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建筑业管理汇总
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1: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范围1.3 参考文献2: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2.1 诚实信用2.2 公平竞争2.3 合同一致性2.4 结算和支付2.5 变更管理2.6 纠纷解决3:合同管理的主要步骤3.1 合同准备阶段3.1.1 决策和授权3.1.2 编写合同文件3.1.3 监管和审议3.2 合同执行阶段3.2.1 执行计划制定3.2.2 进度和质量管理3.2.3 变更管理3.3 合同履行阶段3.3.1 监督和检查3.3.2 进度支付和结算3.3.3 合同变更管理3.4 合同关闭阶段3.4.1 完工验收3.4.2 合同结算3.4.3 归档和总结4:合同管理的关键问题和挑战 4.1 类型和范围的不一致4.2 合同风险管理4.3 变更管理和合同控制4.4 供应商和分包商管理4.5 纠纷解决机制4.6 合同管理团队的能力5:法律和法规5.1 香港相关建筑法规概述5.2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框架5.3 常见法律名词和注释6:附件[根据需要插入相关附件]7:结论本文涵盖了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步骤、关键问题和挑战,并提供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概述。
通过合同管理的全面实施,可以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同时降低项目风险。
附录:1:附件1 - 香港建筑工程合同范本2:附件2 - 合同执行计划示例3:附件3 - 变更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合同 - 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2:变更管理 - 对合同范围、进度、成本等方面的修改和控制。
3:监管和审议 - 相关部门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过程。
4:进度支付和结算 - 根据项目进展,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5:归档和总结 - 对合同文件、工程档案等进行整理和保存。
2024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2024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编号:__________香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乙方为项目承包商,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合作,共同完成项目。
第一条工程概述1.2 本项目的目的是为了满足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目的)需求,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
第二条合同价格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量和质量要求,完成本项目。
2.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港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进度,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
第三条工程进度和质量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本项目。
若乙方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进度完成工程,应提前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3.2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的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要求。
若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4.2 甲方应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
4.3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其代表的监督,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和工程进度报告。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香港的建筑业管理汇总

香港的建筑业管理汇总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一、合作目标1.1 甲方与乙方共同致力于提高香港建筑业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1.2 乙方积极响应甲方提出的各项管理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1.3 双方通过汇总香港建筑业的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提高行业效率。
二、合作内容2.1 甲方负责制定香港建筑业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2.2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实施管理规范,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2.3 双方共同建立信息平台,实时共享建筑业的管理数据和市场信息。
三、合作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4.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5.2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诉讼费等。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附件:1. 香港建筑业管理规范和标准2. 项目管理质量和安全检查清单3. 建筑业信息资源共享协议4. 培训计划和指导方案5. 保密协议6. 违约金计算公式7. 法院管辖约定一、附件列表:1. 香港建筑业管理规范和标准2. 项目管理质量和安全检查清单3. 建筑业信息资源共享协议4. 培训计划和指导方案5. 保密协议6. 违约金计算公式7. 法院管辖约定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违反管理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约定实施管理措施,导致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问题。
香港建筑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香港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筑事务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香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各工种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3. 各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执行。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轮流值班制度,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和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开展上岗前生产生活防火常识和灭火逃生基本技能演练。
(4)电气焊、防水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5)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巡查,加强夜间值班巡查,巡查要做到定时定路线、定内容,并做好记录和交接。
(6)施工单位要建立火源管理制度,对由气焊作业、熬制油漆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
