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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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公司公积金各种表格填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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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投诉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及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时间。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维权须知您在投诉前,请确认您已经取得如下证明材料:1、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等)、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2、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凭条、工资卡(折)明细、缴交社保费工资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

3、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新《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实施新《条例》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章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变更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验证原件),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到省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持省中心的审核文件,20日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职工本人或者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证原件)到省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在注销登记前,应向省中心提交申请及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按以下要求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一)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和〔2006〕5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清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二)由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造册登记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三)单位持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册报省中心做封存、转移、托管或者提取销户处理;(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处理完毕后,单位或者清算机构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中心办理注销登记:1.被撤销的单位,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2.破产的单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文件;3.解散的单位,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
员பைடு நூலகம்姓名
工号
所在部门
担任职务
岗位职级
入职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是否曾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否 □是,缴存时间
个人账户号码
开始缴存日期
年 月
缴存单位
缴存地点
缴存金额
缴存比例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
备注说明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单位及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XX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名/盖章:
个人账户号码
开始缴存日期
年 月
缴存单位
缴存地点
缴存金额
0000
缴存比例
单位部分: %;个人部分: %。
备注说明
1、如需办理X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请在00年00月留意人力资源部通知。
2、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单位及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XX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确认无误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确认无误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员工姓名所在部门担任职务岗位职级入职日期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是否曾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缴存时间个人账户号码开始缴存日期缴存单位缴存地点缴存金额0000缴存比例单位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通知书
员工姓名
工号
所在部门
担任职务
岗位职级
入职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是否曾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否 □是,缴存时间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
个人缴存
上月实际缴存
本月增加缴存
本月减少缴存
本月实际缴存
本次汇缴从到,共月,金额合计(大写):小写:
缴款方式
现金()支票()预缴转入()其它()
汇缴种类
有变化()无变化()
汇缴类型
财政()自筹()自筹+财政()
增(减)人员姓名
增:填身份证号码减:填个人账号
增(减)事由
缴存工资基数
缴存金额
缴存
比例
启用时间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营业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代扣代缴税额代扣代缴社保分录
昆明市住章):单位编号:
项目
缴存情况
缴存人数(人)
工资总额
缴存公积金数额(元)
合计
单位缴存
首次参加
工作时间
备注
单位填写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
单位经办人:审核人员:

代扣工资的法律规定(3篇)

代扣工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代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费用或者根据劳动者本人意愿代扣的其他款项。

代扣工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代扣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代扣工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章“工资”部分对工资支付、工资支付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工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中。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社会保险基金”中。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行政法规,其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中。

第二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意愿,由职工本人或者委托的单位代为提取。

”三、代扣工资的范围和标准1.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以下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代扣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代扣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发[1986]91号文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1号文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发[1986]91号文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1号文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发[1986]91号文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1号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26•【字号】昆政发[1987]58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发[1986]91号文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1号文的通知(昆政发[198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央、省属部队驻昆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群众团体:根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6]176号文的通知精神,现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做好这一工作,结合我市情况,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税款的计算。

昆明地区为六类工资区,地区计税基数为100元。

凡月综合收入超过地区计税基数三倍以上的部份,按五级超倍累计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计税税率表附后)。

二、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1、凡在我市所辖区域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收入已到起征点的(一个项目的收入采取分次付款的应按总收入计算征税),一律由支付单位义务代扣代缴。

对不履行代扣代缴、而造成未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支付单位,税务征管部门有权通知限期追缴;在限期内追缴不回的,由支付单位负责补缴,同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从单位取得各项应税收入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和从他人处取得的应税收入,应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不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的,税务征管部门有权通知限期缴税款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造成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析

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析

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析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指本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缴存职工指的是什么?缴存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1)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2)离岗学习、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是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口限制?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户口在农村、城市或外地的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

4.归集管理都包括那几项?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结算等。

5.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权归职工个人。

6.怎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4)法人身份证(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出。

8.新设立单位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9.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何规定?有何作用?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必须进行合并;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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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预缴转入()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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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类型
财政()自筹()自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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