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苗疆之屯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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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贵州“苗疆六厅”治理研究

清代贵州“苗疆六厅”治理研究

清代贵州“苗疆六厅”治理研究清代贵州“苗疆六厅”治理研究清代是中国多民族统一形成的重要历史时期,贵州黔东南苗疆从雍正“改土归流”以后正式归入“王化”的“版图”。

从开辟以前“无君长不相统属”的社会状况进入到设置郡县派遣流官治理时期,苗疆从间接统治过渡到了直接统治的时代。

相对于几年的开辟苗疆来讲,100多年苗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长期治理更是清代面临的主要问题。

前人对苗疆研究成果已不少,但主要侧重于经济开发、政治统治、法律调控以及苗汉文明互动等,纵向上没有把有清一代苗疆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作一个全面总结,横向上也仅对某个问题进行单方面阐述,没有全面揭示苗疆“归流”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与清代治理政策之间的重要关联。

清代苗疆治理是一个不断调整、变动、发展的动态过程,反映了朝廷对民族地区治理政策日渐走向成熟的历史轨迹。

本文围绕清代苗疆开辟的时代背景,雍乾和咸同两次苗民起事与清廷治理政策的关系,中央治理政策调整与苗疆社会发展状况的互动,“因俗而治”与加强中央控制等既矛盾又统一的问题进行叙述,通过分析清代前中期与后期治理苗疆的不同举措进行比较,从而揭示清代治理苗疆的重要邅变历程,指出清末苗疆治理的重要改革从而结束了苗疆动乱的历史。

研究清代苗疆治理的历程和特点不仅可以总结清代治理民族地区政策的得失,也对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施政有重要借鉴意义。

叙论部分提出本文研究的重要问题以及前人对贵州苗疆研究文献的综述,指出苗疆治理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与存在的不足,并对相关的重要概念进行诠释。

第一章总述改土归流以前苗疆的社会制度概况,如“鼓社”制度调整苗民的宗族关系,“理老”制度维持苗疆村寨的重要支柱,“议榔”组织调整苗疆区域。

并简要对明代黔东南苗疆政治社会进行概述。

此章为开辟苗疆的论述进行铺垫,也是全篇论文写作的前奏。

第二章论述雍正对西南改土归流的重要历史时代背景及其目的以及开辟苗疆的历史过程。

文章论述了西南土司制度发展到清代,与大一统政治思想日益冲突,清代为加强对西南交通、经济贸易和国防调整等重要战略的直接控制,在鄂尔泰的建议下进行了历史上著名的“改土归流”。

“苗例”:清王朝湖南新开苗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与运作实践

“苗例”:清王朝湖南新开苗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与运作实践

The "Miao Sub-statutes": Legal Organiz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Dynasty's Newly Opened
Miao Regions of Hunan
作者: 黄国信[1]
作者机构: [1]中山大学,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 清史研究
页码: 37-47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苗例”;改土归流;民族法;司法实践
摘要:以往的研究,除了“因俗而治”的解释之外,均未清楚地指出“苗例”何以出现在《大清律例》中,亦未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深入分析,更无“苗例”司法实践的翔实案例。

本文在提供此类案例之后,认为清王朝在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新开苗疆地区,依据苗民原生活状况和当地异于改土归流的开辟方式,采用“苗例”作为处理苗民内部纠纷的法律规范,并配合“苗例”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法规体系。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苗例之外,“官法”亦被地方官府适当运用于其中,从而显示出清王朝在苗疆的法律权威。

乾嘉以降,新开苗疆地区不断走向“化内”,加上清末法律西方化,“苗例”终于被彻底从《大清律例》中废除。

[VIP专享]清代苗疆之屯堡司法

[VIP专享]清代苗疆之屯堡司法

清代苗疆之屯堡司法程泽时乾隆元年上谕:“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夺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

