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效力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适用技术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适用技术研究行政裁量基准是指在行政决策中,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遵循的一定标准或原则。
在技术研究领域,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作用、制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遵循的一定标准或原则。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灵活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必然存在的权力。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旨在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作用1.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制定和适用行政裁量基准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对科研项目和成果的随意干预和不合理处罚,保障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和合法权益。
2.规范行政行为。
制定和适用行政裁量基准可以明确行政机关在技术研究领域的审慎、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效避免裁量权的滥用和行政行为的不合理和失范。
3.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有利于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鼓励科研人员勇于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
三、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充分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科研实践的要求。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充分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
3.相关利益关系的平衡。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兼顾科研人员、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各方利益,尊重各方的权益,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四、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1.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审慎、合理的态度。
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科研事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并确保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

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下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二、调研方法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进行访谈,同时搜集相关文件、制度和案例。
三、调研结果1.当前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裁量标准不明确。
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对于处罚的量化指标模糊不清,容易导致裁量不一致的现象。
(2)处罚幅度不一致。
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的处罚结果却差异较大,缺乏统一规范。
(3)程序不公正。
执法人员在裁量处罚时缺乏程序化、公开化的操作,容易导致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4)监督不力。
当前对于处罚裁量的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察机构。
2.存在问题的原因:(1)法律理解和执法能力不足。
部分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对于执法标准理解不深入,导致在裁量处罚时产生偏差。
(2)执法决策缺乏规范性。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少统一的裁量指导和标准,执法人员会根据个人的主观意识做出决策,容易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
(3)监管机制不健全。
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管和评估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滥用职权。
四、建议和改进方案1.完善裁量标准。
建立统一的裁量标准,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明确处罚幅度和量化标准。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加大对于执法人员法律理论和执法技能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3.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管,对于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进行事后审查和评估。
