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投行业务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3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出具、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工作。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根据2010年5月14日、2017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公司未来三年发展战略规划

关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的议案为实现公司高速可持续发展,公司结合发展实际,拟定了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现将规划提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年发展战略规划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一、目的1、分阶段实现公司“三年跨入中等券商行列,五年成为一流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
2、通过分析当前证券业及公司现状,制定公司发展规划,打造核心竞争力,量化预期回报,实现公司跨跃式发展。
二、指导思想按照公司“三年跨入中等券商行列,五年成为一流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固定收益等业务部门为发展重心,转变机制,注重品质,提升规模,实现业务快速发展。
建立新型的营销运行体系、高效的运行议事体系、安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灵活的人事薪酬体系、先进的新技术平台支持体系、规范的风险控制体系,发扬公司优秀企业文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团队,形成国盛证券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部分行业背景从1985年1月2日新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试办以来,证券公司发展速度极快,截至2002年12月底,我国证券公司数量已达126家,营业部超过280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达1040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超过10亿元的证券公司有45家。
一、证券公司经营环境日益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1、证券公司经营环境在逐渐改变1.1证券公司的管理法规框架逐步形成在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础上,证监会先后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大法规,以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勾勒出证券公司的监管体系的结构。
因此,证券公司在运用各种竞争手段时,要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注重业务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
1.2证券业市场化进程加快浮动佣金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业已全面走上市场化的道路,国内证券公司间的竞争进入了白热化状态。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工作,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金融产品交易或者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用于资金划拨、交易、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及资产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根据客户本人意愿为其开立资金账户,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的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第二章资金账户开立第五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境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类金融产品以及符合规定的境外客户,可以申请开立资金账户。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本规则所称现场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在营业场所柜台,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本规则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面见客户,通过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见证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本规则所称网上开户,是指证券公司通过网上开户系统,以适当的方式或信息技术手段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签署开户相关协议后,按规定程序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资金账户开户环节实名制审核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客户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1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有关情况:一、修订目的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新《基金法》应当作为《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立法依据。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集合细则》,就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基金法》。
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调整,不再适用《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
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二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
三是,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
四是,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
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
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业务,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境内外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稳健发展:注重投资风险控制,确保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三)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实行分级管理,分为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三级。
第五条董事会对公司投资业务进行总体决策,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政策和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投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投资决策,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投资协议签订等。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审查:投资前,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二)风险评估:投资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投资组合管理: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五)投后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与控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活动符合风险偏好。
(二)合规管理: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合规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三)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活动合规、高效、稳健。
(四)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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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行业务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行业务费用管理,杜绝铺张浪费,节约开支,提高
公司经营效益,根据《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暂行办法》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费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投行业务费用实行预算管理。
年初,投行总部根据公司年度业务计划,编制总部及各部门的年度费用开支预算,经财务管理总部审核,报总裁会议批准后执行。
费用预算包括:
