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方案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方案一、前言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的签订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质量和进度,因此合同的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结算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管理规范,以期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合同签订1.合同审查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对合同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合同中的条款、责任、权利、义务等细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是否合理和公平,是否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保障等。
2.合同签订在审查合同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签订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必须要有法律效力。
双方要在签字后保存好合同文本,以备日后发生争议时使用。
三、合同执行1.双方履约合同签订后,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工程造价咨询方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咨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让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业主方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过程中,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双方都能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履约。
如果发现有履约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并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的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
比如因工程设计要进行调整、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变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等。
2.合同变更的程序在合同变更之前,双方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就变更内容和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
然后进行书面的变更协议签字,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有效。
五、合同结算1.合同结算内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完成后,要进行专业的结算。
结算内容主要涉及到咨询服务内容、咨询费用、工程造价核算、支付方式、税收等各个方面。
2.合同结算程序在合同结算时,双方要按照合同规定,逐项进行结算。
如果在结算过程中发现有争议的地方,要及时协商解决。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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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造价管理

工程合同造价管理前言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一个精确、合理的工程合同造价,不仅能够保障甲方的利益,同时也能保证乙方的合理利润。
因此,制定一份详尽的工程合同造价管理范本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基础。
一、合同双方信息在工程合同的开头部分,应当明确列出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等。
这有助于确认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并为后续沟通提供便利。
二、工程概况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周期等内容。
这部分内容是合同的核心,它决定了工程的整体框架和施工的基本要求。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1. 预算编制: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编制工程预算书,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2. 造价审核:由专业造价人员对预算书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变更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或实际工程量变动,应及时调整造价,并经双方确认。
4. 支付条款: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点、比例以及延迟支付的利息等条款。
四、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的标准和验收程序,包括材料、工艺、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注明对于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办法和责任归属。
五、违约责任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支付、工期延误的赔偿等。
六、争议解决约定如出现合同争议时的解决方式,比如协商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诉诸法院等。
七、其他事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增加特殊条款,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保修期等。
结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二)在造价工程师注册机构注册;(三)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办公场所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内部管理制度说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书;(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劳动合同;(四)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二)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四)不得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工程造价咨询质量。
工程造价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公司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的合法、合规,防范合同风险,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合同、服务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同的签订、履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完整性原则:合同内容应完整、明确,避免歧义和漏洞。
3. 公平性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应公平合理。
4. 保密性原则:对合同内容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可行。
第五条合同谈判应由公司授权代表进行,授权代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谈判能力。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九条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及时进行合同档案的归档和整理。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合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
第十六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合同性质和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第六章合同风险防范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对合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工程造价咨询基本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咨询质量,保障委托人和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章咨询机构及人员要求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施;(三)具备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格;(二)具备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客观公正。
第三章咨询内容及程序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二)设计概算的编制和审核;(三)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五)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咨询等。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三)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工程实际情况;(四)编制咨询报告,提出专业意见;(五)与委托人沟通,修改和完善咨询报告;(六)提交咨询成果,履行后续服务。
第四章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质量。
第十条咨询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关注行业动态和法规变化,及时更新技术标准和业务知识,提高咨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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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谢谢观看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方如 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 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 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如有违反则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 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 去税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 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 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 承担责任。
(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3)履行期限; (4)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工程造价咨询合 同双方权利义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概念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委托人与 受托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约 定,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理委 托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 、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 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 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 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 务工作的合同。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2.合同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 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 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 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 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 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 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 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 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 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 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 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 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约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 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的权利
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的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 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 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生效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 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 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 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 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 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 到额外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