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专门管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国家机构。地方司法机构仍是司法与行政合一,实行长官负责制,分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或巡抚四级。一般州县官负责辖区内全部(专门管辖除外)案件的初审,其中“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称自理案件,经州县官判决生效,审理完毕并草拟判决意见后逐级向上审转。督抚有权决定徒刑案件的判决,军、流、发遣由刑部审结,死罪案件由刑部汇大理寺、都察院会审,奏请皇帝批准。另外,清朝在地方上还设有审理旗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清朝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基本因袭明制,但也有一些发展变化,如限制诉权、会审制度及幕友胥吏参与、干预司法等方面。强调“调处息讼”。清代法律维护宗族权力,在国家法律的肯定下,各种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大都确认宗族对上述案件有调处权,甚至惩处权。清代诉讼程序繁琐,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上官府发给的因戳才有效。

会审制度体现出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的“慎刑”思想,既是清代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项大典,也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彰显。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

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内容,这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更为系统、完备化。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幕友、幕宾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他们以私人的身份,即官员的师友、宾客身份帮助处理政务,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了司法腐败。

清朝作为中国古代最后一个朝代在政治经济法律上都有突出成就,既延续了前代的优秀成果,又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清代司法制度无疑也有其自身特色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和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清代司法为当今社会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样本和范例,是历史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 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 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 三敕 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 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概述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根据确切史料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从那个最早的法官皋陶到清正廉明包公,几千年的社会光阴,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的遗产,那就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的特殊设置,使得司法的内涵异常广泛,主要包括官置、诉讼、审判、监狱和监察,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司法制度。同时,他们之间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然,其中的各部分也是不同的,各司其职,共同保证封建司法制度的运行。但是,由于涉及方面过于宽泛,我们最主要是针对古代司法中的审判行为进行阐述。 二、关于古代司法审判行为的评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矛盾论的观点,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应该一分为二看问题。当然,评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一样的,也应该看到它的两面性,也就是它的和进步性与落后性。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性 1、取得证据的灵活性 可能一提起古代的司法制度,我们大部分人心中的画面都是血淋淋的考讯,但是我们应该去分清楚影视剧的情节与现实的考证,大量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在古代也是讲求证据的,甚至于今天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是必要的考讯,那也是有限度的。如:《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怕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 古代的法官不想今天的法官一样,可以不出庭而对案件做出判决。古代法官必须积极主动的寻找证据,在证据基础上做出严密的逻辑推理,判断哪些证据为真哪些为假,从而对案件真相形成一个命题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古代法官与现代法官的一个主要差别就是走出法庭的主动性差异。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历来把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口供证据就不需要司法官吏在庭外进行收集。” 总而言之,在古代社会,证据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证据的种类以及通过证据获得案件真相的技术,还有证据的作用出现一种缓慢发展的趋势,到宋代则发展到了一个高峰,之后则又是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从历代法官判案时证据的获得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检验获得证据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来看,秦代的司法鉴定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秦朝的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非常重视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各种记录都要将案情的经过、所牵涉的痕迹记录在案,由法官来做出认定和裁定。到了宋代以后,无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检验技术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的代表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这样的文献和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其实这都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认真学习当地风情物理,善于思考,明辨事物之本质,从而在自己所做的司法判决中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错楼坏人的良好效果。 (2)以诈谲支书获得证据 关于诈字,在现在汉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欺骗,二是假货,三是用假话试探以使对方吐露真情。此处所讲的诈与第三种含义最为接近。而谲则有欺诈之意。古代法官的善意欺骗在现代可能被看作诱供,而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然而在古代,法官运用诈谲之术取得证据,掌握案件真相,恰恰是法官智慧的一种体现、是其深思熟虑、尽心尽职的结果。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不同,证据作为定案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过分的对其取证的方式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的经验和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制度。如何正确认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直接关系着中国司法权威性的维护。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容易受地方行政的影响在中国,各级司法部门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关的各种消耗资源是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的,这种资源分配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司法部门的经费都需要依靠由各级人民政府供给;二是各级司法部门的人员编制都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决定的,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拥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编制的权利,对司法工作产生不独立性,导致司法工作容易受到地方人民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影响,影响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三是各级司法部门的所有和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依赖各级政府的审批和批准,这种体制在无形中加大司法机关在正常办理司法案件时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干涉和不正当的要求,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和活动,破坏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重阻碍国家司法的健康发展。(二)思想认识与理论观念不足 首先,在对司法制度的思想认识上,多数人没有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脱离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扬“三权分立”、“司法完全独立”等司法理念,否定司法权和司法制度的政治性、阶级性,主张全盘西化的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和宪法司法化,取消政法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其次,在一些司法理论的研究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欲全面性,导致司法体制改革无法顺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如宣传“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主张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去政治化,贬低甚至否定“无讼”和调解的现代法治价值等。最后,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多数地区存在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尤其在东西不及城乡地区,其差异较为明显。至今为止,我国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工作在开展中依然存在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三)司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很不完善 中国司法应为一个严谨的机构单位,有自己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但是目前,司法机关是多头监督,没有一个严谨的监督制约系统。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司法活动,司法活动就像没有方向狂奔的野马,强劲有力但缺乏正确的方

