,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但是并不是所有资本不足的情况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只有当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时,才适用该法理。
若债权人与股东交易时知悉或应当知悉公司资本不足仍与其交易,债权人不能就此损失要求适用该法理。
因为债权人可以事先要求股东提供担保而分担风险。
2.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此行为,大致又可分为以下三种:(1)当事人为回避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如竞业禁止)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起真实行为。
(2)"脱壳经营"即股东为逃避原公司巨额债务而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而另设一公司的行为。
对此应将新设的公司人格予以否认,视新设的公司与原公司为同一个法律主体,二者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3)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3.滥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即股东利用新设立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独立人格,人为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义务之目的的行为。
如国际避税,母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使收入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当收入在低税区纳税后,再将其留滞于该地区。
其次,如为凑足股东人数,虚拟股东或虚拟出资,以独资、合资、合作为名,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
4.公司人格形骸化所谓公司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这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其基本表征如下:(1)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在实际经营上的混同,另一方面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
如子公司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运作,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利润积累于母公司而损失留存于子公司。
这都违背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进而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2)业务混同,即一公司完全为另一公司的利益需要为准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
使交易方无法分清是公司还是股东的交易行为,从而剥夺了公司的利益机会。
(3)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等。
(4)人格混同。
如子公司一直被视为母公司的一部分,如"分部"或"地区办事处",而不是一个子公司。
控制与被控制是母子公司关系的基本特征,它意味着法人股东不会放弃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就是实质上来说,子公司之于母公司即为股东为法人而非自然人的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