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2)

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2)企业上市实务:实际控制人认定因此,可以认定,公司不存在单一控股股东,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合法合规。
案例点评:四位股东单独所持股份均不足50%,均不具备控股股东身份。
四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共同行使控制权的方式,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
四位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不构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六、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根据现有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资料及研究资料,较为特殊的实际控制人类型主要包括:1、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旗下上市公司普遍将国资委或集团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一些地方国企也将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列为实际控制人。
2、大学、研究院所方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
交大昂立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交通大学。
机器人的实际控制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3、职工持股会大众交通和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职工持股会。
但职工持股会作为实际控制人是历史遗留的产物。
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证监会要求拟IPO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4、集体所有制企业青岛海尔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拉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5、村民委员会江泉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
南山铝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6、外资根据不完全统计,外资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有东睦股份、成霖股份、海鸥卫浴、信隆实业、晋亿实业、汉钟精机、斯米克、罗普斯金、浩宁达、长信科技、丰林集团等。
(二)共同控制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多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案例美亚柏科。
拟IPO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到底该如何认定?

拟IPO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到底该如何认定?关于申请首发上市公司共同实控人认定简析》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A股上市的企业,公司控制结构通常会存在如下三种情形:(1)公司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2)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3)公司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文中,笔者将就如何认定前述第(3)种情形“公司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进行简要讨论和分析。
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情形的发行人,大都不存在单一持股超过50%的股东、股权较为分散、不存在单一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存在多名股东均可以影响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在认定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结构时,需考虑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多名股东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控制或是否存在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而导致多名股东共同控制了发行人。
实务中,对发行人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般基于以下几种情形:一、基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我国存在大量的民营企业为家族企业的情形,公司的创始人/经营管理者往往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大多均为公司的股东并多数作为管理层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以某一方持股比例较高(甚至已绝对控股)而认定其为单一实际控制人可能是不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的。
除了结合持股情况,还需要参考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具体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经营、重大事项决策等因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下称《审核问答(二)》的要求,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控制人。
一般而言,家庭成员被认定为对公司存在共同控制的,因其血亲、姻亲关系的存在,可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共同控制协议》等法律文件用以确定共同控制结构。
该类案例较多,如在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67.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即认定合计持股69.65%的纪立军、张烈寅夫妇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新三板(IPO):实际控制人问题

新三板(IPO):实际控制人问题作者:曹国岭(caoguoling)公司的控制权是指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既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高管人员的任免等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判断。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必要条件。
从立法意图看,《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创业板为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试图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对于IPO而言,实际控制人是不能变更的。
而新三板审核机构对拟挂牌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是有条件的接受,前提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
从审核通过的案例来看,新三板挂牌实际控制人是可以变更的。
一、案例情况均信担保(430558):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万隆电气(430502):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飞田通信(430427):认定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万洲电气(430436):认定五位公司创始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盈光科技(430594):实际控制人变更。
凯德自控(43059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
ipo 收购 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公司 收购程序

ipo 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收购程序IPO 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收购程序在当今资本市场中,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收购一直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的控制权具有实际支配力的个人或组织。
实际控制人通过IPO收购手段,可以实现对其他公司的控制权,从而达到扩大企业规模、提高市场份额、获取更多资源的目的。
本文将从IPO收购的定义、实际控制人的作用以及具体收购程序等方面,为您详细解析IPO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一步一步程序。
第一步:确定目标公司在进行IPO收购之前,实际控制人需要首先确定目标公司。
这涉及到对市场和行业的深入研究,以及对潜在收购目标的评估和筛选。
实际控制人需要考虑目标公司的资产规模、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以确保收购是有利可图的并能够实现预期目标。
第二步:进行尽职调查在确认目标公司后,实际控制人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这一步是非常重要且复杂的,旨在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尽职调查包括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行业竞争环境的研究、关键员工的背景调查等。
通过尽职调查,实际控制人可以更好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现状和潜力,从而确定收购的可行性。
第三步:制定并提出收购方案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实际控制人需要制定并提出收购方案。
该方案通常包括收购价格、交易结构、融资计划等。
实际控制人需要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之间的谈判来达成一致,以确保提出的收购方案能够被接受并获得相关批准。
第四步:提交申请并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一旦收购方案确定,实际控制人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例如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其批准。
这一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监管机构将对收购方案进行审核,以确保该收购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步:展开并完成股权交易一旦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实际控制人可以正式展开并完成股权交易。
A股IPO漫谈:非财务事项审核之实际控制人

