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保障项目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记录、信用奖惩和信用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注册资本和年度经营收入;(二)项目履约记录和工程质量评定;(三)企业资质和员工专业能力及学历背景;(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信用记录;(五)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安全记录等。
第六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优秀级别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不合格级别的企业将受到限制或处罚。
第三章信用记录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是指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和保存,形成信用档案。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记录包括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结果、信用奖惩、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信息。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记录应及时、完整、真实地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四章信用奖惩第十条对于优秀级别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信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承揽项目、降低保证金、减免行政审批等。
第十一条对于不合格级别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信用惩戒,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业务范围、降低信用额度、冻结账户等。
第五章信用公示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公众和业主能够查询和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公示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媒体、信用信息平台等。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公示应当包括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记录和信用奖惩情况。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江府〔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江府〔201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 —2020年)目录第一章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建设目标第三章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第一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第二节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第三节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第四节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第四章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第一节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第二节强化诚信教育培训第三节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第五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一节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第二节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节支持建设商业征信系统第六章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第一节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第二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第三节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四节加强区域信用联动与合作第七章重点工程第一节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节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三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工程第四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五节诚信绿卡计划及特色行业信用建设工程第六节重点人群诚信建设工程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政策支持第三节加强督查考核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文件目录一、理事会一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01)二、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14)三、关于发展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情况报告 (16)四、关于增补江门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副会长单位的提案 (20)五、江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审实施办法(试行) (21)六、江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审评分细则(试行) (26)七、江门市建筑业企业慈善公益捐款芳名录 (47)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2015.07〖第四届二次理事会文件之一〗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2014.6-2015.6)协会2014年5月换届后,一年来,理事会遵照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宗旨,紧密围绕“振兴江门市建筑业”中心工作,在协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关心下,经过秘书处各办事处和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协会被省建筑业协会评为全省先进单位,被市社工委和市民政局列为全市服务委托示范单位。
现将协会秘书处换届一年来的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一、协会理事会换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协会换届以来,秘书处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一)加强“三项建设”,完善协会内部管理一是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换届选举后,针对秘书处机构和人员臃肿、办事效率不高的现状,去年第三季度对秘书处内设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较大调整,内设机构由7个减为4个(办公室、名录办公室、技术部、培训部),工作人员由25名减为19名,并对副秘书长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配备,从组织机构上完善了秘书处建设,提高了办事效率。
坚持每周一上午召开秘书处中层管理人员办公会议,研究和解决协会的日常工作问题。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高效规范管理。
为使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素质全面提升,去年以来,我们先后修改和制定了《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秘书处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公务车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细则》、《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五项内部管理制度。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法规 建设工程信用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信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增强信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其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开其评价结果。
第七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据此向社会发布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共享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接受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并积极改进信用记录,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约束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拖延工期、拖欠款项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缴费,不得逃避税款,违法使用发票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得拖欠工资、违法雇工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管理失误导致事故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对不良行为实施信用约束。
第四章信用激励第十六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相应激励,例如优先发放订单、优惠贷款等。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一、招标人资质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工程要求招标人的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且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600万元。
根据江门市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已入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资人资格预选名录》不限制投标人数量。
二、评标标准及办法根据《江门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工程评标采用“商务+信用”的评标办法。
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标重(85%)+信用评价仪权重(15%)商务得分根据招标的招标扳价确定,信用评价的开标当天江门建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准。
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如下:附件:评标定标办法1、评标办法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江建[ ]366号) 、(江建函[ ]9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 ]7号)”的要求,本次招标采用“商务+信用”的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份数、装订、密封和标志进行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行以下两轮评审:第一轮评审:评委对投标人的辅助标进行评审。
第二轮评审:评委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2、开标、有效性审查及包封是否符合要求(1)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人公开仪式。
(2) 开标程序校验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人员的身份(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到→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送交给评委对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密封和标志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宣读检查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开启辅助标书→当众宣读各投标人的工期、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辅助标书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宣读辅助标书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开启商务标书→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商务标书的初步评审→宣读经过商务标书的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详细评审→定标。
(3) 投标文件递交的份数及包封检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须知第12条款”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及根据“投标须知第18条款”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志进行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行以下两轮评审。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总则第一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标准.第二条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六类企业.第三条评价标准包含六类企业标准共五套企业标准表,分别为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每套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1表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2表为不良行为信息表。