至有与兵、民、熟苗关涉之案件,隶文官者,仍听文官办理;隶武官者,仍听武弁办理。

必秉公办理,毋得生事扰累”。

[①]据此,苗疆所发生的与兵、民、熟苗关涉的案件,可以分为文官受理案件和武官受理案件两类。

那么,区分案件管辖的标准是什么呢?清乾隆元年以前,驻扎在苗疆的只由营兵。

清乾隆元年以后驻扎苗疆的兵,就有营兵和屯兵之别。

营兵是朝廷驻军,属于“官兵”。

屯兵,亦军亦民,类似“民兵”。

案件管辖也进一步复杂化。

本文依据清水江文书之诉禀稿和苗疆地方志资料,讨论发生在屯堡中的与屯兵、商民关涉的诉讼案件问题,也就是苗疆屯堡司法问题。

一、从南加堡米场斗量纠纷案诉禀稿看卫屯、商民之间争诉下引的一份诉禀主旨句是“为听痞殃民、枉酷无辜事”的诉禀稿,所载的“南加堡场市米场斗量纠纷案”大约发生在清道光年间的清江厅(今即剑河县)。

由于墨迹慢漶,部分字判读困难,且原稿中就已隐去当事人的名字,就用△△代替名字。

因此,“恢复原文”相当不易。

下引为笔者所恢复的版本。

为听痞殃民、枉酷无辜事。

缘南加堡当居孔道,水陆并通,历开场市,每逢辰戌之期,油盐米汁,均集於斯买卖。

堡有卫主及总旗、百户巡查。

街有客长经纪,交易从来相安。

无何近年有滥痞之杨△△,素在场中,惯行搕诈。

经事主控禀官究,首士斥非,不知□许次矣。

恶不惟不知改悔,犹敢更生毒念。

复□本月△△日,虎视米场买米之△△等三人,与船户买米时,因经纪吴△△执斗不暇,呼及绅民等,公雇专守百□,言灯火之熊△△代量,皆无异言。

嗣忽出△△,向△△□米不遵,即图搕诈方休,强抢去米併斗,于卫主堂下,妄控所用大斗等语。

卫主不识奸谋,即拘龙△△到案,不问虚实,每人酷丈数百板,押禁。

恶又生一计,至二更时分,复□入□内,将熊△△扭见卫主,奈卫主不容分诉,又将熊△△酷杖一百板。

时民等俱以各睡,竟不知情,次早方悉。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管辖的主要特点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管辖的主要特点

第38卷第2期2020年4月凯里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li UniversityVol.38No.2Apr.2020清代贵州苗疆司法管辖的主要特点崔超(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清代贵州苗疆司法管辖呈现二元多点性,所谓“二元”是指既按照律例规定的管辖制度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和管辖体,又结合开辟苗疆的复合策略进行动态调整。

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司法现实需要下,贵州苗疆的司法管辖并非完全按照律例及法制而行,而是采取变通的管辖规则。

所谓“多点”是指司法管辖受传统土司治理与民间自治的影响,伴随清政权不断渗透苗疆腹地,一方面新设“六厅”的行政建制,一方面将周边湖广、两广所辖部分府、州、县划入贵州苗疆所辖范围,使该域司法管辖呈现出普通、特殊、比较、动态等主要特点。

关键词:清代;贵州苗疆;司法管辖论文编码:Doi:10.3969/j.issn.1673-9329.2020.02.10清代法制指导思想经历“参汉酌金”到“准依明律治罪”再到“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发展变化[1]。

在清政权征辟贵州苗疆的任何时期,无论该域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如何,在秉持基本法制指导思想的同时,均在该域极力扩大司法控制范围,竭尽推进统一司法制度,其中,作为司法制度重要构成的管辖机制,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呈现二元多点性。

一、清代贵州苗疆司法管辖的普通性清代贵州苗疆因传统司法管辖惯性、内地司法制度推进、统一司法文化传入等因素影响,该域整体上具有全国统一司法管辖的特点。

(一)遵行逐级管辖准则伴随清政权在贵州实施“改土归流”和“裁卫并县”的治疆措施,不断调整和完善贵州苗疆的行政建制,根据行政、司法和军事的实际情况,逐步设置分巡贵东道、都匀府、镇远府、黎平府、八寨厅、都江厅、丹江厅、台拱厅、清江厅、古州厅、麻哈州、独山州、都匀县、清平县、荔波县、黄平州、镇远县、施秉县、天柱县、开泰县、永从县、锦屏县等地方官府衙门,行政建制是清政权在该域实施行政管理与司法管辖的前提基础。

“国家权力”的“地方”运作以清代湘西苗疆“边墙 墟场”结构为例

“国家权力”的“地方”运作以清代湘西苗疆“边墙  墟场”结构为例

“国家权力”的“地方”运作以清代湘西苗疆“边墙墟场”结构为例作者:暨爱民,赵月耀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暨爱民,赵月耀(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吉首 416000)摘要:清代湘西苗疆“边墙”的完成是“国家权力”切实进入该地的一个重要表征。