(7)在进行明火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作业完毕要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残火阴燃。
(8)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乱扔烟头,防止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2.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按照规定敷设,不得随意乱拉乱接。
(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确保用电安全。
(4)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3.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3)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施工现场严禁超载、超限使用机械设备。
4. 施工现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介绍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城市,拥有众多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管理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起着桥梁的作用,它不仅规定了工程项目的必要要求和条款,还明确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合同明确了工程的要求和细节,有助于确保各方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从而保证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2.维护各方的权益:合同明确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有助于维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3.规范项目成本:合同规定了项目的成本和支付方式,有助于控制和管理项目的费用,从而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
4.保证工程质量:合同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有助于监督和控制工程的质量,从而保证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有助于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还有助于维护各方的权益和规范工程的质量。
相关法律法规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香港特别行政区工程款项保证金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程款项保证金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2.建筑工程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规范和要求,包括施工安全、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3.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公署负责监督和打击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过程廉洁公正。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心负责处理由建筑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和争议,以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为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
合同管理的流程和注意事项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到一系列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在管理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几个方面:1.合同的招投标过程:合同的招投标过程需要遵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落实。
香港建造业议会架构

香港建造业议会架构
香港建造业议会是一个由建筑、土木、机电和屋宇管理业的代表组成的机构。
该议会旨在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进步,提高行业标准和技能水平,同时也为政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该议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各行业团体推荐。
议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事务,如建筑、土木、机电和屋宇管理等。
香港建造业议会的作用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也在于推动行业内的发展和进步。
议会通过组织培训课程、举办研讨会和推广最佳实践等方式,提高行业标准和技能水平,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香港建造业议会在推动香港建筑业的发展和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香港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

香港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1.0 引言1.1 绪论本《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是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344 章) 第44(1)(b) 条的规定编印的。
民政事务局局长是负责执行《建筑物管理条例》( 条例) 的主管当局。
1.2 守则的目的本守则旨在推广各项大厦公用部分的管理及维修准则,让大厦业主、业主立案法团( 业主法团) 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经理人、建筑物管理代理人﹑管理公司和其他负责管理大厦公用部分的人士和组织,可以知所遵循。
守则本身不具直接法律效力,因此,即使业主法团或业主未能遵守本守则所规定的准则,也不会在条例下受到刑事检控,但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这点可作为确定有关业主法团或业主是否须负上所涉及法律责任的根据。
任何人如未能遵守本守则的规定,主管当局可能会根据条例第40B 条, 令对有关大厦实行强制性大厦管理。
1.3 《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344 章)《建筑物管理条例》旨在方便个别大厦或屋苑内各单位的业主成立法团,并就大厦或屋苑的管理和由此附带引起或与此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2.0 释义在本守则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应作如下解释:“主管当局” (Authority) 指民政事务局局长;“公用部分” (common parts) 指—(a) 建筑物的全部,但不包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所指明或指定专供某一业主使用、占用或享用的部分;及(b) 《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344 章) 附表1 指明的部分,但上述文书所指明或指定的部分除外( 附表1 载于附录( 一)) ;“业主立案法团( 业主法团) ” (owners' corporation(OC)) 指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344 章) 第8 条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 (Ordinance) 指《建筑物管理条例》( 第344 章) 。
3.0 大厦管理3.1 业主组织3.1.1业主可根据条例成立业主法团,或根据大厦公契( 如有的话) 成立业主委员会( 不论名称为何) ,负责公用部分的管理、控制和行政事宜。
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引言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城市,建筑工程在城市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要点和制度。