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30%(含)的为B级;其余100分(含)以上的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
第六条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登记.第八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345678910。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价标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价标准(A1)(征求意见稿)序号子序号分数上限项目评价标准评价分数有效期依据1 1-180基本信用初始分省外企业申领《信用手册》。
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入粤备案证明材料。
材料经核对真实并在有效期内。
80分长期《信用手册》1-2 省内企业、本市企业申领《信用手册》。
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材料经核对真实并在有效期内。
2 2-120基本信用动态分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个项目加1分一个计分周期(从分数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分数公布日)工程项目承接合同、施工许可证。
2-2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每个项目加1.5分2-3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造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每个项目加2分2-4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造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加3分2-5没有项目的0分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评价标准(A2)序号子序号分数上限项目评价标准评价分数有效期依据11-1100 工程获奖国家级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加3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15分)5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获奖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辖区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或江门市对口援建项目(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只按最高等级计算)1-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加3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15分)1-3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加3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15分)1-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等加3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15分)1-5 中国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AAA工地奖加2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10分)1-6 住建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等加2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10分)1-7广东省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加2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10分)3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1-8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奖加15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7.5分)1-9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加15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7.5分)1-10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加15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7.5分)1-11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结构优良工程奖加1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5分)1-12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双优(AA)示范工地”奖加10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5分)1-13江门市级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加8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4分)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1-14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良样板工程奖加6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3分)1-15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奖加6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3分)1-16 区(县)级住建局:优良样板工程奖加4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2分)1-17 区(县)级住建局:“双优工地”奖加4分(参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加2分)2 2-1通报表扬国家级国务院通报表扬加10分3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表彰奖励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2-2住建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优秀企业”或“全国质量优秀企业”称号或“全国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等国家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等加8分2-3 住建部、国家安监局: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加8分2 2-4100通报表扬广东省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加8分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表彰奖励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2-5广东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先进)企业”或“广东省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等加6分2-6 广东省住建厅: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加5分2-7江门市级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纳税等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加5分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2-8 江门市住建局、江门市安监局、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加4分2-9 区(县)级住建局: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加2分3 3-1 纳税加分累计年度纳税总额满50万元的,加2分(纳税总额不足50万元的,不予加分),缴纳总额超出50万的部分,每满50万元单位金额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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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守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对施工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申报,经评价单位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由协会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经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监察、司法、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质监等部门形成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和现场核查扣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以及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信用每月评价一次。
对不良信用信息在确认时当即录入,并更新公布新的信用分数。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初始分、经营分构成。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并按要求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均可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10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经营分:根据评价时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置备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纳税等要素进行量化评分。
纳税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和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额。
第十五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加分不封顶。
通报表彰是指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通报表彰。
工程获奖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含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的工程奖项。
项目动态管理加分是指评价单位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通过专项核查和日常管理对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
扣分不封底。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立即扣分,并更新和公布新的信用分数:(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受到行政处罚的;(六)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七)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违法情形的。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按信用评价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E级,具体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公布。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四章评价结果公布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录入信息系统。
同时,交换共享给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承发包:1、投标资格: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企业方可参加江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
2、评标办法:依法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给予激励,具体激励政策和措施按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江门市的相关政策制定并予以公布执行。
3、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选定信用等级在C级及以上的企业。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在日常监管、资质申报、表彰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1、对A、B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对C 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3、对D 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防范,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3)不予参加在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4)凡连续12个月被认定为D级的,暂停企业信用登记6个月。
(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4、对E级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和清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机构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对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