A股IPO漫谈:非财务事项审核之实际控制人A股IPO漫谈:非财务事项审核之实际控制人(沈春晖)一、何为“实际控制人”《公司法》(2013年)第217条规定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按照《公司法》的立法意图,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如果只有一层股东,则该公司只有控股股东,没有实际控制人。
这样的界定虽然更为科学,但在实践操作上却容易造成歧义。
因为市场已习惯将一个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视为实际控制人,而不区分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
到底是严格按照《公司法》还是顺应市场习惯,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也不一样。
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明确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有所不同,没有规定“不是公司的股东”。
综上,可以这样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是严格和狭义的。
而当前市场习惯和审核实践中的“实际控制人”是泛指和广义的,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论其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本文所说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指后者。
二、相关规范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和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意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签:法律律师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如何变更?如何才能有效的保持企业控制权?就让本文来解决以上所有问题。
全文目录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一)控股股东认定依据(二)控股股东认定的几种情形(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四)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几种情形(五)实际控制人认定方法(六)夫妻共同持股及一致性行动人分析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案例(一)有两个控股股东(二)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三)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七)父亲和儿子是实际控制人(八)实际控制人为家族(九)认为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但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十)持股低但实际控制公司(十一)同为第一大股东但单独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十二)经委托投票权取得控制权(十三)股权分散签署非一致行动声明(十四)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公司认定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十五)控股股东为VIE公司(十六)合伙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十七)开曼公司作实际控制人四、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问题(一)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变更(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三)股转公司反馈问题(四)如何回复反馈(1)回复之实际控制人变更原因(2)回复之关于股权明晰、没有潜在争议问题(3)回复之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五)反馈回复典型案例五、如何保持企业控制权(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二)定向增发(三)资产重组(四)管理层收购(MBO)(五)修订公司章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目前,现行法规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做出了如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ipo股东人数计算标准

ipo股东人数计算标准
IPO股东人数的计算标准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
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IPO股东人数还受到以下限制:
1.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
2.中小板块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持股人数上会有所放宽,但无论如何上市前股东人数是越多越好。
3.对于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IPO的公司有股东数限制,要求在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达到200人以上。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总的来说,IPO股东人数的计算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具体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评估。
IPO基本条件