1. 合同管理的背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 - 确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权益的平衡; - 规范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 - 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2. 香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框架香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框架由三个主要文件组成: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筑署管理的《香港标准建筑合同文本》; - 《建筑业工程合同管理条例》;- 法院在解释合同纠纷时的先例。
3. 香港标准建筑合同文本及其要点香港标准建筑合同文本包含了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各个方面,其中的关键要点包括: -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 竣工证书和保修期; - 合同变更和索赔; - 合同解除和纠纷解决。
4. 建筑业工程合同管理条例《建筑业工程合同管理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的专门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规,其中包括了内容: -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 - 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的特殊规定; - 工程款项的支付和保证金的管理; - 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 - 合同纠纷的解决程序。
5. 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在实际的合同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变更要求、索赔纠纷、工程质量问题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例如: - 变更要求的审批程序和费用计算方法; - 索赔纠纷的解决途径和仲裁流程; - 工程质量问题的验收标准和整改措施。
结论香港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决方法的制定。
只有做好合同管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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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业管理汇总第一章建筑业及管理概况位于我国东南部,同时也位于东亚地区的中心地带。
面积约1100平方公里,包括岛、九龙半岛和新界。
人口约677万,其中劳动人口约340万。
82%就业人口从事服务行业,其中约30万人口从事建筑业。
属于亚热带气候,较温度高且潮湿。
建造业是的支柱产业之一。
1991年至2000年十年间,公营和私营机构在基建发展上的总投资金额约4000亿港币。
自1990年起,建造业在本地生产总值中所占百分比在4.9%与6%之间,并占本地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40%。
的工程项目按投资性质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同可分为私人工程和公共工程(政府与私人企业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投资基本相当,约各占50%)。
对私人工程的管理要求与对公共工程的管理要求差别很大,前者类似于我们现在的管理,而后者则与我们以前的“指挥部”式的管理相似。
私人工程是由私人投资兴建的项目,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下属的屋宇署依据《建筑物条例》及屋宇署制订的有关《作业备考》(类似于我们的规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的(除铁路可能会有私人股份)用于公共事业的项目,可分为基本工程、铁路和公共房屋。
基本工程包括海港发展、道路、土木工程项目(如:填海)、渠务工程、供水工程、新市镇发展、市区重建、学校、社区设施及政府楼宇工程等,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和其下属的建筑署、土木工程署、水务署、拓展署、渠务署、路政署、机电工程署7个工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据《建筑物条例》(虽然该条例规定基本工程可不受该条例制约)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制订的有关《技术通告》(类似于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作出的规定)监督管理;铁路工程由地下铁路公司和九广铁路公司投资兴建,此两家公司皆由政府成立,政府是地下铁路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对九广铁路公司则全资拥有;公共房屋是由政府投资兴建用于出售或租赁给低收入市民的住房(约50%的人居住公屋(即出售的公共房屋)和居屋(即出租的公共房屋)),由房屋委员会负责兴建及管理,该委员会由政府成立,但运作独立,同时,政府的房屋署配合其进行具体工作。
不论私人工程还是公共工程还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有关法律制度特点1、直接关于建筑管理的法律不多,但较为细致、具体。
直接关于建筑业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物条例》、《工程师学会条例》、《噪音控制条例》等,数量不多。
法律篇数虽然不多,但较为细致、具体。
以《建筑物条例》为例,该法律几乎包含了我们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市建材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列与建筑工程管理直接相关的法规。
而且,在条例后,还常附有规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等,这些规例详细规定了具体要求。
2、法律制订较为灵活,使法律易于完善。
常对法律进行修订,只要政府部门、社会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立法会就可能组织相应修订工作。
这使法律易于完善,能够很好地适应形势的要求。
更突出的是,对于一些可能会经常发生变化的因素,法律往往授权某人或组织制定进一步的规定(而这个人或组织不一定是高层行政人员或机构),这些规定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建筑物条例》,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可制定规定围的“规例”;如《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即是由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的下级部门环境保护署制订、颁布的;房屋规划及地政局的下级部门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也制定了很多技术备忘录,据笔者统计,屋宇署目前有205个有效的作业备考,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容。
由于这些备忘录、作业备考都是根据法律制订的,因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大家必须执行。
(有些不是强制执行的,如屋宇署的作业备考,但不执行的人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服管理部门,因此很少有不执行的情况。
)这种做法使得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3、没有行政法,只有民事法和刑事法。
没有行政法,只有民事法和刑事法,政府在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现行为,将向法院提供证据,并交由法院审理。
这使得执法工作更加规、严肃,但也有效率不高的问题。
4、对处罚尺度规定很严,几乎不给政府任何自由量裁的余地。