依托“边墙”而设的墟场,在为民苗交往提供一个合法平台的同时,又在“国家”与“地方”的互动过程中起到了有效的折冲作用,形成了清代“国家权力”的“边墙—墟场”结构及其“地方”运作机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家”与“地方”的对抗性紧张,促进了湘西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民族融合。

国家权力;地方运作;湘西苗疆;边墙;墟场中图分类号:K28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4074(2009)01-0054-062008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暨爱民(1969-),男,湖南浏阳人,社科院近代史所博士后,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副教授。

赵月耀(1987-),男,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历史专业学生。

收稿日期:2008-11-20 从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苗防备览》上之《苗疆全图》来看,所谓“湘西苗疆”,大体辖今天湘西自治州境和怀化市的麻阳县域,是一个以苗族、土家族和汉族为主要构成的多民族聚居区域。

由于地处边陲和民族社会的复杂性等原因,史上历代中央王朝尽管不断调整控制策略,但大都未能在此建立长期有效的“权力”秩序。

清代明后,改变治策,一面继续修筑边墙、设立各类碉卡卫哨,以使国家权力能切实进入,一面又围绕边墙建起许多大小墟场,允民苗交往活动的正常开展。

这一“边墙—墟场”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在加强地方社会的“国家化”同时,客观上也推动了民族社会全面发展。

本文即拟对清代湘西苗疆边墙—墟场结构作一分析,试图揭示清代国家权力在湘西苗疆社会的“地方性”运作情况,以期为当下良好的民族关系与民族社会稳定机制的完善,提供某些启示。

百科知识精选屯堡乡

百科知识精选屯堡乡

旅游资源①沐抚大峡谷沐抚大峡谷位于恩施市屯堡乡和板桥镇境内,是清江大峡谷一段,峡谷全长108公里,主要有大河扁风光、大小龙门绝壁、云龙河瀑布、铜盆水森林公园、屯堡清江河画廊等11个景区。