4.加强宣传和公示。
对于裁量处罚结果进行公示,提高处罚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避免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
5.加强执法部门协作。
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统一裁量标准和处罚幅度,避免处罚结果的不一致。
以上仅为初步调研结果,如有遗漏或不足之处,还请各部门指正。
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

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一、引言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司法或行政执法中,法官或执法人员在判决或处罚时所依据的标准。
处罚裁量基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的稳定和公正,因此对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研分析十分必要。
二、调研来源我们主要从法律条文、司法判例和相关文献中进行调研分析,以确保调研结论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三、调研结果根据调研的法律条文和判例,我们发现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事实和证据的充分性:处罚裁量基准通常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如果证据不充分或存在争议,法官或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公正和合理原则进行犯罪成熟度、疑点和证据规范等因素的综合评估,从而影响裁量标准的确定。
2. 法律规定的明确度: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度直接影响到裁量标准的确定。
当法律规定明确清晰时,法官或执法人员的裁量权通常受到限制,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而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存在空白时,法官或执法人员的裁量权相对较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3. 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度: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度对司法或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有很大影响。
在某些高度敏感的案件中,法官或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公众舆论的压力,导致裁量标准发生偏离。
4. 处罚的目的和效果:处罚的目的和效果也是影响裁量标准的因素之一。
如果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治安,那么裁量标准可能会更加严厉。
如果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员,那么裁量标准可能会更加灵活。
四、结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事实和证据的充分性、法律规定的明确度、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度以及处罚的目的和效果等。
为了确保裁量标准的公正和合理,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提高裁判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和需求。
总之,处罚裁量基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因素。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司法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可以使裁量标准更加客观、公正和合理,推动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处罚裁量基准的调研报告

处罚裁量基准的调研报告处罚裁量基准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处罚人的实际情况,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裁量基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执法公平以及司法效率。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以及相关方对处罚裁量基准的看法和实际情况。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面向相关方(法官、执法人员、被处罚人等),深度访谈则是针对一些具体案例和涉及的相关方,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方式,获得更深入的了解。
三、调研结果1. 地区差异根据调研结果显示,不同地区对于处罚裁量基准的应用存在一定差异。
有些地区更加注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一些地区则更趋于按照固定的标准进行裁量。
这可能与地区间法律传统以及司法观念有关。
2. 案件类型差异本次调研还发现,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刑事案件更加侧重于罪行的严重程度,经济案件更注重追缴赃款赃物等。
这也说明了处罚裁量基准应根据案件类型进行调整和规定。
3. 相关方看法在问卷调查中,相关方对处罚裁量基准持不同意见。
一些相关方认为,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明确规定,以避免个别执法人员的过度执法或滥用职权。
