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专用票据和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7.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收缴社会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收缴社会化和养老金发放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化工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3]8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收缴社会化和养老金发放社
会化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事业。
2010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经过三年的实践探索,全市参保人数达110万人,24万名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人享受到了国家基础养老金,基金积累近10亿元,各项指标均名列全省前茅。
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关键在经办。
由于人口众多,点多面广,传统的现金收缴保费,手工记录档案,养老金现金发放,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每年数以亿计的
现金保费收缴和发放,给基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数以百万人的缴费记录,给档案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提升经办服务水平,2012年我市在沁水县和城区开展了社会化收缴和社会化发放试点,效果良好,为使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步入科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轨道,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推广。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忻政办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为全面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划转到税务机关征收后征管有序,工作平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任务落实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从2019年1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中征缴期为每年1月—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中征缴期为每年9月—12月。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更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部署的具体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人社、税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全面部署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调整缴费档次,强化信息审核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缴费承受能力和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水平情况,我市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最高缴费档次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取消原来部分缴费档次,同时增加部分缴费档次,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0个档次。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9号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88f1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e8.png)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以及企业三方要密切合作,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具体扣缴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银行分行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确定。
工商银行对存入的基金按照国务院《决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所提利息并入基金。
2.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财政法纪,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工商银行受劳动部门委托,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使用的监督,对挪用、借用基金和非法开支管理服务费的,银行有权拒付。
3.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离退休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银行代发离退休费用。
从试点情况看,这样做效果是好的,各地要总结经验,尽快推广。
工商银行要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付款单及时如数拨付离退休费,不得截留、挪用,并在基金的收、支、管三个环节上对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浅谈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管理

浅谈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票据管理作者:吴古昌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年第03期为规范和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专用票据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把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做好票据的领用、分发、审验、核销、登记等,已成为财政部门管理的重要工作。
本文拟从贵州省安龙县的实际出发,谈谈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管理问题。
一、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安龙县自2011年下半年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
为逐步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收支行为,对收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贵州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财务档案管理,在票据领用上加强管理并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
(一)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领取实行登记制。
为加强专用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安全规范发放和收据存根联的顺利收回审核,在领用票据时要实行登记制管理,即对领票单位实行“票证登记、总量控制、验旧换新、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
各乡镇要明确一名购票员,每次领取票据时,财政部门将票据领取的时间、名称、起止号码、本数、份数等相关内容在原始凭证登记簿上记载清楚,双方应当面点清楚,经领发双方核对无误后,领票方应在登记簿上签字。
财政部门根据领票单位的实际需要控制领发数量,防止票据积压、丢失和浪费。
(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实行实物负责制。
财政部门对发出去的专用票据要实行实物负责制,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人,谁丢失谁负责谁赔偿。
不管是谁,一旦丢失票据,要及时向发票单位汇报,说明原因,并在相关电视台、新闻媒体作票证遗失声明,说明丢失票据的起始号码、份数等相关内容,防止捡得票据的人拿到社会上收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非法占有。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自2017年1月1日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以来,全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初步实现了我市社保费收入较好增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保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组织领导做好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全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全市各级政府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市政府决定成立社保费征缴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人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社保费征缴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社保费征收情况,研究解决社保费征缴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全市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社保费征缴管理领导机构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协调,重视和支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社保费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社保费应收尽收,足额征缴。
二、明确职责分工(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科学核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合理编制征缴计划并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作为地税部门征收的依据;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做到依法参保缴费。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c3c9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93.png)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可从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