曾游历欧美的张良皋教授说:“壮美无比的沐抚大峡谷空间宏伟开阔,景观层次丰富,山体变化多端,清江河谷深不可测,具有独特的五大奇观。

”一是清江升白云。

与大多数名山的云海显得闲散无序不同的是,沐抚大峡谷里从清江上升起的云海像一条腾飞的巨龙,蜿蜒曲折,延绵百里,形态丰润,美不胜收。

二是绝壁环峰丛。

喀斯特地貌一般情形是有绝壁者无峰丛,有峰丛者无绝壁,沐抚大峡谷不仅兼而有之,而且面积大、品位高。

有四面绝壁凹陷于丛峰之中的,也有四面绝壁突出似凌架于丛峰之上的。

世界上目前尚未发现类似奇景。

三是天桥连洞群。

洞穴群落是大峡谷中又一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大峡谷沿线有大小洞穴200余个。

如板桥的热云洞,有石壁相隔形成两个洞口,一洞通热风,一洞出冷风,冷热交融烟雾缭绕;而且洞内的大厅可容纳数万人;更有天桥匹配,水天相谐、人物相映,犹如仙境。

四是暗河接飞瀑。

沐抚大峡谷的飞瀑与暗河并生,瀑群大小各异、高差悬殊,构成一幅幅美丽画卷。

中法探险队历经十年考察于最近宣布,重庆的奉节县龙桥河至沐抚大峡谷的地下暗河全长50公里,为世界之最。

五是地缝配天坑。

大峡谷内的云龙河地缝全长7.5公里,最深达75米,地缝怪石五彩斑斓,碧流潺潺,奇花异草,古木苍翠。

恩施市的沐抚和板桥境内,天坑随处可见,仅暗河之上的竖井就有108个。

②铜盆水森林公园铜盆水森林公园位于恩施市城西北34公里,素有“天然植物园、动物园”美称,也被誉为恩施“小庐山”。

铜盆水森林公园冬暖夏凉,春迟秋早。

境内山峦逶迤,沟壑纵横,溶洞、溶洼、伏流断涧,奇峰异石,森林茂密。

这里树种繁多、资源丰富,风景旖旎,环境优雅:初春山花烂漫,百鸟争鸣;盛夏浓荫蔽日,凉爽宜人;金秋凝紫千红,群兽聚会;隆冬银装素裹,冰凌悬缝。

清朝湘西苗疆苗官制

清朝湘西苗疆苗官制

清朝湘西苗疆苗官制清朝时期,湘西苗疆地区实行了独特的苗官制度。

这一制度在苗疆地区运行良好,为苗族人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自治机制。

本文将介绍清朝湘西苗疆苗官制的相关内容。

首先,苗官制度是清朝政府为了解决苗疆地区治理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

在清朝统治下,苗族地区人口众多,文化习俗与汉族地区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一种适合当地情况的治理模式。

苗官制度的实施,使得苗族人民能够参与到地方自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其次,苗官制度的核心是苗族内部的自治。

在苗疆地区,苗族首领被封为苗官,担任地方行政和司法职责。

苗官由苗族内部选举产生,他们是苗族人民的代表,负责处理地方事务和解决纠纷。

苗官制度赋予了苗族人民一定的自治权力,使得他们能够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

再次,苗官制度的实施给苗疆地区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苗官们了解当地的文化传统和民情民俗,能够更好地协调解决问题。

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处理纠纷,为苗族人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治理机制。

苗官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苗族人民的利益,还促进了苗族与汉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最后,苗官制度在清朝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是清朝政府为了适应苗疆地区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苗官制度的实施,为苗族人民提供了一种自治的机制,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务。

同时,苗官制度也为苗族与汉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提供了契机,为湘西苗疆地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清朝湘西苗疆苗官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

它为苗族人民提供了一种自治的机制,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务。

苗官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苗族人民的利益,还促进了苗族与汉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这一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今天的地方治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清代民族法中_苗例_之考释

清代民族法中_苗例_之考释

思想战线 S IXIAN G ZHANX IAN 2004年第6期 第30卷 l 16,2004 Vol 130TH INKING清代民族法中/苗例0之考释胡兴东(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摘 要:/苗例0作为清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所含正确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清代/苗例0中/苗0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它具有泛指南方各民族群体和南方民族群体中那些没有阶级分化和独立公共权力机构的群体,即没有在土司或国家行政、司法控制下的群体。

/苗疆0是清代南方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所形成的新开发区。

/苗例0是南方各民族固有法或习惯法以及中央政府为南方民族特别制定的国家法。

关键词:苗疆;苗例;固有法;汉法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 (2004)06-0033-07 XA Study of /M iao -Li 0in the Ethnic Law of the Q ing DynastyHU Xing -dong(School of Law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China)Abstract:Because /M iao -Li 0is an important term in the law of the Qing Dynasty,its correct in -terpretation has great significance./Miao 0in /Miao -Li 0does not refer to the M iao nationality men -tioned in modern ethnology but to the ethnic groups in south China,especially those w ithout class po -larization and independent public pow er institutions,that is,those groups free from the control ofTusi,state administration or judiciary./Miao -Jiang 0refers to the new development areas in the m-i nority regions in south China after the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ials in the Qing Dynasty./M iao -Li 0refers to the customary law s of the ethnic groups in south China and the constitutional law laid down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for these groups.Key words:M iao -Jiang;Miao -Li;customary law;H an law/苗例0在清代法制中含义是什么?这不仅是清代民族法制研究中的一个关键,同时也是研究清代南方民族史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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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苗疆之屯堡司法程泽时乾隆元年上谕:“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夺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

至有与兵、民、熟苗关涉之案件,隶文官者,仍听文官办理;隶武官者,仍听武弁办理。

必秉公办理,毋得生事扰累”。

[①]据此,苗疆所发生的与兵、民、熟苗关涉的案件,可以分为文官受理案件和武官受理案件两类。

那么,区分案件管辖的标准是什么呢?清乾隆元年以前,驻扎在苗疆的只由营兵。

清乾隆元年以后驻扎苗疆的兵,就有营兵和屯兵之别。

营兵是朝廷驻军,属于“官兵”。

屯兵,亦军亦民,类似“民兵”。

案件管辖也进一步复杂化。

本文依据清水江文书之诉禀稿和苗疆地方志资料,讨论发生在屯堡中的与屯兵、商民关涉的诉讼案件问题,也就是苗疆屯堡司法问题。

一、从南加堡米场斗量纠纷案诉禀稿看卫屯、商民之间争诉下引的一份诉禀主旨句是“为听痞殃民、枉酷无辜事”的诉禀稿,所载的“南加堡场市米场斗量纠纷案”大约发生在清道光年间的清江厅(今即剑河县)。