另一些相关方则主张给予执法人员更大的裁量权,以提升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四、结论和建议1. 加强地区间经验交流和统一标准针对各地区间存在的差异,可以通过加强地区间的经验交流,共同总结经验并形成一些统一的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使得各地区间的裁量标准更加接近和一致。
2. 制定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罚裁量指南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制定一些处罚裁量指南,明确标准,避免处罚的主观性。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少不公正的裁量,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3. 建立举证责任规则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在处罚时可以建立举证责任规则,明确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以降低执法人员的裁量难度。
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解析

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10-04-01 15:54:00 ] 编辑:studa090420 关键词: 裁量基准/软法/法律效力一、问题的缘起与软法视角现代法治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转型而大量涌现的裁量基准,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现象和创新的行政自治制度。
它通过对有关裁量权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以确保裁量权行使的统一性、平等性和公开性。
[1]面对裁量基准这一行政法现象,其效力问题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2007年8月2日,周某驾车行驶至云南省文山县境内省道210线某处时,被县交警拦下,告知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已超出该路段每小时70公里的限速,并以超速行驶不满50%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制定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第9条第31款的规定,“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到50%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周某据此认为罚款200元的处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变更罚款为80元。
文山县交警大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超速行驶不满50%的上限处罚为200元罚款,而近年来,文山县的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就是超速行驶,鉴于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县交警一直对超速行驶实施该上限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云南省公安厅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一审法院适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变更上诉人适用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内容于法无据,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
[2] 本案中,一、二审判决的结果绝然不同,显然其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看待《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暂行规定》这一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该裁量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受此约束,并适用该裁量基准作为审判的依据。
二审法院则认为该裁量基准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依据,①而否认了其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律约束力,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可以不受该裁量基准的约束。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探析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探析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力。
具体而言,包括行政机关对于特定情况下的事项自主决定时所享有的裁定权、批准权、审批权以及其他与行政权利的作用有关的自主决定权。
行政裁量权在行政活动中有广泛的应用,因此,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裁量权,合法使用裁量权,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要求之一。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情况会因为不同领域、不同案件而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所依据的要素也会有所差别。
为此,学者们提出了一些行政裁量权基准,它们指导着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标准。
一、合法性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第一个基准是合法性,又称法定性基准。
