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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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 50074-2002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

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 3 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 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 )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

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5. 1.4条
5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 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 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 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 分别设置储罐区。
GB50074-2014第
5. 1.5条
6
储存I、11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 独设置储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3的石油库,应设置两个或多
15
1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 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 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 较大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 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
序 号
检査内容和要求
检査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査 结果
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存 储【、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 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 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5. 1.8条
9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 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 存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 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GB50074-2014第
5. 1.9条
10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 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 道路相交叉。
GB50074-2014第
5. 1.10条
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所(如 采石场)的安全葩离小应小于300m
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线缆与石油 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石 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 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 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之间 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HB50183的 有关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第二章库址选择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一202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一202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一2023石油库是储存和管理石油产品的重要设施,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石油库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一2023。

一、引言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一2023是为了规范石油库的设计和施工,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以及满足国家能源需求而制定的。

二、术语和定义在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定义了一些关键术语,如石油库、储罐、泄漏、防火等,用以确保标准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三、设计基本原则石油库的设计应基于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性:确保石油库在正常运营和意外情况下都能安全可靠地工作。

2. 环保可持续性: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经济合理性: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具有经济效益。

四、场地选址在选址阶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地质条件:地质稳定性、地下水情况等。

2. 地形地貌:确保场地平整,方便施工和操作。

3. 环境影响:离居民区、水源、交通道路等敏感区域的距离。

五、储罐设计石油库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是储罐,储罐的设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承压性能:储罐应承受极端工况下的内部压力,避免泄漏和破裂。

2. 防腐保温:采用适当材料和技术手段,延长储罐的使用寿命。

3. 安全防护:储罐应设有防火、防爆、泄漏探测等安全设施。

六、安全管理为了保证石油库的安全运营,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库区安全:防火、防爆、泄漏探测等设施的规划和设置。

2.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对石油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库区巡检和维护:定期巡检储罐和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七、验收和监督检查石油库的设计、建设和使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1. 设计审查:对石油库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2. 施工监督:对石油库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22[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22[5]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22一、总则1.1 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22]126号)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论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1.2 本规范的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和液体化工品库的设计。

其中液体化工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煤油、液化石油气、乙炔溶剂油、甲醇、乙醇、丙酮、苯类、醚类等易燃液体和硫酸、盐酸、氨水等可燃液体。

(1)储存温度低于-50℃或者高于300℃的液体储罐区;(2)储存压力大于0.1MPa的液体储罐区;(3)储存毒性强或者腐蚀性强的液体储罐区。

1.3 本规范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关系本规范与现行相关标准共同构成为了我国石油库和液体化工品库设计的技术规范体系。

在本规范未尽事宜时,应参照下列相关标准执行:(1)GB50016-2022《建造设计防火规范》;(2)GB50028-202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3)GB50033-2022《城市供水系统设计规范》;(4)GB50034-2022《城市排水系统设计规范》;(5)GB50035-2022《城市供电系统设计规范》;(6)GB50037-2022《城市通信系统设计规范》;(7)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造防雷设计规范》;(8)GB50046-2022《防腐蚀设计规范》;(9)GB50053-20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桥架及电缆槽安装技术标准》;(10)GB50054-2022《低压配电装置安装工程技术标准》;(11)GB50055-2022《高压配电装置安装工程技术标准》;(12)GB50057-2022《建造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13)GB50108-2022《地基基础技术规范》;(14)GB50111-2022《建造抗震设计规范》;(15)GB50116-2022《建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6)GB50118-2022《建造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7)GB50119-2022《建造电气设计规范》;(18)GB50121-2005《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19)GB50122-2022《建造防水设计规范》;(20)GB50123-2022《建造隔声设计规范》;(21)GB50124-2022《建造结构荷载规范》;(22)GB50125-2022《建造结构检测评估标准》;(23)GB50126-2022《建造结构抗火设计规范》;(24)GB50128-2005《建造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5)GB50129-2005《建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6)GB50130-2022《建造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技术标准》;(27)GB50131-2022《建造供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8)GB50132-2022《建造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9)GB50133-2022《建造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0)GB50134-2022《建造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1)GB50135-2022《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2)GB50136-2022《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3)GB50137-2022《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34)GB50138-2005《城市供水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5)GB50139-2005《城市排水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6)GB50140-2005《城市供电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7)GB50141-2022《城市通信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8)GB50202-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9)GB50203-202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0)GB50204-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1)GB50205-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2)GB50206-2022《屋面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3)GB50207-202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4)GB50208-2022《防雷装置安装技术标准》;(45)GB50209-2022《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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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

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

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总平面布置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的规定布置。

储罐应集中布置。

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 50074-2002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

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 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

2 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

3 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

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

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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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三、自然洞石油库;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第二章库址选择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表2.0.9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

对于装卸区序号1-7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

序号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序号1、2 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丙B类油品混存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⑥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3.0.3的规定执行。

⑦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25000m^3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2.0.10条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第三章总平面布置第3.0.1条石油库宜分区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3.0.1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表3.0.1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3.0.2条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3.0.3条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表3.0.3注:①序号1、2、3的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的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

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⑥序号1、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⑦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的防火距离宜为8m。

⑧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第3. 0. 4条油罐应集中布置。

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3.0.4条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

第3.0.5条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

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0.6条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石油库的专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3.0.7条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3.0.8条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第3.0.9条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

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3.0.10条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

第3.0.11条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第3.0.13条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0.15m 的四季常绿草皮。

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油罐区第一节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第4.1.1条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

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

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4.1.2条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200000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500000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1.3条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4条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表4.1.4第4.1.5条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4.1.6条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2.2米。

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

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4.1.7条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3米。

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一面,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1.5m。

第4.1.8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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