由于墨迹慢漶,部分字判读困难,且原稿中就已隐去当事人的名字,就用△△代替名字。

因此,“恢复原文”相当不易。

下引为笔者所恢复的版本。

为听痞殃民、枉酷无辜事。

缘南加堡当居孔道,水陆并通,历开场市,每逢辰戌之期,油盐米汁,均集於斯买卖。

堡有卫主及总旗、百户巡查。

街有客长经纪,交易从来相安。

无何近年有滥痞之杨△△,素在场中,惯行搕诈。

经事主控禀官究,首士斥非,不知□许次矣。

恶不惟不知改悔,犹敢更生毒念。

复□本月△△日,虎视米场买米之△△等三人,与船户买米时,因经纪吴△△执斗不暇,呼及绅民等,公雇专守百□,言灯火之熊△△代量,皆无异言。

嗣忽出△△,向△△□米不遵,即图搕诈方休,强抢去米併斗,于卫主堂下,妄控所用大斗等语。

卫主不识奸谋,即拘龙△△到案,不问虚实,每人酷丈数百板,押禁。

恶又生一计,至二更时分,复□入□内,将熊△△扭见卫主,奈卫主不容分诉,又将熊△△酷杖一百板。

时民等俱以各睡,竟不知情,次早方悉。

嗟乎,可怜受杖者,嚎啕不已,无奈只得奉请各省首士湖南△△、江西△△、福建△△,代恳卫主之恩,开汤网,施周仁,不独民等衔环,即百姓皆戴德矣。

被加惩民等,实无宥身。

论邀恳,有各省首士确质;言释放,有总旗、百户确凭;问虚实,有处客长经纪可证。

似此听痞殃民,南加乃清黎杂处之地,客商聚集之区,非赖仁廉之官,奸恶成风,良善无处安诸,不已佥叩。

[②]该诉禀稿的大意是:杨△△到“卫主”那里控诉在南加堡米市交易中使用“大斗”量米的卖米商人龙△△,以及“代量”的临时充当经纪人的熊△△,缺斤少量,损人利己。

“卫主”信之,并以酷杖惩罚。

湖南、江西、福建三省商会的首士出面向“卫主”求情“邀恳”。

可能“卫主”没有反应。

于是,南加堡的客长经纪全体一致“佥叩”向清江厅通判公禀。

那么,这里面的“卫主”、“总旗”、“百户”是否属于屯军品级呢?㈠基于诉禀稿对苗疆屯堡制度的考证与叙述“卫”在明清军制中是不同的单位。

明洪武十八年置五开卫。

凡近司寨地方,设屯弹压。

每军屯田二十四亩,再加六亩以为冬衣布花之费,即今三十石之数。

屯军自种自食,不必输纳於官,亦毋庸仰给於官。

除养屯军外余田,仍照民田起科上纳,为卫官养廉及不时军需之用。

国朝裁屯军为官军,於是支放军粮,预为筹备。

黎郡镇营各兵,每名每月支米三斗,每年每名支米三石六斗。

[③]即清朝废除了明朝的苗疆卫所屯军制度。

明朝苗疆屯军没有朝廷支付的军粮,需要自食其力。

清朝开辟苗疆,所用的官兵需要按时支付粮米。

但是,清朝还是借鉴了明朝的卫所屯军制度,贵州总督管巡抚事张广泗在其著名的《议覆苗疆善后事宜疏》中“变通其意”,创立了独特的清朝苗疆屯军制度。

兹摘引如下:“又廷议内开,逆苗绝产,安插汉民领种。

臣等查新疆苗众震慑军威,就抚方始。

若遂招人民分种管业,未免复起惊疑,转於新疆无益。

臣等酌议,不如暂给驻守之兵丁,并兵丁之子弟,就近耕种。

既可便于稽察,亦可稍佐兵粮等因。

…安设屯军,洵为至当不易、永远宁谧之良规也。

臣与司道等官,悉心计议,此项屯军,除先尽兵丁内之子弟能耕种者,招令承领外,但兵丁子弟无多。

查前经督臣尹继善,因逆苗蠢动,饬令通省招募新兵,共五千余名。

训练已经一年,技艺娴熟。

今军务告竣,现在酌减归农。

即在此新兵内,招其能耕田亩,并情愿奔赴苗疆承领者,给予耕种。

如仍田多兵少,即就近招募年力精壮,可充兵丁之人,令其领种。

…合计屯军每户给上田六亩,或中田八亩,或下田十亩,其所收之米谷可敷一年之口食。