合法性基准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每一项裁量决定都必须基于已有的合法规定。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当遵循程序合法性,即遵循相应的行政程序进行决策。
二、妥当性妥当性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妥当性原则,即维护与具体情形相适应的实质公正、公平、公开。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尽力做到确保权利的保障,减轻权利的损害,且遵循行政恰当性规则,将行政决策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适当性四、必要性必要性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即在根据现实情况制定行政决策时,应当权衡现实情况和利益之间的关系。
必要性基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平衡社会福利和当事人权利等的利益,不过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总结来看,行政裁量权基准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尽可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基本权利。
因此,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领域采取合适的标准,确保决策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
这颗定会推动国家治理的进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研究

摘 要 :行 政 裁 量基 准 作 为行 政 系统 的 内部 控 制 模 式 ,对 强 化行 政 自我 约束 、 弥补 立 法 固有 缺 陷 、平衡 个 案 正 义 与平 等 对待 原则 具有 重要 意义 。裁量 基准 虽然 不具有 直接 的对 外效 力 , 但 却 以平 等 原 则和 行 政 惯例 为 媒介 得 以 “ 外部 化 ” ,并 间接 对 公 民的权 利 义 务产 生事 实上 的拘 束力 ,除 非存 在 正 当理 由,裁 量基 准应 当得 到行 政主 体 的遵 守和 适用 。 关键 词 :行政 裁量 基准 ; 内部 控制 ;内部规 则 ;外部 化
系 统 内 部机 构 和 人员 的约 束 ,从 而 限制 裁 量不 公 、滥用 职 权 的 现 象 ,以达 到对行 政行 为 的有效 控制 。
( 二 )立 法 固有 缺 陷 引发 的行 政 裁 量 问题 首 先 ,立 法 具 有 有 限性 ,其 不 可 能 穷尽 所 有 的 社 会 现 象 ; 其 次 ,立 法 应 当具 有 统 一性 和普 适 性 ,因 而其 往 往 无 法应 对 由 于经 济 、社 会 的 发展 情 况 带来 的地 域 差异 ;另外 ,立 法具 有 一 定 的滞 后性 ,无 法有 效 应 对 其制 定 颁 布后 的新 情 况 、新 问 题 , 而法 律 的稳 定 性 又排 斥 对 成 文法 的频 繁修 改 ,因此 ,抽象 的法 行政 裁 量 基 准是 指 行 政机 关 在 法律 规 定 的 裁量 空 间 内,根 律往 往 难 以应 对 具体 的个 案 ,而 这 些 问题 的解 决 往 往 有 赖 于行 据 立法 者 的意 图 以及 比例 原 则 等要 求 ,综 合 执 法经 验 的总结 , 政 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 ,因为较之于宽泛的法律 ,行政行为更具 按 照裁 量 涉 及 的各 种 不 同事 实 情节 ,将 法 律 规 范预 先 规 定 的裁 专业性 、灵 活 性和 针对性 。 量 范 围加 以细化 ,并 设 以相 对 固定 的具体 判 断标 准 。① 行 政 裁量 ( 三 )个案正义与平等对待 原则之 平衡 基 准 以法 律 规 范为 基 础 ,是 对 法律 规 范 的细 化 ,它 为 行 政活 动 自 由裁 量 权 要求 行 政 机关 在 进 行行 政 活 动 时考 虑 个 案 的相 提 供 了相 应 的准则 、标 准 ,正 如平 冈久 教授 所 说 , “ 行 政基 准 关 情节 和特 殊情 况 ,因事 制 宜 ,实 现 个 案正 义 ,提 升 行 政 行 为 是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活动之内容 、要件 、程序等制定的规定 , 的合理性。然而 ,片面追求个案正义易导致行政活动 的标准流 不 具有 行政 立法 的外部 性法 的效 力 ” 。② 由此 可见 ,行 政裁 量基 于 形式 ,行 政决 定 过 于依 赖 行 政人 员 的主 观感 受 和 价值 评 价 , 准 对 于规 范 行 政机 关 自 由裁量 权 的行 使 、减 少 行 政权 力 的滥 用 极 易 造成 “ 同案 不 同判 ”等 不 良后果 ,影 响法 律 的 权威 ,损 害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平 等 原则 。而行 政 裁 量基 准 为 自由裁 量 权 的行 使 提 供 了较 为 客 从 比较法 的视 角 观察 ,行 政裁 量 基 准制 度 已 经 在各 国普 遍 观 的 标 准 ,要求 行 政 机关 在 运 用 裁量 权 追 求个 案 正 义 的 同时 应 确 立 。在 法 国 ,行 政 裁 量基 准 制 度 被称 为 “ 指 示 制 度 ” , 由具 尽可能考虑平等对待原则 ,实现二者 的平衡,因此裁量基准制 有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政 机关 事先 为 自己及 下 级机 关规 定 一个 标准 , 度 在行 政 自由裁量 权不 断扩 张 的现代 社会 是不 可或 缺 的。 作 为 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的指 导 ,但仍 然 保 留根据 每 个 个案 的具 体 二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 效 力 情 况 ,决 定 是 否适 用 这 个 标准 的权 力 ,其 目的在 于 将行 政 处 理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 为行政机关进行 自我控制 的手段,对 的普 遍性 和特 殊性 结 合起 来 。