(一)项目费用:是指与项目承揽和实施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相关的差旅费(差旅补助)、业务交际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因项目发生的会务费等)。
(二)非项目费用:是指与具体项目承揽或实施无关、或者非主要关联的费用。
如业务人员、后台部门及管理人员发生的非项目性费用(通讯费、工资和福利费等),部门公用费(房租费、车辆使用费、部门电话费等)。
第三条费用开支以分项控制,限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奖励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费用分类及记账管理
第四条费用分类:
(一)项目费用
1、已立项项目:差旅费(机票、车票、住宿费、出租车费、出差补贴等)、交际费(招待费、礼品费等)、其他;
2、未立项项目:差旅费(机票、车票、住宿费、出租车费、出差补贴等)、交际费(招待费、礼品费等)、其他。
未立项项目一经立项,相关费用即转入立项项目中核算。
(二)非项目费用
1、个人费用:业务人员非项目费用(通讯费、工资和福利费等)、后台及
管理部门人员费用(通讯费、差旅及交际费、工资和福利费等);
2、公用费用:会务费(部门会务费、其他会务费等)、办公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房屋租赁费、车辆使用费、邮电费等)、其他。
第五条费用记帐原则:
(一)总帐(财务总帐系统):分部门按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有关“营业费用”的细目记帐。
(二)明细帐(台帐系统):按照第四条费用的分类,并按人员分类别进行记帐。
具体规定为:
1、项目费用:按人员分项目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记帐,同时注明所属部门;
2、非项目费用:
(1)属于“个人费用”的,分人员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邮电费”及“其他”科目记帐,同时注明所属部门;
(2)属于“公用费用”的,分部门按“业务招待费”、“邮电费”、“租赁费”、“水电费”、“车辆使用费”、“修理费”、“公杂费”、“会议费”、“广告费”及“其他”科目记帐。
第六条投行总部会同财务管理总部,根据费用核算记录控制各部门及个人费用开支和费用预算,并作为投行业务人员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费用标准
第七条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是员工因开展投行业务,到驻地外各地办理公务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各种补贴等费用。
(一)出差标准
业务人员因项目需要在城市之间往来,若路途较远且非紧急事务,可乘坐火车或大巴,不得包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报经总部总经理批准。
2、住宿费及补贴奖励标准:
投行人员同性员工出差原则上应两人一间房,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一人一间房的,应由出差批准人予以批准确认。
投行总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高报销限额标准的,由投行总部负责人会签后报公司分管副总裁予以特别批准确认。
3、出差地交通、伙食等补贴标准:
注:夜间途中补贴系指出差人员在乘坐火车、轮船及汽车过程中,对连续乘车6小时且时间跨越22:00-5:00(次日凌晨)或在22:00-5:00(次日凌晨)时间段内上下上述交通工具情况补贴。
4、其他有关规定:
(1)确因开展业务需要而突破有关标准的费用,经批准后可予以报销,但不再享受有关补助。
(2)出差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第八条规定办理报销。
(3)员工趁出差之便经批准请假就近回家办事的,其绕道多开支的差旅费应由个人自理。
(4)无住宿费发票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每日100元计发。
(5)出差补贴天数=住宿天数+1天在途。
(二)差旅费实报实销项目的规定:
因项目的承揽或承做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费用。
承揽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实报实销。
承做人员在项目经批准立项之后因承做项目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承做费用,承做费用在经批准的承做项目预算限额内实行实报实销。
第八条业务交际费标准。
业务交际费是因业务需要而发生的餐费、礼品费等,应本着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
(一)业务礼品购置标准。
因开展业务需要而购买及赠送的礼品,部门购置的不应超过每件单价500元,总额不应超过1500元;总部购置的不应超过单价1000元,总额不应超过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报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
批量购置的礼品由总部报公司审批后办理,其登记领用支出核销应由两名经办人签字证明。
(二)业务招待费标准。
确因开展业务需外出用餐及举行有关活动的,部门消费标准每次人均(参加者)不应超过200元、消费总额不应超过2000元。
总部每次消费总额不应超过3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
第九条邮电费标准。
因开展业务及移动办公而使用的移动电话费用均应纳入邮电费支出。
根据投资银行业务及管理的需要,投资银行总部员工按相应的标准级次报销移动电话费用;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高报销限额标准的,由投行总部负责人予以特别批准确认;移动电话费用按季凭发票在额度内报销。
其标准如下:
元/月
移动话费以季额度及年总额进行控制,剩余额度不跨年使用。
第十条行政杂项费用支出标准。
包括办公用品费、水电费、租赁费、报刊费、专业资料书籍费、印刷费、汽油费、泊车费、路桥费等其他行政杂费。
投行各部门的办公用品以及报刊费、印刷费、水电费、租赁费等,应进行统一管理、采购和支付,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须以签报方式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后列支。
第四章备用金借款管理
第十一条备用金借款是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向公司预支的借款,借款原则为“前帐不清,后帐不续”。
投行业务人员因出差、接待、办理公务需要支付款项的,可以向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
试用期员工借款不得超过5000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需报公司副总裁批准。
第十二条员工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因公出差人员借款前须填写《出差登记表》注明预支款项,借款申请经总经理(部门经理)批准后交财务人员办理借款。
员工出差借款,原则上在返回后一周内结清帐目;公务、招待借款,在事毕后三天内结帐。
第五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一)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除本办法有关条款中明确要求的外,一般情况下应按分管工作范围顺序向上逐级审批,即首先应由经办人员签字,然后按所属部门及工作分管范围由各级主管领导向上逐级签字审批。
按照权限下辖原则,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上级人员应包含下级人员的审批权限。
(二)投行各部门经理的费用由总部总经理审批;总部总经理的费用由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
(三)本细则所述审批内容,均指投行年度预算开支额度,超过预算额度的,须经财务管理总部审核后报分管副总裁批准。
第十四条主要费用项目的审批规定。
(一)差旅费的审批。
出差费用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内支出的,由投行总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标准的应逐级上报,由投行总部总经理和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
(二)业务交际费的审批。
1、业务礼品费支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购置总额在1500元(含)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总额在5000元以内(含)的,由投行总部负责人审批;总额超过5000元的应由分管副总裁审批。
2、部门业务招待餐费支出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范围的,由部门经理审批;一次招待费用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由投行总部负责人审批。
3000元以上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办公用品购置的审批。
办公用品每笔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投行总部负责人审批;总额在2000-10000元(含)内的应以签报方式,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此标准的同时应经总裁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经总裁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并由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费用分类统计表
差旅费
已立项项目交际费
其他
项目费用
差旅费
未立项项目交际费
1、业务人员其他
通讯费
非项目费用个人费用
工资福利费
通讯费
差旅费
个人费用交际费
2、后台及管理其他
部门费用工资福利费
非项目费用
会务费(部门会务费用、其他会务费用等)
公用费用办公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房屋租赁费、车辆使用费、邮电费等)
其他
A项目费用累计
已立项项目费用B项目费用累计
……项目费用累计
3、部门项目费用
A未项目费用累计
未立项项目费用B未项目费用累计
……项目费用累计
个人费用累计
4、部门非项目费用
公用费用累计
已立项项目费用累计
部门项目费用累计
未立项项目费用累计
5、总部费用个人费用累计
部门非项目费用累计
公用费用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