申请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主体资格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改制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独立性发行人能够独立运作,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三)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不得有“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等情形。
3、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财务与会计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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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如何认 定实 际控 制人没有发 行 司直 接 持 有发 行人2 7 0 , 8 5 1 , 3 5 2 股股份, 占发 行人 变化?
如 前所 述 , 首 发办 法里 并 没有要 求控 股 股 东 不 发生变 更, 也 就 是说 在 报告期 内, 发行人的控 股 践 过程 中, 如果 发行人股权 结构 简单 , 控 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人往 往存 在 重合 的情 形 , 一 般在 招股 说
‘
先, 通 过 投资 火 系控 制一 般 指 的 址I 披 的
义 控制, 即实 际控 制 人通 过 骰 议 对 发 人的 控 股 夺总 额 n 分之 五 卜 以 上 的股 尔 ;出资额 或 者 股 卡
持有股 份 的比例 虽然 足百 分之 五 卜 _ f L 1 依其 出资 股 股 东进行 控制 , 进 通 过控 股 股 东 发 人的 额或 者持 仃的股份 所享 有 的表 决卡 义 已足以对 股 东 儿 殳 东 会、 股 尔大 会 、 事 会 等 决 定和 J 疋 响 公 会、股 尔人 会的 决议产 生重 人影 响的股 东 。 ”根 据 司 的经 营方 针 、 决 策 和经 营 管 理 层 的 住 免 ,以表 该 条规 定, 公司 的控股 股 东 , ‘ 定足 公司的股 东 。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存创业扳 l 市 管 理 力、 法 第 符 合股份 公司同股 议 的要求 。 十 四条 还规 定, 发仃人实际控制 人没有 发牛变 更 。 这一期找 f 『 j ’ . 赞分析 —下什么 足 际控制人 , 以 及 给 予明确 的 定 义,不过 卡 } 5 据 公 开发 行 券 的公 之卡 ¨ 灾的慨 — — 控 股股 尔 干 ¨ 。 一 璎股 尔 。
据该 公司披 露 的招 股 说 明 书显 示 “ 邹 淦 荣 、张元
的“ 其他 安排 ” , 一 般是 指通 过债权 控制 或者股权 托管 等 方 式取 得对 发 行人 的实 际控 制 权 。 该 类控 制方 式会影 n  ̄ I p o 的成 功率 , 所 以在拟 上市公I K埔 墚
帅, 北京i } J 婚 减 帅 ’ H 务所 金 融 。 j t :  ̄ l k 『 ’ 级
r J J 信息 披露 内容 格 准 l J ! I J 第l 号 —— 股 晚I J 书 的规 定 , 需 要 披露 持岐 5 %以上 的 _ { i 嵌 岐 尔的 卡要情 形 , 所 以一 般 认 为持H 殳 超过5 %, 即 勾发
埘 于控 股 股 东 、卜嘤股 尔 的认 定 , ‘ 般 小是
定、 以 及对 J 其3 1 t : 或2 q - 1 是 发 i 变 化 的 认定
格 、证 芽从 、 资 格 , 『
I O项 目的 鼋点 和 难 点 , 对 J 实 际控 人 的认 人不必足 公【 J 股尔, 似是可以迎 过与公 的股 东签 I 进 仃 控制, 昕
人的主要股 东 。
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法 第 ‘ . 百一十六
条第 ( ) 项的规 定 :“ 实 际 J 人, 是指 虽不是 公
伙 人, 拥 仃 深 变 所 j
会 秘 资 、 独 ● 簸‘ J f
司 的股 尔, 通过 投 资关系 、 I 州 义或者其 他安排 , 能 够实 际支 公1 行为 的人 。 ”也就 足说实 际控制
泽、 吴卫、 李道勇、 孙 永镝 、 陈 世银 、 李光 辉 和 曾 仁武 共 同控 制发行人 , 为 发行人 的实 际控 制人 。 截 至本 招股 说 明书签 署 1 3, 惠州 市 华 阳投 资有 限 公 股 份 总数 的6 7 . 7 1 %, 为 发 行人 的直 接 控股 股 东 ; 惠州 市大 越 第一 投 资有 限公司直 接 持有 华阳投 资 制人 共持 有 惠州市大 越 第一 投资 有 限公司6 7 . 3 1 % 的股 权 , 均 为现任 或曾任发 行人 的董事 和/ 或高级
存 实践 『 l 』 l 没仃 相 反 的 抛 , 1 股 东 持股 超 过
达 自己的意志。这种情 况在 拟上市 公司中 常 。 ( ( 公开 发行证 券 的公 州信息 披 露 内容 f } } I J ! l J
第 二 十五 条第 款的 觇
弓・ —— 招 股说 明 5 ( ) %以 } , 般 就会被认 定为 公司的控 股 股 东; 但 第 l