第四条根据保险费交纳的情况,管理服务费可按月、按季提取,也可按年提取,但不得重复计提。
第五条管理服务费以县(市、区、旗)为单位统一提取,分级使用。
分级使用的比例:县级管理机构为整个管理服务费的85%,地市级管理机构为7%,省级管理机构为6%,中央级管理机构为2%;其中,直辖市管理机构为8%,其县(区)管理机构为90%。
县级管理机构计提管理服务费,按分级使用比例,分别直接交付给上级管理机构。
上级管理机构收到县级管理机构上交的管理服务费,应开具收据。
第六条乡镇管理机构的经费,由县级管理机构核发;村和乡镇企业养老保险代办费,由县、乡级管理机构核发。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范围: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提交上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拨补下级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其他必要的费用。
纳入国家预算的管理机构,只能开支业务费和培训费。
202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2022年度城乡居民养⽼保险缴费通知全社区⼴⼤居民朋友们:1⽉起,将实⾏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并推出⼀系列新的惠民政策,同时启动度城乡居民养⽼保险缴费⼯作。
《新政策解读》1.多缴多得,最⾼可缴3000元/⼈年---个⼈缴费标准在往年每年100--...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度城乡居民养⽼保险缴费通知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全社区⼴⼤居民朋友们:1⽉起,将实⾏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并推出⼀系列新的惠民政策,同时启动度城乡居民养⽼保险缴费⼯作。
《新政策解读》1.多缴多得,最⾼可缴3000元/⼈年---个⼈缴费标准在往年每年100--1000元⼗个档次基础上,新增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四个档次,共⼗四个档次。
参保⼈可任选⼀个缴费档次缴费,最⾼可缴3000元,多缴多得。
2.待遇提⾼,基础养⽼⾦最低发放标准提⾼到75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基础养⽼⾦最低标准提⾼⾄每⼈每⽉75元,即在原每⼈每⽉55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提⾼幅度为36.4%,提⾼待遇从2018年7⽉1⽇算起。
今后基础养⽼⾦还将跟随经济发展进⼀步提升。
3.参保死亡⼈员遗属可⼀次性领取丧葬补助⾦600元/⼈---从2018年1⽉1⽇起,参保⼈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次性领取丧葬补助⾦600元/⼈。
《度缴费须知》1.请⼤家务必按时缴费,逾期有影响---城乡居民养⽼保险常规缴费年度为每年1⽉1⽇起⾄12⽉31⽇。
其中我区参保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1-6⽉。
请不要忘记或推迟缴费,以免影响到本⼈缴费财政补帖⾦不能及时⾄位或养⽼待遇不能按时领取。
2.请⼤家持《绿⾊缴费存折》或《中华⼈民共和国社保卡》到银⾏缴费,⽅便⼜快捷。
(今年全市将陆续发⼊社会保障卡)到信⽤社⽹点打单,查询,并在100--3000⼗四个档次中任选⼀档进⾏缴费;新参保的居民请携带本⼈免冠照⽚和户⼝薄、有效⾝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户⼝所在地乡镇(街道)劳保站或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中⼼申请办理参保、缴费等⼿续,并及时领取缴费存折或社保卡,以便今后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国税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农保字…2011‟02号
西乡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和收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西乡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和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西乡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和收缴
管理办法
我县开展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三级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陕西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西人社发[2011]204号文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现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和养老保险费收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专用票据管理。
坚持“专人领取、专人保管、专人缴销,责任到人、落实到岗”的原则,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金票据管理,防止和杜绝票据丢失、损毁和挪用基金现象的发生。
1、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员制度,完善票据信息化管理。
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要实行专人、专库管理,明确一名票据管理员,把票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2、票据领用坚持计划控制、限量管理。
由乡镇票据管理员统一到县农保中心领销票据,县、乡镇两级在领用票据时实行分次限量。
领销票据时必须相互签字。
3、票据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各乡镇票据管理员对领用的票据负责发放和管理。
要建立票据领销电子、手工两套台账。
4、统一专用收费票据,票据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5、票据的使用实行“票款同步,缴旧领新”制度。
各乡镇劳
动保障所征收的养老保险保基金不得坐支、挪用;使用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严禁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票据。
因填写错误作废的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6、票据核销管理。
各乡镇票据领用人应按县级经办机构的统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已开的票据存根向县级票据管理员办理缴验手续。
二、养老保险费收缴管理办法。
(一)缴费方式。
方式一:由参保人到银行缴费(持银行小票办理参保登记)。
各参保人在居村委会的指导下选定缴费档次,由居村委会经办人向其提供“西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账号611207001,由参保人到就近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缴纳保费后,持邮行汇入小票返回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村委会收到参保者所持的邮行小票后为其出具《专用票据》,并在《西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明细表》备注栏内详实记录邮行小票票号。
方式二:各乡镇、居委会也可确定专人负责收缴养老保险费。
各参保人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如果没有居委会的可到乡镇劳保所)的指导下选定缴费档次后,将保险费缴到当地经办机构确定的专人。
由专人为参保人开具专用票据,并在《西乡县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明细表》“收缴人”栏内签名盖章,并将当日所收的保费存入“西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账号中。
(二)养老保险费的结算。
养老保险费的结算严格按照居委会与乡镇结算,乡镇统一与县级经办机构结算的办法进行。
各级经办机构结算时二票一表一册(专用票据、邮行小票、参保登记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手册)的保险费总金额必须一致。
1、各级保费的收缴管理负责人应将当日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与《专用票据》核准后,在每天的下午四时前将保费存入到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
如果就近没有邮行,到其他银行用汇款方式存入到“西乡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中,并将存入或计入的小票保存,在与上级结算时以银行出具的小票金额为准。
2、各社区居委会每周将《专用票据》和银行小票一同上报乡镇劳保所核对,确保票款一致。
每月20日前将当月的《参保登记缴费明细表》、《补缴明细表》、《缴费情况汇总表》、《专用票据》、保费(银行小票)和已填制的《缴费手册》、《参保登记表》及参保人个人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乡镇劳保所,由乡镇劳保所按照《参保登记缴费明细表》、《补缴明细表》内容顺序逐人同《专用票据》和《缴费手册》进行核对后,将《专用票据》记账联撕下留存,并在《缴费手册》的乡镇经办人栏内签名盖章。
乡镇核准的《参保登记缴费明细表》、《补缴明细表》及《缴费情况汇总表》由经
办人签字确认后交居委会留存一份。
如果《专用票据》整本未用完的,可将原《专用票据》退居委会继续使用,整本用完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3、各乡镇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核对无误的《参保登记表》、《参保登记缴费明细表》、《补缴明细表》、《缴费情况汇总表》、《专用票据》记账联、保险费票(银行小票)、《缴费手册》及参保人个人相关材料一同报县级经办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确认后的《参保登记表》、《参保登记缴费明细表》、《缴费情况汇总表》、《缴费手册》返还各乡镇劳保所一份。
三、有关要求。
1、各级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如发现有参保人数、金额等有出入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向上级经办机构报告更正。
2、各级经半机构应按上述票据及收缴管理办法,落实岗位责任,完善经办流程,对经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确保工作不出差错。
主题词:城镇养老保险△通知
抄报: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西乡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11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2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