④ 在 日本 ,裁量 基准 制度 是 《 行 政 行政系统内部具有当然的拘束力,但是 ,其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 程序 法 》 确立 的法 定制度 , ④ 裁量基 准是 行政 机关 的行 动基 准 , “ 其 是 否 具 有强 制 效 力 以及 其 与 司法 审 查 的关 系 等 问题 ,都 需 要 进 设定 和 公 布可 以给 予 当事 人 以 预测 可 能性 ,同时 也 具 有 防止 行 行 深入 的研 究 。 政决 定 的恣意 、武断 的效 果 。” 在 我 国 ,行 政裁 量基 准 制度 虽 ( 一 )内部 性规 则及 其 “ 外部 化 ” 效 应 然 尚未 作 为一 项 基 本制 度 得 以 确立 ,但 是 在 行政 实 践 中 已得 到 行 政 裁 量基 准作 为 行 政机 关 制 定 的一 种 解 释性 规 则 ,对 行 广泛 应 用 ,各 级 行政 机 关 在从 事 行 政活 动 的 过程 中纷 纷制 定 一 政机关本身产生拘束力是必然的,而且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上 , 系列 裁 量 基 准 ,行 政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制 等 诸 多 领域 都 受严 格法治 主义 的影 响 , 一般认 为此 类行 政规 则仅 属 内部规则 , 有 裁量 基 准 的存 在 空 间 ,可 以说 ,裁量 基 准 制度 在 我 国 已得 到 只对 行 政 机关 和 行 政执 法 人 员产 生 拘 束力 。行 政裁 量 基 准本 质 广 泛 的认 可 。然 而 ,行 政 裁量 基 准 存在 的合 法性 与 正 当性 基 础 上属 于行 政 机关 执 行 法律 、加 强 自我 约束 的 内部行 政 规 则 ,一 为 何 ,其 效力 范 围如何 ,以及 由此 引发 出的 裁量 基 准 存 在 的缺 般 以行政 规范性 文 件予 以发 布 , 其效 力不 直接 及于 行政 相对 人 , 陷及 其规 制等 问题 ,需要 我们 进行 进一 步 的研究 。 对 相对 人 的权利 、义 务不 产 生 直接 影 响 。 “ 从 功 能上 言 ,裁 量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 理 论基 础 基 准一 般 只 是对 法 律 规范 内容 的 阐述 和 确 定 ,对立 法 意 图 的说 ( 一 )行 政 他 律 模 式 向 行政 自律 模 式 的 转 变 明与强 调 ,对 行 政 主体 及 其 公 务员 理 解 的统 一 和 行 动 的协 调 , 在 传 统社 会 ,对 行 政 权 的控 制 主要 是 通 过 立法 和 司 法 途径 并 没有 独 立 设定 、变 更 和消 灭 相对 人 的 新 的权 利 义 务 ,不具 有 进行。 然而, 随 着社会 的发 展 , 行 政权 逐渐 由传 统 的 “ 警察 权力 ” 独立 的新 的法律 效果 。”④ 域 外各 国 和地 区基本 上 也将 行政 裁 量 向社 会福 利 等 领域 扩 张 ,行 政 机关 在 行 政活 动 过 程 中享 有 日益 基 准 作为 行 政 的 “ 内部 规则 ” 加 以对 待 :在法 国 ,细化 了的 自 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权 。不仅 行 政 权 的 内容 和 范 围得 以扩 张 ,而且 由裁 量被 称 为 “ 指 示 ” ,其 仅 仅作 为 行 政 裁量 权 的 指 导 ,不 具 行 政 权 内部 也 逐 步分 化 出准立 法 、准司 法 的权 能 ,因此 传 统 的 有 强制 性质 ,不 改 变利 害关 系人 的法 律 地位 ;在 德 国 ,包 括 指 依靠立法、司法的外部控制模式已无法达到制约行政的效果 , 导 行政 裁量 的规 则在 内 的行 政机 关 内部 的规范 性文 件统 称为 “ 行 由此 ,行 政 系 统对 裁 量 的 内部 控 制模 式 开 始 走 向前 台 。行 政 系 政 规 则 ” ,对 于其 约 束 力 的范 围和 强度 问题 , 目前 的基 本 看 法 统 内部 控 制模 式 的 理论 基 础 是行 政 自制 理 论 ,其 关 注 行政 机 关 认 为 其 约束 对 象 限 于行 政 当局 和下 级 官员 ,对公 民至 多 是有 间 。 的 自我 控 制 和制 约 ,强 调 构建 以政 府 自身 为 控制 主体 的行 政 自 接 的作 用@
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分析

2023年第7期•主题研讨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编者按: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活动中,涉及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的选择权,一旦把握不当,就容易引发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负面效应。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当前,关于行政裁量权控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着眼于当下裁量尺度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难题,未来仍有待于理论界与实务界把握行政裁量中的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面向,在行政裁量的基本理论、法律属性、法定效力、类型化裁量基准、权力限制、法律责任及其救济方式等方向展开深入探讨。
本刊特组织相关学者展开深入研究,呈现的三篇佳作从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属性与效力、行政裁量的效果裁量、重大行政决策裁量基准规范构造等角度展开论述,希望这些研究成果能够为我国行政裁量权的控制理论与实践提供智识贡献。
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分析*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 100088)摘 要:随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亟待厘清。
行政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法律属性是明确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的前提问题,行政裁量基准的内部构造包括要件裁量基准和效果裁量基准,其外在表现包括规范性文件、指南、行政惯例等多元形式;行政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认定为“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在适用对象上及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适用时间上是行政裁量基准公布之后。