协议 关系等 对 发 人 施 国公司法 一 百 一 卜 六条第 ( ) 项 的规定 :“ 控 是 可以通 过 投资 关 系 、 H 殳 股 尔, 足捐 } l I 资额 占有 费任 公 吲资本 总 额 实际控制 。 百分之 l ‘ 以 I 或 昔其 持 有的 股份 川 份 有限 公
再次, 公司法 第 二百一十 六条第 ( 三) 项 规 定
其次, 通 过 协议 关 系控 制最 为 常见 的是 一 致 行 动 协议 或 者 共 同控 制协 议等协 议 , 多 方通 过 签 署 一 致行 动 协议 , 在 股 东大 会审 议 相 关议 案 时, 相 关股 东形 成一 致 的表 决 意见 。 以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会主板 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2 0 1 7 年8 月2 9 日 审 核 通 过 的惠 州市 华 阳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为 例 , 根
7 6 . 3 1 %的股权 , 为发 行人的 间接控 股 股 东 ; 实 际控 股 东发 生变化 不会对 I P O构成 实质性 障碍 , 但在实
年9 B1 2 t 3 , 实 际控 制人 签署 了 一致 行 动协议 》 , 约定: 各方确认_致 行 动人 关系 , 同意 作为一 致行 动人 , 对华 阳集 团的股东 大会 和/ 或董 事 会表 决、
提 案 及决 策 权 利行 使 的事 项 采取一 致 行 动。如该
等 事 项 需 要 提 交 惠 州 市华 阳投 资有 限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会 审议 , 各方亦 需 要遵 守本协议 约定 。 本 协议 签署 后 , 非经 其 他一 致 行 动 人事先 一 致 同意 且受 让 方 同意按 照本 协议 约定 与其他 一致 行 动人
为财 政部 。
人在 发行人 的经 营管 理 和决 策 中长期保 持一 致 , 形成一致 行 动和共 同控制 关系, 并签署 了 ( ( 一致 行
动协议 和关于股份禁售的承诺。 该情况自 报告期
内至 今持 续 不 变 , 并 将在 首次公 开 发 行后 的可 预
期 期 限 内保 持 稳定 、 有 效存 在 , 不会 出现 重 大 变
更。 认定邹淦荣 、 张 元泽 等八 人 为 发 行人 实 际控
制人符 合 < 首 次公开发 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 办 法)
第l 2 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的理解和适
用— — 证 券期 货法律 适用意 见第 1 号 第三条 之规 定。 综上 , 保 荐 机构 和发 行人律 师认为 , 发行人 实 际控 制人 的认 定 理 由和依 据 合 理 充分, 不存 在 影 响发行人 股权稳 定和 公司 治理 的情形 。 ”
事、 高 级管 弹 人 不能 发生 化 。 除 此 以外 , 首 公司 共 同持 有 发行 人 收份 的时 候 才能 适 川, 脱离
次 公开 发行股 票并 市 管理 办 法》第 条、 首 了这 个环 境 就会有 f 1 3 资l f 义 、 表决 权分离的情 形 ,1
埘 于发 行人 的: 1 。 嘤哎 东 , 我 法 律 法 规 _ I 1 术
女 ¨ 果持 股 l 术趔 过 5 0 %且 不存 其他 持股 5 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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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父所 市公司 新疆 唪尔 爵梨 的股尔, 陔股 东作 为 公司第 ‘ 人股 东 , 能 在 股 东 然 人 为止 。”以 J 该 公 控 股 股 东为 新瓤 融瞒 会、 股 尔人 会 J 对表 决结果 , 卜重大 影 响的, 也可 股 份有 限 公司为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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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建信 投 资发展 有 限公 司又持 有新 疆 昌源水 务集 团 有 限 公司 5 1 %的股 权 , 信达 投 资有 限公 司持 有 深 圳 市建 信 投资 发展 有 限公 司l 0 0 %的股权 , 中国 信达 资产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司持 有信达 投 资有 限公 司1 0 0 %的股权 , 中国信达 资产 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的 控 股 股 东为 国务 院 , 财政 部 受 国务 院委 托 对 中 国 信达 资 产 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使 股 东权 利 , 因 此, 新 疆 库 尔勒 香 梨 股 份有 限 公司 的实 际控 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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