且苗人止知耕种水田,所有山土悉皆抛弃。

今所设屯军除不许侵占苗界外,其余附田山土尽其垦种杂粮,则衣食益为饶裕。

…俾得尽力南亩,以待收成。

更宜选择扼要处所,建筑堡墙,或用石切,或用土筑,官给工价口粮,即令该屯军等自行修筑,庶几彼此声势联络,出入田畴,得收守望相助之益。

…查直省凡有屯军之处,皆有卫守备或卫千总管辖,而隶於府道等官。

又查前明建设卫所,有指挥镇抚,并千百户等官名色。

今虽不不必沿袭其旧,似应变通其意。

每十户如营兵之什长,设一小旗;每五十户如营兵之管队,设一总旗;每百户如营兵之百总,设一百户。

责令管束稽查,与营兵无异。

查新疆现有通知、通判等官,政务甚简,此项屯军,似不必另设卫守备。

古州添设卫千总二员,台拱、清江、八寨、丹江各添设卫千总一员,[④]专司一切屯种训练事务。

将各该处同知、通判加以清军衔,令其兼辖而统隶於古州巡道统属。

…”[⑤] 清代苗疆的屯军,缘于“逆苗绝产”。

即绿营兵剿灭逆苗后所留下的田产,无人管业。

于是,绿营兵的子弟,首先可以承领耕种;其次是黔省所招募的即将卸甲“归农”的新军,也可以承领耕种;最后,苗疆内就近招汉民、苗民入屯军。

张广泗既借鉴绿营兵的建制经验,又吸收明朝卫所屯军的建制经验,创立了军户、小旗、总旗、百户、卫千总的屯军品级制度。

因此,“卫主”应该是指“卫千总”。

卫千总,管辖若干个堡,有自己的专属衙署,还有变卖、处置屯军余田租米、添置武器的权力。

清江厅,设左卫十堡,右卫十一堡,分置左右卫千总。

左卫千总衙署,驻柳受堡。

右卫千总衙署,驻柳荫堡。

[⑥]“按左右两卫屯堡建自乾隆三年,一切旗帜器械,系各军自行收执,并未建造局房。

遇有损坏,系卫千总动支余田租米,变价另制。

其每年操演硝磺铅弹,亦系千总照依秋成时价,将屯粮支放堡目工食外,余米变价采买,照例分给”。

[⑦]可以推知,逆苗绝产,在招募屯军之后,还有余田,可以租佃出去。

卫千总有朝廷俸银的,岁支俸银四十八两、养廉银一百六十两、案衣银二十四两、薪红银四两。

总旗、百户属于堡目,只有工食。

百户,岁支工食米一十二石。

总旗,岁支工食米六石。

[⑧]本案所在的南加堡,是清江厅左卫十堡之一。

“南加大小两堡,土城两道。

大堡城垣周围二百二十丈,城门三座。

小堡城垣周围一百丈,城门二座。

墙身均高八尺,宽四尺,收顶三尺,茅草苫顶”。

[⑨]“南加堡,额设屯军一百一十五户,男妇大小五百四十五名口”。

[⑩]内设百户一名,总旗二名,小旗十一名,散军一百零一名。

因其堡田山不敷,将杂堡三十余里,地名九加丈余,公田山土内,拨田六亩、山一所,安军一户住坐,就近佃耕公山。

总计安军九百八十一户。

[11]可见,南加堡是严重“超编”,定额是115户,实际安设981户。

因此,南加堡的粮米日消耗需求量达,南嘉(加)堡设仓六间,额储社谷一千零四十四石八斗九升。

[12]南加场市贸易十分活跃,场期一直固定。

志载,南加场辰戌日,[13]与诉禀叙述吻合。

㈡清代苗疆卫屯与商民之间的争诉根据前引张广泗的奏疏,卫千总以及百户、总旗等堡目,皆系军职,并无维护场市交易秩序的职责。

如诉禀稿所称:“堡有卫主及总旗、百户巡查。

街有客长经纪,交易从来相安”。

场市是靠客长、经纪来维持交易秩序的。

这里的客长,既包括米市、菜市等等专业行业商户中的自然头领,也应包括外省的商帮会馆的首士。

在光绪十四年的《古州厅志》所附的“古州厅城图”上,东南城外赫然地标明“江西会馆”、“广东会馆”“湖广会馆”楼馆,外省商会的势力可见一斑。