从行政裁量基准运行过程角度看,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遵守行政裁量基准。
在行政救济阶段,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因是否经过法院的附带审查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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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 了裁量 基准 制度 。所谓 裁量基 准 , “ 是指 行 政机 关 在 法律 规定 的裁 量空 问 内 , 依 据 立 法者 意 图 以
及 比例原则 的要 求并结 合执 法经 验 的总结 , 按 照裁 量涉及 的各种 不 同事 实情 节 , 将法 律规 范 预先 规定 的裁量 范 围加 以细化 , 并 设 以相对 固定 的具 体判 断标 准 。 ” [ 1 ] 裁 量 基 准 制度 自创立 以来 , 即被 寄予 了 很高 的期待 : “ 裁 量基准 制度 的兴起 , 已经 成 为我 国行 政改 革与 政府再 造 的一 个 重要符 号 , 并被 视 为公 共行 政领 域 的科 学化 、 民主化 、 公 正化 的重要 制度创 新 。 ” [ z ] 但是 , 从实 际运行来 看 , 裁量基 准制 度 面临着 “ 效力 ” 困境 。以备 受 学界 和 实务 界 争议 的“ 周 文 明 诉文 山交警 不按 红头 文件行 政处 罚案 ” 为例 , 具 体案 情如下 : 2 0 0 7年 8月 2日, 律师 周文 明驾车行 驶 至
包括 内部 效力和 外部 效力 。在 内部效 力上 , 裁量 基 准通 过 其上 下 级行 政领 导 关 系不仅 产 生事 实拘 束
力, 而且 产生 法律拘 束力 。在对行 政相 对人 的外部 效 力上 , 不 同属性 的 裁量 基 准对公 民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的影 响是不 同的 。裁量基 准作 为 解释 性 的行政 规 则 , 在 将 细化 的标 准 运 用 于具体 的 案件 以规 范 行 政裁 量权 的过程 中 , 必然 对行政相 对人 的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 响 , 进 而产 生 实际 的法律 效 力。在 与 司 法审查 的关 系上 , 裁 量基 准既能 够成 为 司法 审查 的“ 论证” 依据, 以补 强法 院 的论证 过 程 , 又 能够 成 为 司法审查 的对 象 , 接 受法 院间接 附带 的司法 审查 。 [ 关键 词 ] 裁 量基 准 内部 效、
裁 量 基 准 效 力之 困境 : 由一 则 案例 说起
在 我 国现代 行政 国家 的建设进 程 中 , 伴 随着行政 权力 的急剧 膨胀 扩 张 , 行 政 权力 也存 在被 滥 用 的 危 险 。在 此背景 下 , 行 政裁 量作 为 行 政法 上 的一 个 核 心 问题 为 行 政 法 学 理论 界 和 实 务 界 高度 关 注 。 为 了防止行 政裁 量权 的滥用 , 规范 行 政执 法 行 为 , 我 国基层 执 法部 门在 长期 执法 实 践 的经 验基 础 上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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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量基 准效 力研究 本案中, 一、 二审 判决 结果 截然 相反 , 而争 议 的焦 点就在 于该 暂行 规 定 这一 裁 量基 准 的效 力 问题 。 这 个 案件也 暴 露 出作 为一 种制 度创 新 的裁量 基准 在 现 实 中所 遭 遇 的 “ 效力 ” 困境 : 从 行 政 机关 内部来
警大 队对 此判决 不服 , 认 为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交 通安全 法》 第 九 十条 的规 定 , 对超 速 行驶 不 满
5 0 % 的上 限处罚 为 2 0 0元 罚款 , 因 近年来 文 山县所 发 的交 通 事故 , 主要 原 因是 超 速行 驶 , 鉴 于 严 峻 的
道路交 通安 全形 势 , 文 山县交 警一 直对超 速行 驶实 施该上 限处 罚 。二 审法 院认 为 , 云南省 公 安厅 制定 的《 云南省 道路交 通安全 违法 行为 罚款处 罚标 准暂 行 规定 》 仅 属 其 内部 下发 的规 范性 文 件 , 其 效力 低 于法 律 、 法规 , 原 审法 院适 用该暂 行规定 为依 据 , 变 更上诉 人运 用法 律 规定 作 出的处 罚 内容 于法 无据 , 据此 撤销 一审判 决 , 驳 回被 上诉人 周文 明 的诉 讼请 求 。 【 3 ]
看, 裁量基准对下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约束力?从外部来看 , 裁量基准对行政相对人有无 约束 力 ?裁 量 基准对 法 院 有无 约束 力 ? 法 院对 裁 量 基 准 能 否 审 查? 如果 可 以审查 , 如 何 进行 审查 ?
第2 8卷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研究 生法 学
Gr a d u a t e L a w Re v i e w. CUP L
Vo 1 . 28 No .1 1 1
J u n . 2 0 1 3
裁 量 基 准 效 力 研 究
张 恩 典 孙 凯 何 志辉
[ 摘 要] 自裁 量基 准制度创 立 以来 , 在 实践 中便 面 临着 内外 交 困的效 力 困境 。裁 量基 准 效 力
张恩典 , 安徽省 淮南市工 商局谢 家集 区分局 工作人 员( 2 3 2 0 5 2 ) 。 孙凯 , 安 徽 省 淮 南 市 工商 局 谢 家集 区分 局 工 作人 员 ( 2 3 2 0 5 2 ) 。 何志辉 , 江西省 中共 南昌市委 办公厅工作人 员( 3 3 0 0 1 3 ) 。 [ 1 ] 周佑 勇: “ 裁量基 准的正 当性 问题研 究”, 载《 中国法学) ) 2 0 0 7年第 6期 , 第2 3页。 [ 2 ] 同上 注 , 第2 3页 。 [ 3 ] 参见 陈娟 : “ 驾驶机 动车超速 , 究竟 罚 多少: 云 南省公安 厅红 头文件 引争议”, 载《 人 民 日 ̄ } 2 0 0 8年 4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