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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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为规范制度范本

股东行为规范制度范本

股东行为规范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公司、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行为规范第四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形成的决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股款、出席股东大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等。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七条股东之间应公平交易,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

第九条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股东,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股东纠正违规行为;(二)限制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表决权、分红权等;(三)要求股东赔偿公司损失;(四)解除股东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股东标准

大股东标准

大股东标准大股东标准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对公司治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股东所需要满足的一定条件。

大股东标准一般包括股份比例、背景实力、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以下是关于大股东标准的一份详细说明。

一、股份比例要求1. 控股股东: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要求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0%。

持有超过50%的股份可以确保其在公司决策中具有话语权,并能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

2. 实际控制人:对于采取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如双重股权结构或特殊表决权股权结构等,要求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较高,以确保实际控制人能有效掌控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3. 达到关键阈值股份:对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公司,可能会要求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一定的关键阈值,以保证其能够对公司的战略、方向和发展做出重要影响。

二、背景实力要求1. 资金实力:大股东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以确保能够支持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这可以包括持有或能够直接获取充足的资金,以及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2. 经验和能力:大股东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决策,并确保公司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发展。

3. 商业声誉:大股东应具备良好的商业声誉和道德操守,以保证其能够以公司利益为先,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三、行为规范要求1. 违法违规行为:大股东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违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将被视为不符合大股东标准。

2. 长期稳定持股:大股东应承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不得擅自减持或转让股份,以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

3. 存在利益冲突时的处理:大股东应当合法合规地处理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如披露利益冲突、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等。

四、其他要求除了上述核心要素外,大股东标准还可能针对不同行业、国家或地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其他补充要求。

如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要求其为公司提供政府资源、技术支持等。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定期报告披露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
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 10 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等
第2部分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董监高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敏感期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买卖意向报备与信息披露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
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3 敏感期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2条: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5%基数的计算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按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为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容提要
1
概述
2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
3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4
相关规则摘录
第1部分 概 述
(一)主要规则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四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精心整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5-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
恶意时应向小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侵害小股东-小股东行使异议权 3.内部人交易-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内部信息买 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法42条)
我国公司法对1、2均无规定。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制约程序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43条规定)
1.累计投票制的设立 第一百零六条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控制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控股股东 法定持股比例 参股股东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如:股东甲对A公司投资51%,公司A拥有公 司B51%股权,公司B拥有公司C的51%股 权,公司C拥有公司D的51%股权。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股东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 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1)代理人资格?
(2)代理人人数?
(3)授权委托书(配备)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制约程序 1.累计投票制的设立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共有5000万股,选举9位董事,甲公司持 有60万股,乙公司拥有3700万股,丙公司 拥有70万股。

股东行为规范

股东行为规范

股东行为规范(总5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股东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股东的行为规范第一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任何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第二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任何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任何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否则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条任何股东的存续企业或机构为公司主业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合同。

任何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和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或以畸高的价格向公司转移资产。

第四条所有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等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

任何股东不得个人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随着股市的发展和成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减持制度。

根据《减持规定》,控股股东指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是控制着上市公司的股东。

减持是指股东减少所持股份的行为,包括股份转让、减持股票、配股减持等。

首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减持需要符合合法合规的条件。

减持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公告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减持股份,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减持交易。

减持股东需要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减持计划,并在减持计划生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同时,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

其次,减持股东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减持股东应当在减持股份后三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上市公司披露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的时间、减持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同时,减持股东还应当在减持股份的前五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公开披露减持计划。

此外,减持股东还需要遵守减持比例和减持期限的限制。

减持股东在减持的过程中,每六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

减持股东还需在减持计划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减持股东的减持行为,监管部门实施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减持股东减持股份所得的款项应当用于减持股东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投机、圈地等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会对减持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暂停股东的减持行为、公开谴责、罚款等。

总结来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规则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减持规则明确了控股股东减持的条件、程序和限制,增加了减持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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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进展,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阻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操纵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纳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止其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治理方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在下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专门缘故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阻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转让公司操纵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转让公司操纵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治理层稳定过渡。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关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提
供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假如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缘故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讲明有关阻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立即达到或差不多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可能以后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操纵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操纵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操纵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操纵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操纵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阻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可能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刻通知公司
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早泄漏。

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二十四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阻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公司。

第二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三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占用公司资金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立防范责任制
(一)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是第二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和具体经办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加强日常财务监控
(一)财务部必须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操纵,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进行监控,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二)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三)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三十条本规范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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