本案中,“滥痞杨△△”显然是绕过了“客长经纪”,直接向清江厅左卫千总(即“卫主”)直接控告。

南加堡场市商民,不服卫主滥施杖刑,联名“佥叩”,控告“卫主”。

诉禀稿所称:“南加乃清黎杂处之地,客商聚集之区,非赖仁廉之官,奸恶成风,良善无处安诸”,即含蓄地控诉该“卫主”,不是“仁廉之官”,“听痞殃民,枉酷无辜”。

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⒈清代苗疆司法中,文官、武官分别管辖案件,有无明确的标准和依据?笔者浅陋,至今尚未查到文官和武官分别管辖案件的明确标准和依据。

从阅读诉禀稿的经验看,应该按照管辖、隶属的职制系统来大体区分。

武职系统内部,有犯事的,向其所隶属的上一级衙署投状控告。

文职系统亦如此。

前引张广泗的奏疏有“查直省凡有屯军之处,皆有卫守备或卫千总管辖,而隶於府道等官”。

据此,控告卫千总或卫千总,应向其所隶属的府道衙署控告。

前引张广泗的奏疏还有“古州添设卫千总二员,台拱、清江、八寨、丹江各添设卫千总一员,专司一切屯种训练事务。

将各该处同知、通判加以清军衔,令其兼辖而统隶於古州巡道统属”。

据此,苗疆六厅的同知、通判,原该厅为文官之首,但是由于朝廷加以“清军衔”,兼有武职官衔,可以管辖卫千总等武职属官。

因此,该控告卫千总“听痞殃民、枉酷无辜”得诉禀,应该是向清江厅通判具禀的。

由此,在清代苗疆地方司法中,没有文官、武官受理案件的明显界分。

其一,表现在清江厅左卫千总可以受理南加堡场市贸易纠纷;其二,清江厅等苗疆六厅的同知、通判,身兼文武衔职,可以同时受理控告武职兵弁的案件和控诉文职属吏的案件。

⒉清代有无实质意义上的“民告官”制度?本案中,南加堡场市商民公同“佥叩”该卫千总“听痞殃民、枉酷无辜”,且诉禀稿中并无惩罚“滥痞杨△△”的明确诉请。

因此,可以把该诉禀稿看作是一份纯粹的“民告官”的诉状。

中国古代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告官”或曰“行政诉讼”制度。

二、从堡目总旗被控殴毙窃贼案看兵、民之间争诉下引一份诉禀主旨句是“为矫枉入罪、曲陷难甘、吁天越壑事”的上诉贵东兵备道的禀稿,无法确切知道案件发生在“苗疆六厅”中哪个,以及哪个堡,但是,由于该上诉禀稿和前引清江厅南加堡的诉禀稿,收录在同一本盖有“瑾顺号”印戳的禀稿簿中,可以推知其属于清江厅或其附近的其他厅。

该案发生在道光十七年(1837年)。

兹引如下:为矫枉入罪、曲陷难甘、吁天越壑事。

窃父△身当总旗,为堡中首领。

祸於道光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半夜时有守陇亩之龙老胖五人,捉获一贼,系江西人氏之齐明杰,当夜连赃,扭至△宅,敲门喊投,时已举家睡寂。

父又抱疾莫起,乃命△弟武生△△问悉来历,当嘱△等代(带)去,暂寄公所,鸣□户旗等,明日送城报官。

△等将贼代(带)去,旋有杨老毛等,从而踬贼交殴,卒被老毛将贼肾囊踢伤倒地。

越至初八日,因伤身死,尸属△△以△家□饶,且△父身当堡目,弟列武庠,遂置下手之诸人不控,诬以△家被窃田谷,△弟纠人捉贼,赴厅诳控,厅主亲诣验明,委系肾囊一伤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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