例如《噪音管制条例》第6条第(5)款规定:“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犯本条所定的罪行,(a)经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100000;(b)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200000,而无论任何情形,继续犯罪则可按犯罪期间处罚款每日$20000”。
其它法律的规定与本例很相似,极少有给政府自由量裁余地的条款。
5、执法权力并不仅仅在政府。
法律经常授与政府以外的人或组织执法权力。
如《工程师学会条例》规定,学会可以取消违规人的注册工程师资格。
等等。
6、法律授予政府对政府工程规管的特殊法律权力。
《建筑物条例》将政府工程豁免,也就是说政府工程可以不执行该条例(事实上政府工程还是遵守其规定的)。
这就减少了政府工程很多工作,例如审图等。
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务局、房屋署,就可以制定一系列“技术通告”(事实上是行政规定,数量不亚于屋宇署),以合约形式来规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
据统计,工务局现行的技术通告共有328个,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容。
7、重要的技术要求直接在法律中提出,强制性执行。
例如《建筑物条例》规定,人工挖掘沉箱的深度不得超逾3米、接圆面的直径不少于1.5米。
此类规定很多,构成了一个“强制性标准”体系,因此法律可以称为技术法规。
8、处罚结果的特点:数额不大、常规定限制自由、责任到人、影响深远、重犯处罚较重。
例如,《建筑物条例》规定,未经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署长)审图或开工批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十万港币及监禁2年,该罪行每持续一天,另处罚款五千港币。
而工程往往是由认可人士负责的,根据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认可人士资格将被取消,同时还会取消其注册工程师等注册资格,以至于该人将来也无法再在建筑行业中工作。
因此,敢明目胆犯法的很少。
对于重犯,法律往往规定第二次及其后犯同样的罪行,加重处罚,对不改正而继续犯罪的,往往还加处以每日罚款。
9、有“通报批评”,但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
也有类似于通报批评的工作。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规定:“主管当局可安排在任何报章发布─(a)被裁定犯了本部所订的罪行的人的或名称,或被裁定犯了根据第15条订立的规例所订的罪行的人的或名称;(b)罪行的性质;及(c)所判处的罚款、没收或其它刑罚。
”从中可以发现:第一,“发布”是法律规定的,换句话说,没有法律规定,有关情况就不可以公布。
第二,公布的必须是定罪的人和事,仅认为是不当的,或虽足以判罪,但未定罪的,也不可公布。
第三,公布的容和形式受到严格限制,不是随意的。
第四章建筑业的管理措施一、资质、资格称资质、资格管理为“注册”或“发牌”。
的资质、资格管理涉及面很广,但也很规、严格。
1、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测量师是1990年以后才实行这些注册制度的,此前只有学会会员和政府注册的认可人士(后面介绍),此类社会注册制度为政府的注册制度事先把了一道关。
现以注册工程师为例,说明在这方面的管理情况。
《工程师学会条例》规定,设立一个名为工程师学会的法团,《工程师注册条例》规定设立工程师注册管理局,而管理局由学会理事会委任的不少于20名成员和一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组成。
因此管理局是学会的下级部门,同时具有半官方的性质。
该局主要职能:确定注册类别,制订注册标准及注册程序,将注册情况报告政府及学会,接受并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个人申请注册的条件:属于工程师学会或被工程师学会认可的其它学会的会员;已在工程学及其它学科的考试中取得合格,并曾接受训练及取得相应经验;有一年专业经验;常住;不受纪律制裁命令限制;书面声明有能力执业。
不接受注册的情形:被判刑事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监禁,不论是否缓期执行,而该罪名可能损及工程师专业的声誉;曾在专业方面有失当或疏忽行为。
注册有效期:1年。
未经注册的人不得自称为“注册专业工程师”(不论是否加上所属类别),也不得使用英文缩写“R.P.E”,否则就是犯罪。
有资格的人也必须写清楚类别。
采用欺骗手段获得注册的,伪造、篡改注册容的,冒称注册资格的,都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2、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建筑物条例》,每一名将由他人代为进行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人,须委任一名认可人士,作为有关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统筹人;并须就该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中关于结构的部分,委任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是具有较高深结构设计能力的人士。
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按照监工计划书监督工程的进行,并在发现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任何图则可能违反规例时,通知建筑事务监督。
认可人士名册包含: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
建筑事务监督设立2个委员会,分别称为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及结构工程师注册事务委员会。
此2个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经验、对申请人进行专业面试、及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供审查意见。
与注册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一样,考核的容包括技术方面和法律方面,而且考核的主观性很强。
任何人可既名列认可人士名册,亦名列结构工程师名册,并且可在认可人士名册中名列多于1份。
申请列入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册,批准或不批准的时间为申请至注册事务委员会召开考虑该申请的会议的时间,加上建筑事务监督审查的“3个月”的时间。
注册有效期为1年。
建筑事务监督(屋宇署署长)每年在宪报(政府报刊)刊登认可人士名册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册。
如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被定罪、曾犯有专业上的行为不当或疏忽、曾无合理理由而严重偏离监工计划书、曾拟定不符合《建筑物条例》及其规定的监工计划书,就要受到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纪律委员团的处罚。
处罚包括谴责、250000港币以下的罚款和从名册中删除。
纪律委员团由行政长官委出,包括名列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的认可人士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各1~5名。
纪律委员会秘书须由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委任,同时必须是公职人员。
官方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和学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管理,是关联的,如果某人被取消官方的认可,那么也会被学会取消认可。
反之亦然。
目前有认可人士(建筑师)971名、认可人士(工程师)152名、认可人士(测量师)132名和注册结构工程师375名。
申请和列入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册都需缴费。
每项要求将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4,080元;每次将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或结构工程师名册,420元;每项要求将保留于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每次保留为期12个月),815元;每项要求将重新列入认可人士名册中任何一份或结构工程师名册的申请,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