明清的司法制度_0

明清的司法制度 篇一: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 丰富。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 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 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 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其制度的确立有自 身原因和特点。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 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 及文化。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

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 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 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 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 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在 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清朝在中央设有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 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大理寺的职责 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维护旗人的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 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67410513.html, 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论文提要: 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物,它是根据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预防少年人再违法、犯罪为目的,把犯罪行为放到违法行为中一起作为违法行为对待,采取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理和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本文拟在介绍少年司法制度、分析我国少年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些设想。 少年司法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产物,是根据少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预防少年人再违法、犯罪为目的,把犯罪行为放到违法行为中一起作为违法行为对待,采取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方式,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理和处理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它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

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比如:美国、德国、印度等。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 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是国际社会预防少年犯罪、少年司法管理和保护被拘押少年权利的法律文献的范本之一,对联合国会员国,也包括我国在内,有着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北京规则》指出: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这是对设立少年司法制度目的的明确阐述,也是衡量已设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 2、设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根据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未成熟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的行为不是数量上的不同,而是本质上的不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未与生理发育同步,这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的矛盾。未成年人易冲动、好模仿,独立意识增强但独立能力欠缺,对行为后果考虑不多,易受外界的不良影响。这都表现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那么法律当然会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与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对待和处理。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 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 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 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 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 That being so, 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 Firstly, 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ose three branches divide national government’s power into three. This division of authority is known as 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ich is meant to prevent any of the three branches from having too much power. Each branch has certain controls over the other branches. Each branch can limit the

法学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法学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司法制度 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

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 1、审判制度的含义: 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 (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活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人民法院的体系: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指的是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的专门审判庭负责审理。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最担。 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中国司法制度的作业 2

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欧妮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3.为了便于证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地辩认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1992年司法部专门设立了( ) A.委托公证人制度 B.委托公证制度 C.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 D.公证证明制度 4.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申请之日 B.受理之日 C.送达之日 D.出具之日 5.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B.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公证机构 6.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 A.不予理会 B.予以更正 C.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D.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求批准撤销该公证书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 ) A.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B.由公证协会指定办理 C.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D.由共同的上级公证机构指定办理 8.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文书是( ) A.涉及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 B.涉及财产内容的委托公证 C.涉及财产内容的公证遗嘱 D.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的债权文书 9.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 ) 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B.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C.法律行为公证 D.涉外公证 10.根据国际惯例,一些由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种文书的是 .........( )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考核试题 试卷总分:100 得分:0 一、单选题 (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1. 日本政府制定的()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以往等基本原则 A. 1882年刑法典 B. 1908年刑法典 C. 1868年假(暂行)新律 D. 1871年新律纲领 满分:2 分 2. 伊斯兰法关于契约的规定中,非穆斯林权利受到限制,他们无权() A. 订立买卖契约 B. 从事商业活动 C. 赎买土地 D. 从事外贸活动 满分:2 分 3. 确立英国法官终身制的宪法性法律是() A. 《权利请愿书》 B. 《王位继承法》 C. 《议院法》 D. 《人身保护法》 满分:2 分 4. 公开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在日耳曼法中被视为() A. 犯罪行为 B. 违法行为 C. 挑衅行为 D. 侵权行为 满分:2 分 5. 古印度最有代表性的法典是() A. 吠陀经典 B. 述祀氏法典 C. 三藏 D. 摩奴法典 满分:2 分 6. 标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的事件是( )。

A. 《独立宣言》发表 B. 修改《邦联条例》 C.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D. 宪法第十条修正案 满分:2 分 7.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 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 )。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 《权利法案》 B. 《雅各宾宪法》 C. 《人权宣言》 D.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满分:2 分 8. 1877年1月27日,德国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并规定( )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A. 帝国法院 B. 联邦最高法院 C. 高等法院 D. 王室法院 满分:2 分 9. 古希腊雅典,为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和民主政治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 A. 梭伦改革 B. 塞尔维.土利乌斯改革 C. 克里斯特尼改革 D. 伯里克利改革 满分:2 分 10. 根据法国中世纪的诉讼制度,证据种类中不包括() A. 被告人口供 B. 证人证言 C. 司法决斗 D. 占卜 满分:2 分 11. 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 A. 农民小土地所有权 B. 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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