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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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也日益强化。

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是指依法对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的主要任务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例如,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欠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对骗取、冒领、转移社会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个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社会保障局除了对社会保障制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外,还有很多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履行,例如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等。

社保局行政执法职能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

其中一个主要的挑战是如何在处理社保领域内的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由于社会保障领域的复杂性,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另一个挑战是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管和评估。

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加强监管和评估,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针对上述挑战,社会保障局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首先,社保局应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其次,社保局可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估,确保执法程序的严格执行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和公开。

最后,社会保障局可以建立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社会保障领域内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

总的来说,社保局的行政执法职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保局应加强自身建设,在执法工作中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县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县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县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县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县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2013-8-10 10:42:58县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局及全体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制度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局委托的,在工作中行使许可、收费、处罚、强制、检查等职权的;(二)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局委托的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政职权的;(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七)行政处罚经诉讼被判决显失公正,要求变更的;(八)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或诉讼被判决由执法机构赔偿损失的;(九)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十)复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茶政办发〔2020〕100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茶政办发〔2020〕100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正文:----------------------------------------------------------------------------------------------------------------------------------------------------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茶陵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0日茶陵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邓元连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县审计局。

常务副县长刘秀云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两型社会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财税、统计、安全生产、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政务公开、优化环境、金融、保险、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人民武装等工作。

协助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金融办、洣水发展集团、洣水文旅集团、砂管办。

协助分管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政协、驻茶军事机构、税务局、工商联、档案馆、人民银行等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

副县长杨定桃负责林业、水利、扶贫、移民、供销等工作。

分管单位:县林业局、水利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云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库区移民事务中心、龙下灌区管理局、洮水水库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副县长李甜甜负责工业园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民政、应急管理、交通、行管、消防、电力、企业改制、民营经济等工作。

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办)、交通运输局、交通事务中心、行业办公室、消防大队。

人社局法治规章制度

人社局法治规章制度

人社局法治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社局的法治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规章。

二、法律依据本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组织机构人社局设立法治办公室,负责法治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和执行工作。

四、法治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确定起草方案。

法治办公室确定法治规章制度的起草方案,明确起草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实施时间。

(二)征求意见。

法治办公室将起草方案送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修改完善。

根据各方意见,对法治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核。

法治办公室对修改后的法治规章制度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规。

(五)报批。

法治办公室报人社局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布法治规章制度。

五、法治规章制度的内容(一)法治宪法。

明确人社局的法治宪法,规定人社局的法治宗旨、法治原则和法治保障。

(二)法治领导。

规定人社局法治办公室的职责和权利,明确法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法治制度。

制定人社局的法治制度,规范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四)法治责任。

明确人社局各级领导干部和人员的法治责任,规范其行政行为。

(五)法治监督。

建立人社局的法治监督机制,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法治教育。

开展人社局的法治培训和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和素质。

六、法治规章制度的执行(一)执行程序。

人社局各部门要按照法治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

(二)责任追究。

对违反法治规章制度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法治规章制度的监督(一)监督机构。

设立人社局法治办公室,负责对法治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方式。

定期对法治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宜由人社局负责解释。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茶政办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茶政办发〔2018〕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茶陵县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茶陵县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完成2018年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株政办函〔2018〕3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各二级机构、各股室。

二、工作目标(一)就业局1.新增城镇就业人数2700人;2.失业人员再就业1400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230人;3.创业带动城乡就业人数3500人,其中带动城镇就业人数1800人;4.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660人,其中新增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1200人;5.新增创业担保贷款发放1900万元;6.城镇登记失业率小于等于4.5%;7.贫困家庭“两后生”技能培训90人;8.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5000人,征缴基金180万元;9.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1700万元(含就业资金、失业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社保局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基金18000万元;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000人;3.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8000万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03•【文号】人社部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确定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新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服务民生、以人为本。

围绕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重要民生领域,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尊重群众权利、保护群众利益贯穿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

(二)职权法定、程序正当。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规定(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规定(试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规定(试行)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并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结合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主动向政府提出年度和中长期立法建议,并在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指导下,认真搞好立法项目的调研、拟稿、论证和草案上报等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加快地方立法步伐。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稿的涉法内容审查工作,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二)是否体现改革精神,并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三)是否与有关政策措施相衔接;(四)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及个人对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的意见;(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凡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长应予拒签。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茶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茶政办发〔2018〕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茶陵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4日茶陵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网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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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0、《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1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5、《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6、《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7、《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8、《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条19、《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八条2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2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2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2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2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25、《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26、《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四条2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28、《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29、《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四条30、《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31、《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3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34、《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35、《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4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由市县(市)劳动保障局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市县(市)劳动保障局认定)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七条;(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二)行政处罚(共47项)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2、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3、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4、职业介绍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种类: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5、单位或者个人为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7、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种类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8、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工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9、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10、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1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1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13、企业录用未经从业前培训、或者未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二十三条14、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者私自印制、倒卖技术等级证书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第二十四条15、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16、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17、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18、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9、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20、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能上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2、安排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3、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4、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5、未按规定对成年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7、用人单位抵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处长工作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28、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鉴定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9、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30、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31、违反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32、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或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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