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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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字〔1987〕3号

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规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7﹞23号【发文日期】1987-04-11【实施时间】1987-04-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 现就各地在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根据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房产税:一、关于房产税的开征地区范围问题房产税的开征地区范围,应按《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以内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以外的房产,一律不征收房产税。

不能以企业的隶属关系或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征免产税。

二、关于城市、县城远郊征免房产税问题《细则》规定,城市、县城郊区属于开征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凡座落在城市、县城及市县郊区的房产,都属于征收房产税对象。

但对偏远郊区,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的乡、村企业、供销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出租的房屋,可由县、市税务局批准,以乡、村为单位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国营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应按规定逐户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关于企业的职工宿舍征收房产税问题1.企业分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然向职工收回一定的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不同的,应按企业自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企业的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单位工作仍住原企业的宿舍,由于其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转移,应由原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集资,统建干部职工宿舍,建成后交由各企业分配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应由各企业按所分的房屋面积比例,按房屋建筑总值分别计算房产原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4.企业分配给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最新知识]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最新知识]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首先,对于对暂估入账的房地产,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对已交纳的房产税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根据《财政部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同时,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

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暂估入账的房地产需要缴纳房产税,这下您应该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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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晋地税发[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有关减免审批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6]13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省局制定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减免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减免是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和资源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减免。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情况时,应分税种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申请减免期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危房减免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减免需提供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减免需提供公安交警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其他减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四、地方税的困难减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审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废)
【发文字号】厦地税政三[1999]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7.27
【实施日期】199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1999]6号1999年7月27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利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四税”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根据“四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对“四税”若干政策予以明确和重申:
一、关于房产税
1.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中经清资办批准,不计提折旧的,国有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
31日止,集体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

2.外地驻厦机构在厦购买房产应纳入税收日常管理,按《房产税条例》规定计征房产税。

3.合作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建成后,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4.以房产“投资”,既不承担“被投资企业”经营风险,取得固定收入的,不论以何形式(如联营、合作)签定合约的,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5.对房地产开发商自用己完工商品房,应作为自有房产按同类房屋销售价加上其他构成房产价值的各项支出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国税发[2005]173号】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0-21 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5]173号发布日期:2005-1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刈值?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应注意几个政策性问题2009-3-27 11:26:00 文章来源:阿勒泰地区地税局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四月又将进入房产税的征收期,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今年的房产税申报受理、日常管理或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房产税政策性问题:一、关于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布告【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府发﹝1986﹞203号【发文日期】1986-10-16【实施时间】1986-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已经印发各地。

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部分(一)《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均不包括农村;工矿区需要开征房产税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二)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暂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三)《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指“自用的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包括出租房屋和生产经营用房。

(四)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于当年五月、十一月分两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部分》(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二)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对下列车船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税: 1、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 2、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其所挂的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减半征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但出租汽车应照章征税。

4、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免税。

(三)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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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者,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0.5吨以下者免算,超过0.5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1/2)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法规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法规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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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财税地字[1986]8号
发文日期
1986-09-25
有效性
[条款失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法规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本条自2004.08.19日起废止“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本条自2009.01.15日起停止执行。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的解释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法规,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本条自2006.01.01日起停止执行。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本条自2004.08.19日起废止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法规,现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规。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法规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法规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法规,“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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